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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07
本文轉自【九派新聞】;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4月27日公佈兩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一起買賣虎牙案件,購買者何某花5萬元買兩顆虎牙被罰款50萬元,張某在不知交易詳情的情況下運輸虎牙被罰款2.4萬元,該案的虎牙賣方孫某某去向如何?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孫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6)吉7505刑初2號】已於2月6日公佈,判決由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2026年1月20日作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孫某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安圖縣。因犯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14年12月19日被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因涉嫌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25年8月16日被吉林省公安廳長白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長白山公安局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明知虎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仍將其放在張某(另案處理)松原市家中的兩顆疑似虎牙製品,以5萬元的價格非法出售給何某(另案處理)。孫某某於2025年3月17日收到何某向其工商銀行卡轉賬的5萬元,並與孫某某約定到安圖縣二道白河鎮取貨。孫某某還未將兩顆疑似虎牙製品交付給何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涉案物品為食肉目貓科虎犬齒。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兩顆虎牙、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鑑定意見書、證人朱某廣、鄒某來、楊某峰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孫某彥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在實施出售行為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對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彥具有犯罪未遂、認罪認罰、涉案物品已全部追繳、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等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法院認為,虎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顆虎牙,是虎嘯山林的生存利刃,更是生物多樣性的珍貴密碼。每一顆虎牙的背后,都伴隨着非法獵殺的血腥,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虎牙交易行為不僅嚴重威脅了老虎種群的生存繁衍,更破壞了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依法應予嚴懲。根據被告人孫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隨案移送的二顆虎牙,依法予以沒收;追繳被告人孫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上繳國庫。
4月27日,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公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名男子因購買兩顆虎牙被處以50萬元罰款。
何某,男,工作單位無。經依法查明,何某於2025年3月,明知老虎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仍以5萬元的價格向孫某某購買兩顆虎牙,並於同月向孫某某轉賬5萬元。
2025年8月15日,上述兩顆虎牙被運輸至交易地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未完成虎牙交付。檢察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對何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現該案移送至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建議作出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何某本人陳述、現場照片、鑑定報告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一款、《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第六條、《吉林省林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六款的規定,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決定處野生動物及製品價值十倍的罰款,即:500000元(伍拾萬元整)。
另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張某,女,工作單位無,現住址吉林省松原市,經依法查明,2025年8月15日,其在不知交易詳情的情況下按照孫某某安排將兩顆虎牙從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運輸至吉林省二道白河鎮,到達二道白河鎮后,兩顆虎牙被公安機關查獲。檢察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決定處以處野生動物及製品價值二倍的罰款,即:24000元(貳萬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