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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覺「侵權」,不能甩鍋給技術「不可預見」

2026-05-09 16:40

  作者:克鮮

  律師被AI「判刑」了?據媒體報道,江蘇南京律師李小亮在百度搜索其姓名+職務時,平臺的「AI智能回答」竟憑空編造「李小亮律師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虛假內容,並且展示了李小亮穿着律師袍的照片。之后,律師憤而起訴百度公司。

  百度以AI幻覺「不可預見」作為抗辯理由。最終,法院綜合百度的過錯程度、侵權時間、損害后果等因素,認定百度構成名譽侵權,要求百度向李小亮書面道歉,並且判決已經生效。

  堂堂一名律師,被AI「編造」犯罪服刑,且處於平臺搜索結果的前列位置,勢必對其名譽權以及其職業發展帶來嚴重的損害。誰要對AI幻覺承擔法律責任呢?所謂「技術中立」是不是免責的理由?如果要求相應的人工智能內容生成平臺「零差錯」「零幻覺」,是否會妨礙中國方興未艾的AI產業的發展?司法政策到底應該如何制定?

  此前,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發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到,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其中,特別提到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數據質量,增強訓練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公正的司法判決能夠引導AI服務提供商增強生成數據的真實性,從而推動AI技術向上向善。

  AI不是「虛空之物」,它的背后是相應的企業主體,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前沿的法學研究顯示,AI本身雖然無民事主體資格,但生成內容是服務商訓練、算法、運營的延伸行為,不能以「技術中立」免責。而且,AI智能回答不同於普通的搜索結果呈現,它是百度主動加工、圖文合成、定向推送的,屬於自身發佈行為,要對其內容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AI技術目前並不成熟,仍在高速迭代與發展當中,服務者的責任應該與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技術水平等相匹配,做到以「行業最優可行技術(BAT)」防範侵權內容的生成。法院判決公司構成侵權,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同行業的其他模型未發生此類「低級錯誤」——憑空編造一個律師犯罪,足以證明百度未盡到達到行業合理水平的防範義務。有能力防範卻沒有防範,那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相對於種種AI提供錯誤信息的「烏龍」,AI平臺「誹謗」律師犯罪的社會影響更加惡劣,這也反向要求平臺拿出有力的措施防範、攔截涉及公民人格權利的高敏感信息。AI在生成關於公民是否犯罪等敏感的信息時,在技術層面上,完全可以通過關聯權威司法平臺、校驗司法判決、覈實機構媒體報道等手段予以證偽。如果沒有做必要的真實性校驗,就發佈了影響惡劣的錯誤信息,那就構成了侵權。

  治理AI幻覺,平臺不能甩鍋給技術。相反,「可防而未防」,那就是過錯。對於可預見、可防控的AI幻覺不能免責,企業有能力風控卻疏於作為就要承擔侵權后果。對此,還要靠司法立規,以裁判明責任、以追責強約束,倒逼行業摒棄僥倖心理,從事后被動兜底轉向事前源頭治理、全流程風險管控。總之,治理AI幻覺,不能甩鍋給技術「不可預見」。(克鮮)

[ 責編:金凌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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