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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23:37
最近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樁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建設銀行孝昌支行的勞動糾紛,案號為(2026)鄂09民終1234號,該案件顯示,原告為勞動者陳某,陳某自2001年起一直在建設銀行孝昌支行工作,二十余年間,建設銀行孝昌支行多次要求陳某轉籤第三方勞務、外包公司勞動合同,在陳某拒絕改簽之后,陳某被要求離開工作崗位。
歷經仲裁、一審、二審,法院認定銀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判決銀行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3548.66元,同時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該案也對企業「強制轉外包」試圖切斷勞動者工齡的用工模式作出司法評價。
據裁判文書披露,陳某於2001年10月入職建設銀行孝昌分行,一直在該行崗位從事相關工作。2019年11月,勞動仲裁生效裁決確認,2001年10月至2007年6月,陳某與建設銀行孝昌分行存在勞動關係。
自2008年3月開始,建設銀行孝昌支行安排陳某先后和兩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陳某作為派遣人員繼續在建設銀行孝昌分行原崗位上班,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沒有發生變化。到2017年7月之后,第三方公司為陳某發放工資、繳納社保,但各方均未與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此后建設銀行孝昌支行開啟勞務外包改革,多次推動陳某轉籤外包公司。2018年10月,建設銀行孝昌支行要求陳某與某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遭到陳某拒絕。2019年7月,建設銀行孝昌支行與某丙公司簽署勞務外包協議,將陳某等8名員工劃入外包人員名單。2020年,銀行又兩次督促陳某和某丁公司簽約,陳某依舊沒有同意。
2021年1月,建設銀行孝昌分行向陳某出具告知書,明確告知因陳某拒絕與外包公司簽約,銀行不再接受其勞務,要求陳某離開單位。后續銀行更換外包合作服務商,因陳某拒籤新外包公司合同,自2021年9月起,銀行停發陳某工資、停止繳納社保。但陳某依舊繼續到崗上班,直至2022年9月26日,陳某離開工作場所,不再提供勞動。陳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179.73元。
糾紛發生后,陳某提起勞動仲裁。孝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支持陳某賠償金及出具離職證明的訴求。建設銀行孝昌分行不服仲裁結果,向孝昌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駁回陳某全部訴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關係決定,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建設銀行孝昌分行沒有提交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與法律依據。銀行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的情況下,多次要求勞動者改簽第三方外包合同,在勞動者拒絕變更用工主體之后,實際迫使勞動者離崗,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工齡計算,法院指出,雖然20082017年陳某曾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合同,但工作地點、崗位沒有改變,工資連續發放,屬於**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變換用工主體**,且原派遣單位沒有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應當合併計算。陳某從2001年10月至2022年9月共計21年工齡,據此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為133548.66元。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審法院支持該項請求,判決銀行七日內支付賠償金並出具離職證明。
一審判決之后,建設銀行孝昌分行不服,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銀行提出多項抗辯理由:其一,2008到2017年生效裁判已經認定屬於勞務派遣,銀行僅為用工單位,該段時間不能合併計入工齡,轉籤第三方是陳某自願選擇;其二,銀行從未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2022年陳某離場屬於終止違規勞務,不屬於違法解除;其三,本案已經超過一年仲裁時效,一審程序違法。
孝感中院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全部事實。二審法院表示,雖然中間階段存在勞務派遣簽約記錄,但陳某始終在原崗位工作,崗位、地點不變,屬於非本人原因變更用工主體,工齡依法應當合併計算。關於仲裁時效,陳某多年以來持續就勞動關係確認、工資待遇等事項提起仲裁、訴訟,屬於仲裁時效中斷情形,並未超過維權期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解除行為具備合法事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據此,孝感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建設銀行孝昌分行承擔。
財經野武士搜索裁判文書網瞭解到,類似案例判決書多認為,勞動合同變更用工主體,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企業不能憑藉用工優勢,以業務外包為由,強迫在職員工轉籤第三方外包合同,以此達到清零工齡、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勞動者工作場所、崗位不變,僅僅更換籤約主體,一般認定為「非因本人原因變換用人單位」,原工作年限應當合併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