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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06:19
(來源:IPO上市實務)
問題1.業績增長持續性及覈查充分性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覆:(1)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01,776.13萬元、217,461.09萬元、254,496.76萬元、157,877.31萬元,收入增長主要受新增項目影響。公司對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團銷售主要系對上汽通用五菱銷售,定點項目對應車型的銷售情況直接影響公司未來的銷售情況,公司與上汽集團配套的主要車型共18款,部分車型停產或處於減產狀態,部分車型隨着上市時間的推移銷量下滑,報告期對其主要存量座椅總成銷售金額呈下降趨勢。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取得定點但尚未投產的項目共46項,項目定點后整車廠相應車型的銷售情況存在一定不確定性。(2)報告期內,新能源車業務規模提升,新能源座椅毛利率分別為23.02%、15.24%、14.11%和8.82%,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11.92%、15.42%、15.77%和11.99%,2025年1-6月毛利率下降,座椅總成、內外飾件毛利率分別下降4.08個百分點,4.98個百分點。(3)座椅總成平均單價下降,分別為364.21元/件、333.20元/件、323.36元/件和316.70元/件。(4)報告期各期座椅總成銷量與終端車型銷量配比值變動較大,不同車型配比值差異較大。
......
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1)覈查上述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並説明覈查範圍、覈查程序、覈查比例及結論。(2)説明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客户函證回函不符金額逐年增高的原因,調節依據可靠性及結論,針對未回函的情況是否再次發函,説明針對回函不符或未回函採取的替代性測試的具體情況,對回函不符或未回函對應的收入及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發表明確意見。(3)覈查上汽通用五菱等客户寄售模式下采取多種對賬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對於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及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簽字人員身份的核驗過程,相關個人是否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能否確認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性。
【回覆】
......
(二)針對未回函的情況是否再次發函,説明針對回函不符或未回函採取的替代性測試的具體情況,對回函不符或未回函對應的收入及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發表明確意見
1、針對未及時回函的客户,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對函證寄送記錄進行檢查,覈實函證文件已送達成功,並與對方溝通回函意向。對於對方可以回函的,加大催函力度或再次寄發函證(如因客户保管不善導致前次函證遺失等)並獲取回函;對於對方明確表示不予回函的,未予再次發函。
2、針對未回函、回函客户未予覈對導致回函不符的收入及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性測試程序。保薦機構執行替代測試情況如下:
(1)營業收入替代測試情況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營業收入金額 |
159,404.06 |
257,964.87 |
220,485.26 |
未回函金額 |
1,354.27 |
- |
299.60 |
視同客户未回函金額 |
1,830.40 |
937.89 |
1,197.02 |
替代測試金額 |
3,184.67 |
937.89 |
1,496.62 |
未回函執行替代性測試比例 |
100% |
||
視同客户未回函執行替代性測試比例 |
100% |
視同客户未回函,系由於部分客户在回函中列示「僅對雙方往來賬余額進行覈對」等字樣,基於審慎原則,保薦機構將上述情形視同客户未回函。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函證各期視同未回函金額佔相應期間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54%、0.36%和1.15%。
(2)應收賬款替代測試情況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
60,251.58 |
77,714.83 |
71,296.73 |
未回函金額 |
644.26 |
- |
|
視同客户未回函金額 |
42.52 |
308.18 |
768.68 |
替代測試金額 |
686.78 |
308.18 |
768.68 |
未回函執行替代性測試比例 |
100% |
||
視同客户未回函執行替代性測試比例 |
100% |
視同客户未回函,系由於部分客户在回函中僅列示「不符」,未註明差異金額及差異原因,基於審慎原則,保薦機構將上述情形視同客户未回函。報告期內,應收賬款函證各期視同未回函金額佔應收賬款余額的比例為1.08%、0.40%、0.07%。
(3)保薦機構對於上述未回函、回函客户未予覈對導致回函不符視同未回函的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函證執行了替代性測試,檢查了收入確認相關的銷售合同、銷售明細表、結算單/驗收單、發票、回款等情況,經覈查,上述收入真實、準確。
3、針對回函不符的客户,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執行的程序參見本審覈問詢函回覆「問題1」之「三/(一)/2」。
4、除上述函證程序外,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進行了較高比例的客户實地走訪和細節測試,具體情況如下:
(1)走訪
保薦機構對發行人客户進行實地走訪,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營業收入 |
159,404.06 |
257,964.87 |
220,485.26 |
實地走訪覈查收入金額 |
149,360.12 |
236,569.54 |
204,243.41 |
實地走訪覈查金額佔營業收入的比例 |
93.70% |
91.71% |
92.63% |
(2)細節測試
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對發行人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的營業收入執行細節測試,檢查與客户簽訂的銷售合同、對賬單/驗收單或出口報關單據、發票及銷售回款憑證等,具體覈查金額和核查比例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營業收入 |
159,404.06 |
257,964.87 |
220,485.26 |
細節測試覈查收入金額 |
130,563.98 |
209,335.47 |
175,403.33 |
細節測試覈查金額佔營業收入的比例 |
81.91% |
81.15% |
79.55% |
經覈查,保薦機構及會計師認為:
對於未回函部分以及營業收入、應收賬款中視同客户未回函部分,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已執行替代性測試;對於回函不符情況,已複覈公司編制的函證調節表進行確認,視同客户未回函、回函不符對應的收入及應收賬款真實、準確。
四、覈查上汽通用五菱等客户寄售模式下采取多種對賬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對於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及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簽字人員身份的核驗過程,相關個人是否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能否確認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性
(一)上汽通用五菱等客户寄售模式下采取多種對賬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寄售模式下,發行人與上汽通用五菱等主要客户的對賬方式如下:
客户名稱 |
主要對賬結算方式 |
|
上汽集團 |
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吉利汽車 |
啟徵新能源汽車(濟南)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四川領吉汽車製造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吉利四川商用車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長安汽車 |
河北長安汽車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阿維塔科技(重慶)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重慶跨越 |
重慶長安跨越車輛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賽力斯 |
賽力斯汽車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長城汽車 |
重慶市永川區長城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比亞迪 |
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長沙市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亞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長沙星朝汽車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公司客户一般通過供應商結算系統進行對賬結算,部分客户存在多種對賬結算方式,主要是因為:(1)報告期內客户主動調整對賬結算方式或短時系統故障,導致存在兩種以上形式;(2)部分客户涉及補差產品或臨時結算通過郵件發送電子對賬單的形式進行對賬;(3)子公司財務人員由於工作習慣,會將供應商結算系統數據打印附在憑證之后,因此會將結算單據登記為紙質對賬單。
同行業公司安達股份、小小科技、新富科技等披露了寄售模式下對賬方式,具體如下:
公司名稱 |
客户名稱 |
對賬方式 |
安達股份 |
山東阿爾泰 |
郵件 |
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法雷奧新能源汽車(深圳)有限公司 |
郵件 |
|
柳州賽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客户的供應商結算系統 |
|
小小科技 |
博格華納 |
對於境內客户,通過客户供應商管理系統實時查詢客户實際領用記錄,導出相關記錄並通過郵件確認實際領用情況 |
對於境外客户,通過第三方倉庫每周發送的倉庫報告和客户領用時簽字確認的領用單確認實際領用情況 |
||
採埃孚 |
客户將實際領用的產品明細以對賬郵件形式與公司覈對 |
|
蜂巢傳動 |
客户將實際領用的產品明細以對賬郵件形式與公司覈對 |
|
新富科技 |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供應商系統對賬 |
安慶帝伯格茨活塞環有限公司 |
供應商系統對賬 |
|
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供應商系統對賬 |
|
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郵件 |
|
福建駿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郵件 |
|
欣旺達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供應商系統對賬 |
綜上所述,同行業可比公司均涉及寄售模式下采取多種對賬方式,發行人與同行業公司不存在較大差異,符合行業慣例。
(二)對於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及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簽字人員身份的核驗過程,相關個人是否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能否確認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性
1、對於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及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
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入確認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中,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 |
營業收入 |
159,404.06 |
257,964.87 |
220,485.26 |
205,084.14 |
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收入 |
7,048.01 |
19,278.43 |
8,259.85 |
10,472.38 |
佔比 |
4.42% |
7.47% |
3.75% |
5.11% |
由上表可知,報告期內公司收入確認依據大部分取得了客户的蓋章確認,收入確認依據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主要系部分客户出於內部管理要求不予蓋章確認,如李爾公司、南方佛吉亞、埃馳等;以及部分個人客户無公司公章。2024年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收入較2023年有較大幅度增長,主要系埃馳(上海)汽車零部件技術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李爾長安(杭州)汽車座椅有限責任公司訂單量增加。報告期內公司未發生過客户因為簽收單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而拒絕付款的情形。
綜上,公司對於獲取僅簽字未蓋章的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具有合理性。
2、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簽字人員身份的核驗過程,相關個人是否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能否確認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性
報告期內,公司以對賬結算方式確認收入的單據為對賬單,其簽字人員的身份為物流部門人員或採購部門人員,公司與客户物流部門人員或採購部門人員完成數量對賬后,公司財務人員根據對賬單和合同單價開票,並將發票和對賬單通過郵件或微信發送至客户財務人員確認銷售金額。對於僅簽字未蓋章的情形,公司通過獲取客户簽字人員工牌、客户公司郵箱、企業微信等方式確認簽字人員身份及權限,並結合過往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客户溝通情況、客户回款情況、函證情況等對收入確認單據進行復核,確保收入確認單據的真實有效性。
綜上,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簽字人員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
3、對於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
報告期內,發行人營業收入及應收賬款確認的回函中,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回函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
||||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營業收入 |
159,404.06 |
257,964.87 |
220,485.26 |
205,084.14 |
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營業收入回函金額 |
28.76 |
50.64 |
81.82 |
27.44 |
佔比 |
0.02% |
0.04% |
0.01% |
|
期末應收賬款余額 |
60,251.58 |
77,714.83 |
71,296.73 |
48,861.36 |
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應收賬款回函金額 |
- |
|||
佔比 |
- |
|||
報告期內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營業收入回函金額佔比營業收入的比重較低,分別為0.01%、0.04%、0.02%和0.02%。
報告期內僅客户簽字未蓋章的回函情形,主要系發行人少量個人客户無公司公章,保薦機構及會計師獲取了簽字人員身份證信息,覈實簽字人員身份,能夠證明回函簽字人進行函證確認的權限。
綜上,回函中籤字人員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
4、覈查程序
(1)訪談發行人銷售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瞭解公司不同收入確認方式下的收入單據獲取過程,覈查公司報告期各期收入確認單據上客户簽字或蓋章情況。
(2)對主要客户執行走訪程序,進一步瞭解公司與客户的合作情況、業務流程、驗收或簽收方式等。
(3)通過檢查工牌與郵箱信息等覈查簽字人員的身份信息,保薦機構及會計師針對收入確認單據真實性、客户簽字人員身份、客户簽章效力等覈查比例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已覈查有權代表客户簽字的收入 |
7,048.01 |
19,278.43 |
8,259.85 |
10,472.38 |
僅有客户簽字未蓋章的收入 |
7,048.01 |
19,278.43 |
8,259.85 |
10,472.38 |
覈查比例 |
100.00% |
5、覈查結論
經覈查,保薦機構及會計師認為:
對於電子對賬資料、紙質對賬單、簽收單及回函中僅簽字未蓋章部分,簽字人員有權代表客户確認產品控制權轉移,銷售金額、應收賬款真實、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