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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1 13:10
近日,市監局查處湖北嘉潤通醫藥有限公司(原名: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公司被罰款40萬元;實控人張某已被作出刑事判決、追繳行賄不正當利益1057927.26元,故市監局對張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1年至2023年期間,當事人湖北嘉潤通醫藥有限公司為在覈酸檢測試劑、採樣管等耗材、軟袋大輸液、應急醫療救助基本設備項目、藥品等銷售領域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由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本人,以及張某安排的該公司黃某某、胡某某、張某某等業務人員,以按藥品、耗材計算返點的方式,向嘉魚縣醫療系統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給付財物,涉及22名醫生、1名衞健局人員。
一、當事人為在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提取試劑盒、一次性使用病毒採樣管等醫療器械銷售領域謀取競爭優勢,向
1、嘉魚縣人民醫院盧某
2、嘉魚縣中醫醫院陳某
3、嘉魚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童某
等國家工作人員給付現金共計45.5萬元。
二、當事人為在0.9%氯化鈉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等軟袋大輸液銷售領域謀取競爭優勢,向
1、嘉魚縣人民醫院盧某
2、魚岳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張某
3、嘉魚縣茶庵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夏某
4、新街鎮衞生院田某
5、潘家灣鎮衞生院蔡某
6、渡普鎮衞生院熊某
7、簰洲灣鎮衞生院遊某
等國家工作人員給付現金共計21.359萬元。
三、當事人為在病人監護儀、呼吸機、除顫監護儀、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系統等42項共計348台(套)應急醫療救助基本設備項目銷售領域謀取交易機會,向
1、嘉魚縣衞生健康局高某
2、嘉魚縣人民醫院鄧某
等國家工作人員給付現金共計3.0萬元。
四、當事人為將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的乙肝免疫球蛋白、頭孢哌酮、鹽酸倍他司汀注射液(S+Q)、強力枇杷露、紅黴素腸溶膠囊、強力定眩片、鹽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凍干)(S+Q)、吲達帕胺緩釋片、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等藥品銷往嘉魚縣各級醫療機構,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安排黃某某、胡某某、張某某等業務人員,以藥品返點的方式向相關醫護人員給付藥品回扣,向
1、嘉魚縣人民醫院廖某
2、嘉魚縣中醫醫院李某
3、嘉魚縣婦幼保健院胡某
4、嘉魚縣魚岳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殷某
5、嘉魚縣茶庵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血防醫院)李某
6、簰洲灣鎮衞生院高某
7、潘家灣鎮衞生院冷某
8、渡普鎮衞生院李某
9、新街鎮衞生院周某
10、官橋鎮衞生院汪某
11、高鐵鎮衞生院吳某
12、陸溪鎮衞生院王某
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給付現金共計46.8728萬元。
2026年6月5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對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犯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作出(2025)鄂1202刑初341號《刑事判決書》,依法對張某通過行賄為單位謀取的不正當利益1057927.26元予以追繳。
2026年7月31日,本局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制發《關於諮詢被告人張某行賄案有關事項的函》。2026年8月19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回函,明確已依法追繳的款項屬於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之規定,本局依法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057927.26元。
綜上,當事人前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因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已對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1057927.26元依法追繳,本局不再重複沒收。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前述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在醫療器械及應急醫療救助基本設備領域通過商業賄賂謀取交易機會的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
對當事人在軟袋大輸液等藥品領域通過商業賄賂謀取交易機會的行為處以罰款30萬元,以上兩項合計罰款40萬元。
本局認定,當事人前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原國藥控股嘉魚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