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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吉林省分公司因合規管理不到位被吉林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

2026-11-06 18:21

2026年11月2日,吉林證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直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多項合規違規問題,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監管覈查顯示,中信證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分公司負責人違規為客户提供資金便利、多名工作人員從事不正當交易的情形,相關問題直接暴露出該分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未能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漏洞。

上述行為已違反兩項監管規定的相關條款,具體違規對應條款如下:

違規行為對應的監管法規 涉及條款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八項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 第四條、第六條第四項

吉林證監局依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的監管決定。監管要求該分公司高度重視現存問題,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強化員工執業行為監督,需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書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問題整改,並向吉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同時決定書明確,若該分公司對本次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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