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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落槌!「北京汽車製造廠」不能簡稱「北汽」,判賠30萬元

2026-05-21 17:57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汽集團」)訴北京汽車製造廠有限公司(下稱「製造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製造廠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簡稱、登報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的判決。

北汽集團正式組建於1994年,是一家國有大型汽車集團,成立時名為北京汽車工業集團,2010年改為現名。北汽集團的歷史可追溯至1958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北京汽車製造廠」,1966年北京汽車製造廠研發製造的BJ-212,成為軍用越野車的代表。

「北京汽車製造廠」於1987年與北京摩托工業製造公司合併組建北京汽車摩托車聯合制造公司,后於1994年併入北汽集團。

2015年12月北汽集團將其持有的製造廠51%股權全部轉讓予第三方。至此,製造廠成為完全獨立的民企,雙方在法律上的股權關聯關係終止。

山東魏橋創業集團‌2020年左右完成對北京汽車製造廠有限公司的收購,成為最終控股方,將其總部從北京遷至青島,2021年成立二一二越野車有限公司,根據歷史上的212系列車型推出新款汽車。

也是自2020年以來,製造廠在經營及宣傳中持續使用「北汽」「北汽製造」「北汽汽車廠」等含有「北汽」字樣的表述指代自身,北汽集團於2024年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北汽」系其有一定影響的企業簡稱,製造廠在脱離北汽集團后繼續使用該簡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北汽」簡稱權益歸屬於北汽集團,製造廠在使用「北汽」簡稱的合法基礎喪失后,仍使用「北汽」字樣進行宣傳,主觀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團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使用、消除影響並向北汽集團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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