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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當商標維權還是惡意碰瓷?

2026-07-30 14:36

  近期,「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桔子酒店」訴「橘子賓館」等商標權案件屢屢引發社會熱議。在某些企業看來屬於合法維權的行為,為何成為公眾眼中的碰瓷行為?企業應如何避免贏了官司輸了口碑的尷尬局面?帶着這些問題,北京晚報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案件回放1

  「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侵權

  上個月,河南省南陽市一家名為「渝見小面」的夫妻小店,因店名中含「渝見」二字,被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侵權。「8元錢一碗的面,我得賣1000碗纔夠賠償,這還沒算成本。」店主毛女士落淚的視頻引發網友同情,不少網友批評大公司「以大欺小」。

  隨后「遇見小面」股價大跌,品牌創始人發佈致歉信,承認管理失誤,並表示中止與外包律所的合作。品牌方還宣佈將其註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與毛女士的夫妻店使用。這一事件算是有了一個温暖的結局。不過,記者查詢天眼查APP發現,「遇見小面」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曾起訴山西、重慶等多地餐飲店。

  近期,意在進行商標維權,結果引發爭議的案例頻繁出現。河南省平頂山市一家經營近十年的「橘子賓館」,被連鎖品牌「桔子酒店」起訴商標侵權;江蘇省江陰市一家經營了20多年的鄉鎮賓館,因為名字里帶了「金茂」兩個字,被上海金茂告上法庭;湖北省某個體户經營的「美如家快捷酒店」,因名稱含「如家」字樣被連鎖酒店品牌「如家」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索賠……

  不少網友質疑,一些大品牌為何總在「批量起訴」小店,是不是想靠碰瓷牟利?一些法務或律師線下購買產品取證的行為,更是被人指責為「想錢想瘋了」。

  「取證購買、發律師函、司法索賠都是商標法賦予權利人的標準維權手段,不能單憑企業體量判定行為對錯。」北京時代華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部主任徐新明對此解釋,正常的商標訴訟,主要目的在於維護自身商標的市場價值。同時,知名品牌會在跨類別或同類別上註冊商標,也是爲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領域「蹭熱度」、搭便車。

  大品牌起訴小店之所以頻頻引發公眾不解,徐新明認為,當一家全國連鎖品牌起訴一家僅有十幾間客房的縣城小旅館,或者索賠金額與小微商户的實際承受能力形成巨大反差時,公眾很容易將其解讀為「以大欺小」。企業即便贏了官司,也可能輸掉口碑。

  釋疑

  如何避免贏了官司輸了口碑?

  徐新明建議,企業應建立更加審慎的維權審覈機制,起訴前充分覈查被告是否存在主觀攀附、侵權規模大小等因素,對於無心誤用、經營體量較小的商户,優先通過協商整改等方式解決,而不是直接提起訴訟索賠。

  「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防止消費者混淆,而不是賦予權利人對文字、讀音本身的壟斷。」徐新明表示,企業在維權時,應始終圍繞維護商譽這一目標,認真評估權利基礎是否穩固、是否確有市場混淆和商譽損害,在依法維權與社會效果之間把握好尺度。

  「當兩家企業發生商標等知識產權糾紛時,最理想的方式仍然是訴前協商。」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錆表示,如果經過專業評估,確實存在侵權風險,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避免案件持續發酵。即便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在法院判決前,雙方仍然可以達成調解。

  案件回放2

  多店招牌含有「青花椒」遭起訴

  近年來,司法部門對於「碰瓷式維權」「批量維權」基本持否定態度。2021年年底,四川數十家門店招牌含有「青花椒」的餐館,被餐飲企業上海萬翠堂以商標侵權為由告上法庭,原因在於上海萬翠堂持有「青花椒」商標,被告企業面臨數萬元的索賠。最終,四川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海萬翠堂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后,該案和另一起「金銀花」商標權案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明確「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

  2019年下半年,「納益其爾」以商標侵權為由,陸續起訴福建、遼寧、山西、河北等地多家化粧品店,要求其停止銷售帶有「NATURE REPUBLIC」與「納益其爾」標識的產品、銷燬侵權庫存產品並進行賠償。同時,向每家店索賠數萬元,總索賠金額超億元。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該案被告停止侵權、銷燬庫存侵權產品的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這意味着被告雖然被認定侵權,但原告「納益其爾」不能獲得賠償,甚至需要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低判賠甚至零賠償,意在限制相關企業繼續大規模訴訟的動力。」高錆解釋,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否定已經註冊且經過長期使用形成識別力的商標,但法院會適當壓低賠償金額,甚至讓賠償金額不足以覆蓋訴訟成本。

  此外,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十九條也明確,對「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註冊申請不予註冊,有望從源頭遏制惡意囤積商標、濫用商標權的行為。

  釋疑

  什麼樣的維權屬於「碰瓷」?

  商標維權的初衷是好的,現實中卻常常發生異化。「一些企業管理者有一種心態,認為官司贏得越多,品牌影響力就越強,因此熱衷起訴別人,甚至希望借商標訴訟牟利。」在高錆看來,碰瓷牟利是得不到大利的,很多時候還會適得其反。

  如何區分正常維權和「碰瓷式維權」?徐新明表示,合法維權的核心是保護自身長期經營積累的商譽,賠償只是彌補損失的附帶結果;而商標碰瓷者的核心邏輯完全相反,只是爲了賠償。

  高錆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第一,看權利基礎是否正當。既要看商標是否合法註冊,也要看是否進行了真實、持續的商業使用。「有些人註冊商標后長期不用,只等待別人使用后集中起訴索賠,還有人惡意搶注他人企業字號、代理商品牌,再反過來起訴真正的品牌方……」第二,看訴訟目的是否正當。正常維權通常針對真正存在競爭關係或者容易造成市場混淆的對象。如果不斷擴大訴訟範圍,對大量經營者批量起訴,再通過低額和解快速獲利,就更接近「碰瓷式維權」。

  延伸閲讀

  傳統紋樣即便被註冊為商標

  相關文化元素仍可合理使用

  一連串的商標權案件讓「公共文化元素」這一名詞落入大眾視野。特別是根植於公共文化傳統的符號,能否通過商標註冊被轉化為私人獨佔財產?

  有關專家介紹,公共文化元素經過再創作成為商標,並獲得大眾認可的案例並不鮮見。但是,註冊商標成功,並不意味着就此「壟斷」公共文化資源,社會公眾依然可以繼續合理使用相關的文化元素。高錆介紹,商標法保護的並非圖案本身,而是經過長期使用后,圖案與特定商品之間建立起來的識別關係。

  多位受訪專家向記者提及「守寶龍」一案。這起案件中,敦煌某會展公司將敦煌壁畫中的「守寶龍」註冊為商標后,起訴斐樂公司在服裝宣傳中使用「守寶龍」文字構成侵權。廈門中院最終認定,斐樂公司不構成侵權,理由是「守寶龍」為敦煌壁畫中坐姿龍的描述性稱謂,屬於公共文化資源,斐樂公司的使用不是商標性使用。「這一判決表明,即便公共文化元素已被成功註冊為商標,也不能以此為由禁止他人對公共文化元素的正當使用。」徐新明認為。

  有專家建議,可建立紋樣數據庫、傳統文化元素名錄等防禦性保護手段。徐新明介紹,目前,我國傳統紋樣的防禦性保護仍處於起步階段。當前,雖然針對非遺頒佈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規範的是非遺技藝的傳承,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制度僅覆蓋有明確地域和傳承主體的非遺項目,大量散落於壁畫、古建築、古器物中的通用傳統紋樣長期處於沒有保護的狀態。

  在此背景下,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已形成廣泛共識,呼籲建立國家級傳統紋樣數字數據庫,對歷代經典非遺紋樣、民俗圖案統一歸檔、公開存證,將其納入商標確權和司法裁判的官方在先證據。

  本報記者 徐慧瑤

  實習生 梁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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