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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6:34
5月9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違規跨省承保責任險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被責令改正,合計被罰款162萬元。
同時,張永生(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非車險部總經理助理、部門負責人)因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罰款3萬元;張彥平(時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因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29萬元。
記者注意到,半年內,陽光人壽青島分公司和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都曾因違法違規被處罰通報。
4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陽光人壽青島分公司因銀保業務事項及財務數據不真實,被重罰35萬元;時任銀保營銷部負責人呂世龍被警告並罰款4萬元。銀保業務與財務數據造假,不僅違反保險監管規定,更易誤導監管與投資者,損害市場公信力。
2025年12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官網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因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被罰款31萬元,時任該公司車險部負責人鄂嵋被給予警告並罰款5萬元。
記者注意到,年內,陽光財產保險多地分支機構因為違法違規被處罰通報。
3月10日,陽光財產保險楚雄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被楚雄金融監管分局罰款16萬元;郭冬菊被警告並罰款4萬元。
3月2日,陽光財產保險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因「編制虛假報表」,被鄂爾多斯金融監管分局罰款35萬元。張海峰(時任陽光財產保險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被警告並罰款6萬元。
2月27日,陽光保險集團因「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償付能力報告數據不準確等」被金融監管總局罰款140萬元。張艷秋、張秀美被警告並罰款共計18萬元。
2月4日,陽光財產保險仁懷支公司因「虛掛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被遵義金融監管分局罰款6萬元。邱宗亮(時任陽光財險仁懷支公司經理)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劉星力(時任陽光財險仁懷支公司客户經理)被警告並罰款1萬元。
1月30日,陽光人壽江西分公司因「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員工虛假理賠」,被江西金融監管局罰款31萬元。蒲楊被禁止15年進入保險業,王瑋、趙軍學被警告並罰款共計4萬元。
1月28日,陽光財險江蘇省分公司因「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保證保險業務內控不嚴」,被江蘇金融監管局警告並罰款11萬元。李均令(時任陽光財險江蘇省分公司信保業務部負責人)被警告並罰款3萬元。
1月12日,陽光財產保險日照中心支公司嵐山營銷服務部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被日照金融監管分局罰款15萬元。尹世偉(時任陽光財產保險日照中心支公司嵐山營銷服務部負責人)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1月6日,陽光人壽通化中心支公司因「誇大保險收益」,被通化金融監管分局罰款7萬元。宋嬌茹被警告並罰款1萬元。
1月5日,陽光財產保險天水中心支公司因「存在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天水金融監管分局罰款5萬元。郭英軍(現任陽光財險天水中支麥積支公司經理)被警告並罰款1萬元。
1月4日,陽光財產保險靜寧支公司因「存在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問題」,被平涼金融監管分局罰款6萬元。韓小龍(支公司經理)被警告並罰款1萬元。
據陽光財險2025年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統計,陽光財險及旗下分支機構全年累計被罰沒金額達1071萬元。其中一季度處罰金額最高,合計罰款41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約0.98萬元,總計處罰金額約413.48萬元。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別為83.93萬元、264.6萬元、309萬元。違規類型涵蓋財務數據造假、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違規使用條款費率、違規給予合同外利益、銷售誤導、承保理賠管理不到位等。
記者還注意到,2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陽光保險集團及相關責任人員因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被罰: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償付能力報告數據不準確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陽光保險集團罰款140萬元,對張艷秋、張秀美警告並罰款共計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