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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15:22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近日披露《關於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與《關於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伍濤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直指中國銀河分支機構合規管理不到位問題。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環節留痕記錄缺失,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規定。二是營業部部分員工合規展業意識淡薄,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對所轄分支機構合規管理不到位、合規意識不足,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伍濤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伍濤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七第一款: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户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勞動合同等規定的職責,並遵守下列執業行爲規範:(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意識,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樹立全員合規、合規從管理層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是公司生存基礎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提升合規管理人員職業榮譽感和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經查,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環節留痕記錄缺失,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規定。二是營業部部分員工合規展業意識淡薄,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你分公司對所轄分支機構合規管理不到位、合規意識不足,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分公司應當深刻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同時,你分公司要切實加強機構管理水平,提升員工合規意識,確保合規展業。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6年9月14日
關於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伍濤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銀座北街證券營業部、伍濤: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環節留痕記錄缺失,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營業部部分員工合規展業意識淡薄,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伍濤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伍濤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營業部應當深刻吸取教訓,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管控,加強人員管理,切實提升內控水平。伍濤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提高合規意識和合規管理能力。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