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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吉林分公司原負責人劉明旭遭吉林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涉合規缺位及違規提供客户資金便利問題

2026-11-06 19:20

2026年11月2日,吉林證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直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劉明旭存在兩項違規問題,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決定書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問題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監管覈查顯示,劉明旭在擔任中信證券吉林省分公司負責人期間,相關違規事實分為兩大維度:其一,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存在從事不正當交易的情形,暴露出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相關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多項條款,劉明旭作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其二,劉明旭本人存在違規為客户提供資金便利的情形,同樣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監管相關規定。

本次監管措施的作出依據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決定書同時明確,若相關主體對本次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本次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本次涉事主體的違規事項及對應監管要求如下:

違規事項類型 違規具體內容 監管處理措施 整改時限要求
分公司合規管理責任 所轄多名員工從事不正當交易,合規管控缺位,劉明旭負直接責任 出具警示函 收到決定書1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報告
個人執業違規 違規為客户提供資金便利 出具警示函 收到決定書1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報告

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券商分支機構「一把手」的合規責任追溯,本次針對分公司負責人直接出具警示函,也體現了監管層壓實經營機構基層合規防線、強化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全鏈條約束的監管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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