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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首战输了?香港高等法院对宗庆后信托案的裁决速览

2025-08-04 10:13

(来源:用益研究)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宗庆后香港信托案件(HCMP 2772/2024)作出裁决,本文为读者梳理主要内容。

01 要点速览

1.原告:宗庆后与杜建英的子女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继盛(Jerry Jisheng Zong)

2.被告:宗庆后与施幼珍的女儿宗馥莉(Kelly Fuli Zong)、BVI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宗馥莉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该公司持有汇丰账户资产)

3.争议焦点:被告持有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截至2024年5月31日约17.99亿美元),原告依据宗庆后手写指示、2024年2月2日委托书及同年3月14日协议,主张被告拖延设立信托并擅自转移108.512万美元的资产。

4.法院裁决:香港高等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批准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该账户资产,并附带披露令以确保保全有效,同时明确该命令效力持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最终处置或法院进一步命令。

02 案件概况

1.案件编号与程序:HCMP 2772/2024 [2025] HKCFI 3355,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林展程(Gary CC Lam)审理,2025年7月11日听证,8月1日作出裁决。

2.核心申请: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提交原诉传票及中间传票,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申请保全被告持有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以支持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提起(或拟提起)的诉讼。

3.临时安排:2025年1月3日听证中,被告承诺在中间传票实质性裁决前不提取或抵押相关资产,故未下达临时禁制令。

03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1.原告提供核心证据

(1)手写指示(约2024年1月):宗庆后要求为三原告在汇丰各设立7亿美元信托,仅分配利息,为婚前财产。

(2)2024年2月2日委托书: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建浩创投汇丰账户资产为三原告设立信托,受益人仅限原告及其子女,本金不可动用。

(3)2024年3月14日协议:各方约定宗馥莉需以汇丰账户资产为原告设立总规模21亿美元的不可撤销信托(每人7亿元),原告认可宗庆后遗嘱效力。

2.原告主张

(1)拖延设立信托:宗馥莉拒绝签署信托文件,就受托人选择(Trident Trust v TMF)、受益人范围(试图加入自身子女)等拖延。

(2)擅自转移资产:2024年1月至4月提取约524.46万美元,4月30日后提取108.512万美元,用途不明。

3.被告答辩

(1)资金提取合法:524.46万美元用于偿还建浩创投对汇丰的贷款,108.512万美元用于支付基金缴款(2017年及2022年投资的基金)。

(2)信托设立争议:认为资产未达21亿美元,手写指示无效,条款分歧属合理协商。

04 杭州诉讼进展

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1)确认汇丰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2)被告负有受信责任,(3)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设立信托等。

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确认该案已立案。

05 法院审查与分析

第一阶段:香港法院是否可批准

(1) 存在“严肃待审问题(serious issues to be tried)”:原告关于被告违约、信托及受信义务的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持(如协议、委托书)。

(2)需保全资产:账户资产规模大(约17.99亿美元),被告存在转移风险,且原告难以通过损害赔偿弥补损失,故需保全。

第二阶段:是否公正便利(whether it would be unjust or inconvenient)

(1)不干扰内地法院:保全令旨在确保资产可供内地法院处置,符合司法礼让原则。

(2)内地法院实践:原告专家证明内地法院鲜少对境外资产下达保全令,故香港法院批准具有必要性。

06 裁决内容

1.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withdraw or encumber)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替代原申请中“处置、交易或减值(dispose of or deal with or diminish the value of)”的表述,以平衡投资需求与保全目的。

2.披露令:要求被告披露:

(1)账户最新余额;

(2)2024年2月2日起资产处置/转移情况(去向、接收方等);

(3)账户资产完整流水(2024年2月2日至命令送达日)。

3.效力:持续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最终处置或香港法院进一步命令。

4.费用: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含所有预留费用),由书面简易评估,可由两名大律师代理。

07 关键问题总结

Q:香港法院批准涉案保全令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A: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经两阶段测试批准保全令。第一阶段,确认存在“严肃待审问题”(原告关于被告违约及信托义务的主张有充分证据),且资产需保全(规模大、存在转移风险,损害赔偿不足弥补);第二阶段,认定批准保全令公正便利(不干扰内地法院审理,内地法院鲜少对境外资产保全,符合司法礼让)。

Q:原被告在信托设立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什么?

A:主要分歧包括:(1)资产估值:被告认为汇丰账户资产未达协议约定的21亿美元,原告则主张应按约定设立;(2)受益人范围:被告试图将自身子女纳入受益人,违反协议中“仅限原告及其子女”的约定;(3)信托条款:被告要求担任信托保护人并拥有决定信托期限的权力,与协议中过渡期后由原告指定管理人的约定冲突;(4)手写指示效力:被告不认可宗庆后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Q:涉案披露令的内容及目的是什么?

A:披露令要求被告提供:(1)汇丰账户最新余额;(2)2024年2月2日起资产处置/转移的去向、接收方等信息;(3)同期账户完整流水。其核心目的是作为保全令的辅助措施,确保法院能监督资产状态,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导致保全令失效,同时为内地法院的实质性审理提供基础,体现香港法院对内地法院的司法礼让。

作者:魏东达

源:财富管理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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