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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幽靈外賣」,京東被罰6.3億元

2026-04-17 17:36

  4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餓了麼,現淘寶閃購)、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淘寶)、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天貓)等7家電商平臺「幽靈外賣」系列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7家電商平臺改正違法行為,暫停新增蛋糕店鋪3至9個月不等,並處以罰沒款共計35.97億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7家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合計處以罰款1968.74萬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6〕3號

  當事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30266052765XB

  住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C座2層222室

  法定代表人:張奇

  依據對當事人初步覈查所發現的違法線索,本局於2025年11月20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本局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電子取證、數據分析等方式,確定其違法事實。

  當事人系「京東」平臺的經營主體,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備案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當事人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平臺內裱花蛋糕經營者中,37845家店鋪未上傳許可證;5345家店鋪冒用許可證或使用虛假許可證。當事人未依法對上述43190家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致使其進入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涉及店鋪43190家,其中,38332家店鋪未產生交易,4858家店鋪產生的交易額為77298701元,平臺從上述店鋪取得的違法所得合計6701987元。

  另查明,重慶轉單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轉單平臺)等作為服務商入駐當事人平臺,提供轉單服務。當事人授權轉單平臺訂單信息查詢和物流發貨權限,使其可通過API接口調用訂單數據,幫助使用上述轉單平臺的商家(以下稱轉單店鋪)實現「一鍵轉單」功能,即允許轉單店鋪將消費者訂單轉交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消費具有特殊性,消費者基於對特定店鋪的品牌信譽、製作特點、衞生條件等信任而選擇下單。《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不得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轉單店鋪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違規轉單違反上述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當事人作為電商平臺,與上述轉單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明知或應知轉單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

  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違法行為,涉及轉單店鋪4858家(同時存在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鑑於該4858家店鋪所產生的違法所得已計入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複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ICP備案、京東APP軟件的主頁截圖、京東集團股權架構説明;《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範》《外賣平臺經營管理規範》《京東外賣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商家財務結算數據等電子數據及覈對筆錄;相關《服務協議》《合作協議》《情況説明》等證據。

  2026年4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市監罰告〔2026〕1號),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每家入網食品經營者在上線時,當事人均負有獨立、完整且不可替代的資質審查義務,對每一家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查失職均構成獨立的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當事人未對38332家未產生交易店鋪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因符合《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形,給予減輕行政處罰,按每未履行1家店鋪的資質審查義務處以1萬元罰款;對當事人未對4858家產生交易店鋪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考慮到4858家有交易店鋪單店平均交易額不足10萬元,平臺從每個店鋪取得的平均違法收入不足1萬元,按每未履行1家店鋪的資質審查義務處以5萬元罰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701987元;

  2.罰款626220000元;

  3.責令當事人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3個月。

  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覈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通過轉單平臺實施「轉單」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當事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店鋪多、訂單數量大、交易金額高、社會影響範圍廣、食品安全風險大,違法情節嚴重。因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處罰,對本違法行為不再重複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經綜合裁量,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2000000元。

  綜上,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701987元;

  2.對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行為罰款626220000元;

  3.對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行為罰款2000000元;

  罰沒合計:634921987元(陸億叁仟肆佰玖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4.責令當事人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3個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略)到17家中央財政非税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浦發、江蘇)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6年4月17日

責任編輯: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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