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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永道就恆大審計遭香港會財局罰款3億港元及暫停執業6個月 兩名前負責人亦被罰

2026-04-23 17:24

智通財經APP獲悉,香港會財局就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以及其兩名前合夥人兼註冊負責人張肇昌先生(張先生)及周世強先生(周先生)在普華永道就以下綜合財務報表所進行審計中涉及的失當行為,對其作出處分。包括向普華永道處以3億港元罰款,並施加即時六個月執業限制,以及向張先生及周先生各處以5百萬港元罰款。

(i) 中國恆大集團(清盤中)(該公司)(當時的股份代號: 03333,現已除牌)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該集團)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恆大集團審計);

(ii) 恆大物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6666)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

(iii) 中國恆大新能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708)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恆大汽車審計)

(以上統稱為該等恆大審計)

普華永道為該公司於2009年上市時的申報會計師,自該公司上市起至2023年初一直擔任該公司的集團核數師。普華永道擔任該等恆大審計中每一項審計的核數師,並就相關綜合財務報表發出無保留審計意見。於該等恆大審計期間,該集團為一大型企業集團,主要業務遍及中國內地之房地產開發及投資、物業管理、新能源汽車及其他行業。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該集團分別呈報收入超過人民幣4,770億元及人民幣5,070億元、利潤分別超過人民幣330億元及人民幣310億元。於2020年12月31日,該集團的總資產超過人民幣2.2萬億元。

經調查,香港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於該等恆大審計中存在多項嚴重審計缺失,尤以恆大集團審計為甚――該核數師促成及助長管理層虛增該集團呈報利潤及流動性的失當行為;在審計風險加劇的情況下未有行使專業懷疑態度;審計獨立性出現重大缺失;在沒有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在某些明知缺乏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仍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通過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出具,該核數師未對該集團的重大錯報提出質疑,最終令該集團得以呈報具誤導性及扭曲的財務報表。同時,香港會財局亦發現普華永道與恆大集團審計相關的管治及監控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鑑於上述情況,香港會財局:

(i) 公開譴責普華永道、張先生及周先生;

(ii) 處以合共310,000,000港元罰款,包括向普華永道處以300,000,000港元罰款,以及向張先生及周先生各處以5,000,000港元罰款;

(iii) 對普華永道施加即時執業限制,禁止其六個月內(由香港會財局命令生效當日起計)就任何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承接新客户、或為新客户執行該等項目、或為新客户出具相關報告;

(iv) 指示普華永道於十二個月的期間內,至少每隔三個月就其補救措施向香港會財局匯報最新進展及提供報告,及安排額外培訓,以確保已落實能有效應對香港會財局於本案中發現的監管關注事項的補救措施。

香港會財局的主要調查發現

香港會財局在該等恆大審計中每一項審計均發現多項審計缺失,其中恆大集團審計的缺失尤為惡劣。該核數師的缺失大致可歸納為五個關鍵範疇:

(i) 促成並助長管理層虛增該集團的呈報利潤和流動性:

儘管該核數師的實地考察顯示物業仍在施工中,在未有求證及進行額外程序的情況下,接納該集團紀錄指有關物業已完工並可交付,無視提前確認收入的明顯證據;及

儘管項目團隊知曉管理層意圖操控該集團財務業績以實現其預期淨利潤的目標,仍然允許編制無依據的合併調整(即欠缺理據的會計分錄入帳)。

(ii) 儘管多項警示信號顯示重大錯報風險顯著上升,仍未有運用專業懷疑態度,在多個關鍵審計範疇中未能設計及執行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取得充足及適當的審計證據。該等範疇包括收入、開發中物業、持作出售竣工物業、受限制現金、持續經營評估,以及「明股實債」(即債務被錯誤分類為股權)。

(iii) 未能維持審計獨立性,包括:

允許管理層影響審計測試,包括容許管理層替換不希望被檢查的實地考察樣本,甚至要求管理層代為挑選實地考察樣本進行審計測試;

及承擔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的責任,該財務報表為該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的基礎,即等同該核數師審計自身工作。

(iv) 在多個審計範疇及程序中有多項未有遵從專業準則的缺失,包括控制測試、穿行測試,以及細節測試。

(v) 未能妥善監察及評估普華永道網絡成員所的一家分所(涉案分所)的質量監控制度。

上述缺失最終使該集團得以提早確認收入、虛增呈報利潤及嚴重錯報兩項主要資產:開發中物業及持作出售竣工物業。這兩項資產於2019年及2020年分別呈報為共人民幣13,275億元及人民幣14,064億元,佔該集團總資產的60%及61%。

香港會財局調查部主管鄭銘駒先生表示:「香港會財局的調查結果反映核數師存在嚴重失當行為,尤其在促成操控、違反審計獨立性及未能運用專業懷疑態度方面情節嚴重,不能容忍。獨立性、客觀性及專業懷疑態度是審計實務不可妥協的基石。該等根本性缺失遠未達香港具領導地位的事務所應具備的標準。」

作為發出審計報告的集團核數師,普華永道對審計質量負有最終責任,並須就涉案分所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實施有效的管治及監察控制。在恆大集團審計中,普華永道高度依賴涉案分所進行的審計工作,卻未有妥善監察或評估其質量監控制度是否設計妥善且有效地運作。涉案分所在多個範疇存在廣泛和系統性的缺陷,包括:

(i) 合夥人對審計質量重視程度不足:涉案分所就項目合夥人的表現評估機制過度側重客户關係、業務拓展及收入增長,對審計質量的關注度有限,反映出涉案分所不當地將商業利益置於審計質量之上。

(ii) 合夥人對關鍵客户的財務依賴:項目合夥人超過80%的收入來自該集團的項目。鑑於項目的經濟狀況是合夥人表現評估的關鍵要素,重大的財務依賴引發了嚴重的自身利益威脅及/或脅迫威脅。然而,高級管理層既沒有評估該依賴的程度,亦沒有實施有效的保障措施來減輕所產生的威脅。

普華永道未能識別及應對涉案分所在質量監控上的缺失(包括上述兩項及其他),大大削弱了其確保恆大集團審計質量的能力。

在項目團隊高度依賴涉案分所的工作的情況下,周先生作為普華永道南中國地區及香港地區審計主管合夥人及該等恆大審計期間普華永道指定的質量監控制度負責人,肩負瞭解並評估涉案分所質量監控制度有效性的責任。就此,香港會財局認為周先生違反其法定責任,未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普華永道設有並遵從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監察涉案分所的質量監控制度。此外,周先生在履行其質量監控制度負責人職務時,未能展現應有的專業與盡職。

香港會財局亦發現,張先生作為項目質量監控審視員,即使知悉收入確認的重大舞弊風險、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重大舞弊風險,以及涉及持續經營評估的重大風險,仍未能妥善評估恆大集團審計及恆大汽車審計中項目團隊作出的重大判斷及結論。

香港會財局行政總裁賴翠碧女士表示:「本案突顯建立一個健全而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及監督機制的重要性,尤其當審計工作涉及跨境安排。審計質量植根於事務所管理層所定下的『高層定調、以身作則』(tone at the top),並須透過事務所層面的管治及監督予以強化,確保市場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合理期望能在項目層面轉化為高質量的審計工作。」

香港會財局的處分決定

香港會財局認為普華永道、張先生及周先生未能履行其專業責任,亦分別未能達到具合理勝任能力的核數師、項目質量監控審視員及質量監控制度負責人應有的謹慎標準。因此,香港會財局認為普華永道、張先生及周先生各自干犯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下的失當行為。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香港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以及相關加重及減輕處分因素。

香港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這是香港會財局首次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施加執業限制。鑑於有關審計失誤性質嚴重且情節惡劣,反映事務所在管治及監控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失,對公眾利益影響深遠而廣泛,施加高額罰款及執業限制屬必要且合適。前述制裁措施清晰反映本局絕不容忍任何嚴重偏離專業準則的行為,並將採取嚴厲有力的執法行動。」

香港會財局主席孫德基博士表示:「堅守專業操守及執行高質量審計是確保財務匯報可信性及維護市場信心的關鍵。儘管本案涉及的問題嚴重,香港會財局仍然對香港整體審計業界的公信力和能力抱有信心。本局留意到普華永道在事件后主動採取的補救措施,並期望該事務所持續切實整改,透過其管治、領導及實際行動展現對審計質量的堅定承擔,以符合公眾對具領導地位的事務所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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