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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7:19
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26日,央行發佈關於《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引導同業存單市場發展,加強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2號進行修訂,形成《同業存單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22條,具體規定了同業存單發行人與投資人範圍、存單要素、發行準備、發行與交易、登記託管與兑付、信息披露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明確監督管理要求與措施。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發行人貨幣政策執行情況、金融市場審慎投資交易情況及利率定價自律情況對其年內備案額度進行動態調整。二是明確發行計劃應當包含影響投資判斷的關鍵性財務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提升同業存單發行透明度。三是明確發行人、投資人未履行本辦法所述信息披露、發行交易等約束條款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二)滿足當前同業存單市場實際工作需要。一是根據投資和交易主體現狀,進一步明確同業存單投資人範圍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和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開展債券投資的金融機構等。二是根據額度管理工作需要,補充年初額度備案工作前設有臨時額度機制的表述,以確保同業存單平穩發行。三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21年2 月指導利率自律機制推出外幣同業存單,增加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表述以涵蓋外幣同業存單的情形,使外幣同業存單也適用於余額管理模式。四是刪除同業存單市場做市商制度相關表述,與已正式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行政許可事項現狀保持一致。
(三)為后續同業存單創新留有政策空間。一是調整同業存單交易方式和期限等相關表述,為未來可能新增同業存單其它發行方式和期限預留空間。二是明確同業存單詢價過程通過電子化平臺等合規渠道規範進行,提升詢價過程的效率和透明度。三是增加存款類金融機構債券回購利率(DR)或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利率作為同業存單定價參考,豐富同業存單定價參考指標。
原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引導同業存單市場發展,加強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2號進行修訂,形成《同業存單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lilv@pbc.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0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郵編: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修改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7月26日。
附件1.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附件2.《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中國人民銀行
2026年6月26日
同業存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規範同業存單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
發行同業存單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發行人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同業存單管理辦法;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同業存單的投資和交易主體(以下稱投資人)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和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開展債券投資的金融機構等。
第五條 發行人發行同業存單,應當於每年首隻同業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發行備案額度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年度內任何時點的同業存單余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備案額度。當年額度備案工作啟動前,發行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臨時額度,以確保存單平穩發行。
第六條 發行人應當主動傳導貨幣政策,遵循利率定價自律要求,持續提升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發行人貨幣政策執行情況、金融市場審慎投資交易情況及利率定價自律情況對其年內備案額度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發行人可以在當年發行備案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八條 同業存單發行採取電子化的方式,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非定向發行或定向發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同業存單的發行、交易和信息服務,發行交易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提供多元化發行交易方式。
第九條 同業存單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詢價過程通過電子化平臺等合規渠道規範進行。同業存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為1個月、3個月、 6 個月、9個月和1年等。同業存單可以按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計息,參考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存款類金融機構債券回購利率(DR)或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利率定價。
第十條 同業存單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登記、託管、結算。
符合條件的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在上海清算所開立代理總賬户,記載由其託管、屬於櫃檯業務投資者的同業存單總額。
第十一條 非定向發行的同業存單可以進行交易流通,並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標的物。
定向發行的同業存單隻能在該只同業存單初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
同業存單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應當符合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同業存單可以通過符合條件的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同業存單。
第十三條 同業存單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文件的約定,按期兑付同業存單本息,不得擅自變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條 發行人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官方網站上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年首隻同業存單發行前,向市場披露該年度的發行計劃,發行計劃應當包含影響投資判斷的關鍵性財務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若發行計劃在該年度內發生重大或實質性變化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並重新披露。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同業存單發行前和發行后分別披露該期同業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和發行情況公告。
第十七條 同業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信息披露平臺予以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 同業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覈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存單發行及投資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同業存單的發行與交易等實施監督管理。
發行人、投資人未按本辦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同業存單發行交易規範或存在其他擾亂市場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同業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每月分別匯總同業存單發行、交易情況和登記、託管、結算、兑付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 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