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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名字官司」絆倒

2026-07-30 09:07

轉自:新華社

作者 張超

是「遇見小面」,還是「渝見小面」?是「桔子酒店」,還是「橘子賓館」?近期,兩起連鎖品牌起訴小微個體企業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受到公眾關注。兩個案件把同一個問題推到公眾面前:商標權依法受到保護,但如何釐清商標維權的邊界?隨着6月26日新修訂商標法表決通過,此類案件判定標準有望更加清晰。

商標侵權不是隻看「像不像」

近期,河南南陽「渝見小面」夫妻店被連鎖餐飲品牌「遇見小面」以商標侵權起訴索賠。輿論發酵后,「遇見小面」表示已溝通撤銷對「渝見小面」的訴訟。無獨有偶,一家名為「橘子賓館」的老闆發視頻稱,自家開的小賓館被連鎖酒店品牌「桔子酒店」起訴,並被索賠10萬元。

輿論多傾向把這兩件涉及商標侵權的案件放在一起比較,但從法律意義來説,兩起案件的焦點卻有不同。

「遇見小面」與「渝見小面」,更接近商標近似認定。兩者讀音相同,同屬同一類的餐飲服務領域,問題判斷關鍵不在於文字是否完全一致,而在於普通消費者是否容易產生混淆誤認:是把它當成另一家店,還是誤以為二者存在加盟、授權等關係。這類爭議的重心,是近似程度和混淆可能,是會不會讓人認錯門、買錯東西。

「桔子」與「橘子」之爭,則牽出通用詞匯的使用邊界。「桔」是「橘」的俗寫,二者長期混用,均指向公眾熟知的水果。用水果名稱做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以形成品牌識別度,但並不意味着權利人可以把這個普通詞匯從公共語言中「圈走」,他人使用則視為侵權。兩家主體在房間規模、價格定位、消費群體、經營場景上的差異,也應進入混淆判斷。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商標侵權不能只看字面像不像,更要看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是否會讓消費者誤認來源、是否存在攀附商譽的意圖和效果。

給經營者留下三道「門」

從本次新修訂商標法的立法導向能夠明確,知名度越高的商標,依法受保護的力度越強;與之對應,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越大,行使邊界也應當更為清晰規範。如果將通用詞匯的合理使用、小微經營者無主觀惡意的字號巧合,與刻意攀附他人品牌商譽的侵權行為簡單等同,則容易把商標保護推向過度化,損害小微經營者正常權益。

事實上,商標法給合法合規經營者留了至少三道「門」。第一道「門」是「商標性使用」:根據商標法規定,只有把標識用來「識別商品來源」,纔可以歸類為法律意義上的使用。以「橘子」這類通用詞匯作為門店字號,與刻意藉助該標識誤導公眾、冒充知名品牌來源、攀附品牌流量的行為,二者法律定性存在本質區分。

第二道「門」是「正當使用」: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里包含的通用名稱,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三道「門」是「在先使用」: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合法權益。這意味着,比註冊人用得更早、還小有名氣的,權利人不能趕人走,但可能需要添加區別標識。落實到上述案件里,真正要弄清的,不是「桔」和「橘」長得像不像,而是會不會有人把一家平價小賓館,錯當成連鎖酒店,或以為兩家沾親帶故。

開店起名不能只憑順口和喜好

上述兩起案件都呈現「以大訴小」的特徵,這給小微經營者提了醒,開店起名不能只憑順口和喜好。上線平臺、製作門頭、辦理登記前,應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檢索系統檢索是否同行業、相近類別已有近似商標,避開知名品牌的核心字號、讀音和視覺設計。如果收到訴狀,不必被高額索賠「唬住」。圍繞是否屬於善意正當使用、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基礎等問題,權利人與被訴人都有充分的論辯空間。

此次商標法大修,聚焦商標領域突出問題,通過規範商標使用、嚴管代理亂象、強化行業自律等,強化商標管理。在商標司法與執法過程中,應堅持個案判斷、利益平衡和比例適度,既打擊真正的攀附混淆,又防止維權異化為逐利工具,才能讓市場競爭更有秩序,讓法治化營商環境更有温度。(作者系北京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黨委副書記、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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