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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胡博控制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罰款80萬元並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26-04-17 17:32

智通財經APP獲悉,4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胡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3年8月以來,胡博控制使用新浪微博「傑克船長宏觀策略」「傑克船長宏觀策略八卦」等賬號編造、傳播涉資本市場監管動態、監管政策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證監會決定:對胡博處以80萬元罰款。對胡博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原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6〕7號

當事人:胡博,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胡博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胡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3年8月以來,胡博控制使用新浪微博「傑克船長宏觀策略」「傑克船長宏觀策略八卦」等賬號編造、傳播涉資本市場監管動態、監管政策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上述違法事實,有胡博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媒體平臺數據、信息發佈設備信息、微信群組信息截圖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胡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我會決定:對胡博處以80萬元罰款。

鑑於當事人胡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七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胡博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説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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