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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1:41
今年以來,又有多起銀行員工挪用客户資金事件被曝光。值得注意的是,除地方中小銀行尤其村鎮銀行外,近年來部分全國性商業銀行地方分支機構的類似事件頻發。
近日,最高檢披露的一則案例顯示,一家銀行的員工挪用客户資金后,與保險公司拉鋸7年才獲得328萬余元「僱員忠誠險」賠償金。在此類案件中,有兩大問題值得關注:一是銀行與員工對客户的賠償責任劃分,二是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理賠難題。
受訪的律師和保險專家提示,購買「僱員忠誠險」一方面能夠對衝損失、優化客户關係,另一方面也會倒逼銀行規範銀行內部管理。但要有效發揮保險功能,司法實務中對相關問題的釐清具有重要意義。
保險理賠拉鋸戰背后的銀行漏洞
上述最高檢披露的案例,主線是一家銀行「僱員忠誠險」的艱難理賠過程,背后則暴露了銀行在內控合規、風險管控等層面的漏洞。
案例顯示,2019年5月,某銀行蘭州分行(下稱「蘭州分行」)在一次內部審計中發現異常:多名老年客户的理財資金並未進入指定的理財產品賬户,而是流向了同一個私人銀行卡號——自2018年1月起,呂某利用老年客户對其的信任和不熟悉網銀操作、視力不佳等特點,在協助老年客户操作手機銀行時,騙取密碼並將老年客户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共計393萬余元,悉數轉入其個人控制的賬户,用於償還高利貸、炒股及個人消費。短短數月,14名客户受騙。
2019年6月12日,涉案銀行將呂某開除,並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受害客户陸續向警方報案,案件進入司法程序。2024年3月,呂某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銀行以自有資金向14名客户先行墊付了386萬余元。
無獨有偶,裁判文書一則信息顯示,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中信銀行蘭州分行定西路支行客户經理呂雲澤在該行支行工作期間,利用部分客户年齡大、不懂電子產品操作及視力不好的弱點,以幫助其操作網銀為由騙被害人輸入密碼后,將被害人要求購買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內。呂雲澤以上述手段騙得14名被害人約393.74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呂雲澤作案后將贓款揮霍,案發后退賠7.54萬余元,中信銀行蘭州分行向14名被害人退賠了其余全部贓款。以此計算,中信銀行賠付金額在386.2萬元左右。
記者查詢發現,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唐山分行等分行也有過「僱員忠誠險」的理賠糾紛案件,保險理賠過程同樣一波三折。
其中,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5年5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提到,2014年至2021年,韓某甲在中信銀行唐山新華道支行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取得該行兩名儲户信任,謊稱幫二人購買中信銀行理財產品,未經許可將二人在中信銀行賬户內的資金陸續轉到個人或其使用的銀行卡內。
爲了掩蓋缺口,韓某甲還通過兩儲户賬户內資金互相拆借,「拆東牆補西牆」隱瞞真相。后來,韓某甲外借的資金多次無法如期迴流,被挪用的資金無力返還。累計來看,韓某甲在7年多時間里挪用兩位儲户的存款額分別達到2229.2萬元、1418.46萬元,總額接近3648萬元。截至2021年9月案發時,還有共計945.87萬余元的存款尚未歸還。2021年9月、12月,中信銀行唐山分行向兩位客户合計墊付了1055.6萬元,最終從保險公司獲賠822.5萬元。
其他銀行類似的理賠案件亦有不少,理賠主體涉及吉林東遼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吉林渾江農村商業銀行、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等,以中小銀行為主。
公開案情顯示,以渾江農商行為例,該行一支行行長在明知取款人持有虛假身份證的情況下,仍為對方試驗密碼,並予以授權,幫助對方從支行取走他人名下的556.8萬元,為此收取16萬元現金和白金手鍊、手機和手錶等物品;取款人用於製作虛假身份證的儲户信息,由該支行一名櫃員提供,后者同樣違反操作規程,幫助對方取走了2541.5萬元,並收取不法分子一輛邁騰轎車。
僱員忠誠險不「保」忠誠,為何賠償這麼難?
所謂僱員忠誠險,顧名思義,即僱主因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依約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約定在不同保險合同中大同小異。
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導王緒瑾對記者表示,僱員忠誠險既可屬於保證保險,也可屬於信用保險,由債務人投保,屬於保證保險,由債權人投保則屬於信用保險,但二者承保的風險都是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在對員工誠信要求較高的行業,尤其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是轉移風險的重要工具。同時,這一險種附有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可以防範道德風險。
但從實際理賠過程來看,多數並不順利。以最高檢披露的蘭州分行為例,該行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遭拒,且窮盡一審、二審、再審均告敗訴,最終通過檢察機關抗訴才扭轉局面,從案發至理賠到賬歷時7年左右時間。
為何如此艱難?記者根據上述案例和部分裁判文書梳理發現,最易導致拉鋸戰的幾個因素為:第一,員工「不誠實行為」的認定;第二,銀行損失與員工「不誠實行為」因果關係的認定,關鍵爭議在於銀行主動墊付客户的損失是否在理賠範圍內;第三,銀行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首先,什麼是「不誠實行為」?刑事判決是認定「不誠實行為」的必要條件嗎?
蘭州分行案一審、二審、再審時,呂某在其刑事案一審判決中被認定詐騙罪,但呂某提起上訴后案件被發回重審。保險公司認為,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理賠條件不成立。一審法院認為,呂某的刑事判決尚未生效,「不誠實行為」缺乏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有幾個關鍵點:首先,當時呂某詐騙案的終審判決已經下來,確定了呂某行為完全符合「不誠實行為」的特徵;其次,原審判決以刑事案件未決為由,認定保險公司不用理賠,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辦案組認為:「保險合同的核心是補償損失,不應機械等待刑事判決結果。」
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敬輝對記者表示,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先刑后民」的適用條件是基於行為主體、法律關係、要件事實一致的「同一事實」。上述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查清的是員工犯罪行為,民事案件中查清的是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王緒瑾也認為,保險要真正發揮其作用,不應受制於「刑事優先」原則,只要被保險人觸發合同約定條件、舉證保險事故存在,保險公司就應當理賠。
其次,銀行對客户的賠付能否認定為自身損失?如何理解銀行對客户的法定賠償責任、合同約定責任、自願補償行為對應的保險責任範圍?
蘭州分行案例中,保險公司認為,呂某行為與蘭州分行退賠款項無必然而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不誠實行為」範疇,不在保險責任賠償範圍內。二審法院也認為,蘭州分行「主動退賠」受害客户的款項,不能等同於其因呂某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
「墊付不能作為拒賠理由,只要滿足保險事故存在且符合合同約定責任限額範圍內就應該賠付,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契約意識。」王緒瑾強調,要區別一般法律關係和保險關係,這也體現在對保險公司有利的一面——即使銀行依法對客户進行了高額墊付,保險公司也只需針對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約定限額內賠付銀行。
北京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光澤認為,銀行爲了履行合同義務、維護金融秩序和客户權益而先行賠付,並不完全屬於單純的「自願補償」。「很多情況下,這本身就是銀行應承擔的合同責任或者法定義務。」他強調,最終要結合具體保險條款和案件事實綜合判斷。
對銀行客户,到底應該怎麼賠、誰來賠?
除了前面提到的案例,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銀行被曝出員工挪用資金、詐騙儲户等事件,涉事主體既有中小銀行,也有國有大行的偏遠地方分支機構,涉及吉林、內蒙古、河南等地。
在一位股份行人士看來,此類事件背后的員工違法違規的動機、做法各不相同,但都充分暴露出銀行在內控合規、風險管控等方面存在明顯漏洞和短板,但並不是每家銀行都有「僱員忠誠險」兜底,相關爭議也會影響銀行購買保險、主動賠付客户等動力。
王光澤表示,判斷各方責任的關鍵是看員工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以及銀行是否存在內部管理漏洞。如果員工利用銀行身份、系統、業務流程實施行為,銀行一般很難完全免責。實踐中,銀行通常需要先向客户承擔賠償責任,再向員工追償。客户存在重大過錯的,會相應減輕銀行責任。實踐中主要看員工是否使用銀行系統、是否以銀行名義辦理業務、是否發生在正常營業流程中。如果客户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在辦理正規銀行業務,通常會認定銀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張敬輝強調,法院是否認定、如何認定銀行對客户的賠償責任,會影響保險對銀行的賠付。在司法實踐中,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是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對責任劃分和賠償比例都會產生影響。但這也不意味着,沒有行政處罰銀行就可以脱責。值得注意的是,員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並不當然免除銀行的民事賠償責任。王光澤稱,即使員工已經被追究刑責,法院仍會重點審查銀行是否存在管理失職、內控失效等問題。不同罪名會影響法院對行為性質的判斷。比如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件,更容易認定與銀行履職行為有關;而完全脱離銀行業務流程的詐騙、盜竊行為,銀行可能會主張減輕責任,但最終仍要結合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