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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賣出后資金「失控」,一場糾紛引發的港股打新合規疑雲

2026-09-0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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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沒有賬户,便與機構員工個人簽訂合同,將資金轉到員工私人轉賬,用於參與港股錨定打新,打新賣出后的資金,又被投向自營盤,最終因交易不透明、虧損而引發糾紛。

王女士是這起糾紛的投資人。根據她的説法,去年,她想通過錨定方式打新港股,而且準備了材料用於開通資管賬户,但因香港資管機構的RO(Responsible Officer,負責人員)崗位缺人,導致無法開户。於是,她與名為陳芳(化名)的個人簽訂委託投資協議,將200萬港元通過陳芳轉到資管機構賬户,錨定打新虧損后,客户經理薛威(化名)將資金又轉至自營盤。此后,資金的具體流向、交易情況,一直未獲告知。直至最后要贖回時,薛威才告訴她資金情況,糾紛由此引發。

王女士所説的上述相關資管機構,為維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維恩資管」)。第一財經查證得知,該公司擁有香港9號牌照,是維恩金融控股集團(下稱「維恩金控」)子公司。陳芳、薛威當時均為上海悦眾私募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悦眾資產」)員工,薛威也是時任維恩集團市場部總經理。悦眾資產、維恩金控的董事長均為蔡某洋。

上述信息得到蔡某洋和陳芳證實,薛威則稱,不接受採訪,也不就具體問題作進一步迴應。關於王女士是否獲得經維恩資管認定成功的專業投資者資質,截至發稿,悦眾資產、維恩金控方面尚未迴應。王女士稱,未收到維恩資管關於其專業投資者資格認證成功的消息。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維恩資管的牌照條件,是隻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若王女士未經過該機構專業投資者(PI)認定,可能規避了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要求;在未與投資者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下,打新退出后的剩余資金被轉入自營盤,構成客户資產與自營資產混同,甚至涉嫌挪用客户資產;此外,五個多月時間未向投資者提供投資明細,涉嫌違反受託人報告義務和侵犯投資者知情權。

而類似情況並非個案,背后潛藏的合規漏洞與資金風險,也為參與港股錨定配售的投資者敲響警鍾。對此,有律師提醒,港股打新需注意切勿與個人賬户簽約、確認持牌資質、警惕保本承諾、資金路徑必須透明。

RO缺位無法開户,投資者與個人簽約繞道打新

2025年10月份,王女士簽了一份委託投資協議,委託投資管理人將200萬港元用於認購/申購港股打新項⽬。但根據協議,受託人並非公司或機構,而是名為陳芳的個人,且約定的銀行收款賬户也為陳芳的香港賬户。

「2025年10月16日和10月17日,我用香港銀行賬户分兩筆向陳芳共轉賬200萬港元,用於港股打新。」王女士告訴第一財經,陳芳發給她的交易記錄截圖顯示,10月19日,200萬元港幣被轉到了名為「WE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WEAM)(維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賬户。

陳芳向第一財經證實了上述情況。第一財經查閲中基協網站發現,陳芳為悦眾資產的員工。根據維恩金控官網站信息,維恩資管為維恩金控的子公司,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第4類和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

陳芳稱,悦眾資產和維恩金控均為蔡某洋持股或任職的公司,可以理解成兩家兄弟公司。根據天眼查,上海鋮颺商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上海鋮颺」)為悦眾資產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5%,蔡某洋持有上海鋮颺55.55%的股權。蔡某洋對記者稱,她在悦眾資產和維恩金控均擔任董事長職位。

對於為何不是投資人與機構直接籤合同、轉賬?王女士稱,她按照薛威的指令,原本準備了較多材料用於開通打新的資管賬户,也簽了客户信息表、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全權投資委託書、專業投資者(個人)聲明表格等文件,但因維恩資管當時RO崗位缺人,導致開户受阻,最終她只能與個人簽約,再由個人轉至公司賬户。

「當時我們境外的9號牌公司在更換RO,不接受新的客户開户。」陳芳説,「我之前開過户,所以薛威就委託我幫他的客户(王女士)代為操作。」薛威與王女士是多年的朋友。根據中基協網站信息,當時,薛威也是悦眾資產的員工。

之后,王女士作為實際出資人,通過維恩資管間接參與了遇見小面(02408.HK)IPO錨定配售。「2025年11月底,陳芳詢問我是否參與遇見小面的錨定打新,我因為對港股打新沒有研究,所以委託她和薛威進行決策。最終被告知獲得了超160萬港元的錨定份額。」她説。

對於錨定打新的具體方式,陳芳對第一財經稱,資金投到大9號牌的資管賬户,再獲取份額。蔡某洋也稱,他們通過有9號牌照的維恩資管去參與錨定打新,確定標的后,通過主承銷商去獲取錨定份額,獲配后再分配給投資者。

第一財經查閲香港證監會網站信息發現,維恩資管的牌照條件是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據瞭解,香港市場個人專業投資者除需滿足至少800萬港元投資組合的資產要求,還需要持牌機構完成評估、風險告知並取得客户簽署的聲明書等,才能被認定為專業投資者。

王女士的專業投資者資格是否經維恩資管認證成功?截至發稿,悦眾資產、維恩金控方面均未迴應。她稱,她沒有收到維恩資管關於其專業投資者資格認證成功的消息。

對此,有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稱,當時維恩資管RO缺位,張麗沒有開户,以此來看,她大概率沒有獲得經維恩資管認定成功的專業投資者資質。

某上海律師認為,維恩資管涉嫌牌照條件違規,其牌照條件是隻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但在RO缺位、無法正常開户的情況下,通過陳芳個人賬户歸集資金的方式,為可能未經過本機構專業投資者(PI)認定的人士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涉嫌規避SFC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要求。

也有多位家辦人士稱,若投資者沒有經過專業投資者認定,通過他人賬户參與錨定打新,為不合規行為。

「客户資產保護也涉嫌違規。」上述上海律師認為,客户資金先轉入個人賬户,再劃轉至公司賬户,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户款項)規則》關於客户款項必須直接存入獨立賬户的要求。在他看來,即使簽訂了委託投資協議,投資標的的份額也需要登記在實際出資人名下,否則可能是因為出資人投資受到某些限制。

香港某家辦負責人也對第一財經稱,投資機構的KYC(Know Your Customer,瞭解你的客户)和PI認證按理是給投資者王女士做的,結果王女士把錢打給了陳芳,這等於賬户的KYC和PI認證都是陳芳的信息,繞開了正常的客户接納和資管流程。

資金被挪至自營盤,陷入「失控」狀態

也正是因為沒有開資管賬户、借別人賬户錨定打新,王女士對打新退出時間,以及資金后續真實去向、實際使用情況產生懷疑。

王女士説,她注意到遇見小面暗盤下跌后,便要求薛威和陳芳在遇見小面上市首日(2025年12月5日)開盤就賣,但持股到底何時被賣出,她一直不知道,也沒有看到交易賬單,只知道最終虧損了。

遇見小面發行價為7.04港元/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為4.952港元/股,盤中最高價為5.447港元/股,最終收報5.031港元/股,下跌27.84%。上市首日便遭遇破發。

關於是否按陳芳要求賣掉打新持股,蔡某洋對第一財經稱,薛威應該進行了操作,但在破發情況下,賣出節奏受股票的盤面流動性影響。據她所知,薛威應該在數日內清完;不管他們當時如何交易,公司將所有數據都通知給了客户經理,再由客户經理轉告客户。但據瞭解,當時薛威未將數據告知王女士。

打新退出后,資金又被挪到了維恩方面的自營盤。

「打新退出后,薛威叫我不要撤資,將剩余資金投到他們的自營盤並假以蔡洋洋名義做出回本承諾,但是投資期間未提供任何投資明細。我多次催促贖回,薛威以各種理由拖延,最終在今年5月14日確定要贖回時,才提供了資金信息。我才知道結束打新項目后有132.18萬元被轉到自營盤,按照當時自營淨值計算金額約為133.50萬元,再按當日匯率轉換成港幣約為153.45萬港元。」王女士認為,長達半年左右的不透明操作和拖延贖回,嚴重影響了她的資金安排。

對此,蔡某洋對第一財經稱,薛威曾就客户錨定打新虧損一事與她溝通,她在確認徐峰未作保本承諾且已揭示風險后,説可以開放公司內部自營策略供客户認購,但不保本且需要客户同意、獲悉風險;當時有幾位打新遇見小面虧損的客户,將資金投到了自營盤,具體是客户經理跟客户去溝通,沒有再籤協議。據她事后所知,投資期間薛威沒有提供過交易數據給王女士。

對於上述情況,第一財經向薛威求證,他迴應稱,不接受採訪,也不就具體問題作進一步迴應。

「打新退出后的剩余資金,在未與投資者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下被轉入自營盤,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委託範圍(200萬港元⽤於認購/申購港股打新項⽬),構成客户資產與自營資產混同,甚至存在挪用客户資產的嫌疑。」上述上海律師稱。

他並稱,長達五個月未向投資者提供任何投資明細,未告知具體投資項目,拖延贖回,交易執行(如遇見小面的賣出時點和價格)完全不透明,涉嫌違反了受託人報告義務和SFC的信息披露要求,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曌也分析稱,將客户用於打新的資金轉入機構「自營盤」,構成了資金混同和利益衝突行為。再者,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與受託事務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資金投向、淨值、交易明細等。即便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誠信義務也要求受託人主動、及時、完整地提供上述信息。

上述香港某家辦負責人認為,在沒簽合同的情況下,后續張麗的資金被挪走,交易情況亦未被告知,其實就印證了前述她沒有賬户,無法瞭解資金走向,這種情況下資金被侵佔的風險很高。

港股打新這些紅線需警惕

投資者與員工私下籤訂委託投資協議,借用員工賬户進行投資的情況,在悦眾資產、維恩金控方面並不是個例。

蔡某洋稱,公司一般不允許員工私下與投資者籤合同,但若員工親友想參與公司項目的話,有時候也會接受委託,常規做法是以委託協議的方式約定好投資事項;有些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投資,有些人則是通過代持,不同的人需求不同;「陳芳把他們私人委託的合同做得很完善了」,協議里將各自責任與義務約束得清清楚楚。

蔡某洋同時稱,客户不管是跟公司籤合同,還是跟員工籤合同,公司都會正常提供服務;資金流向沒有問題,客户打款的路徑、打款入產品的路徑、產品結束的路徑,所有的數據都有記錄。

對此,前述上海律師認為,這意味着悦眾資產、維恩金控方面內部控制體系失效:一是默認員工私下籤約和代持操作;二是RO缺位期間不是暫停業務,而是通過代持方式繼續展業;三是客户經理將客户資金轉入自營盤,並長時間未告知客户交易情況,説明機構對員工行為缺乏有效監督。

關於此事的解決方式,蔡某洋稱,薛威雖然已離職,但當時是公司員工,他的過錯造成的投資損失,公司願意按照投資金額(200萬港元)年化8%的收益來補償,但不是無理由地承擔所有虧損,畢竟委託協議簽了,投資者也要承擔一定責任。但王女士並不同意,由此也引發糾紛。

這起糾紛最終如何定論,目前尚未可知。但其中隱藏的風險,對於投資者而言需要引起警惕。

某家辦市場負責人稱,投資者一定要與在證監會備案的公司或基金籤合同,因為備案基金賬户都是要專款專用,因此受到監管;若與機構員工個人簽訂合同,存在自融的嫌疑,也就是資金另有他用,不一定真的用於合同約定項目。

楊曌也提出了五點提醒:一是切勿與個人賬户簽約,任何正規的資產管理業務,資金均由投資者本人賬户直接轉入機構或基金產品對公賬户,向個人賬户轉賬是警示紅線;二是確認持牌資質,投資前,務必查詢相關機構是否持有內地或香港監管批准的相應牌照;三是警惕「保本」承諾,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諾,都涉嫌違規;四是資金路徑必須透明,完整的資金流轉路徑應當清晰可查,資金「先入自營再投資」「先投入A產品后轉入B產品」等,都是資金池或混同操作;五是要求定期對賬,正規機構會按月/按季提供包含持倉明細、交易流水、淨值曲線的對賬單,長期不提供或弄虛作假的,應高度警惕。

另外,某家辦總經理對第一財經稱,投資者參與港股錨定配售還需留意三類風險:一是警惕機構承諾高獲配率、以此要求提前打款或繳納認購費,防範欺詐風險;二是勿盲目追捧熱門標的,需理性研判個股基本面、市場情緒等,因為熱門股也有破發風險;三是堅持分散投資,避免資金集中在單隻股票。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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