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熱門資訊> 正文

人在中國住洲際,維權卻要去美國?律師解讀

2026-04-16 22:08

近日,洲際酒店集團因會員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其國內運營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聯合約談。對此,洲際酒店集團方面已表示,高度重視並誠懇接受京津冀消協組織的監督與指導。

一家在中國運營多年的國際酒店,會員條款中究竟隱藏着哪些「雷區」?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維權門檻被拉到大洋彼岸

律師:條款不合法理

「洲際酒店集團涉嫌強制仲裁、排除訴訟選擇及中國法律適用,剝奪消費者集體維權權利。」

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指出,調查發現洲際酒店集團在其網站及APP的會員條款中設置了多項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其會員條款中的第9、11、16項規定,涉及會員計劃相關的金錢賠償等爭議,需提交美國仲裁協會仲裁,放棄在法院申訴、行政訴訟等權利,且不得集體、團體、共同和代表訴訟。

更令人費解的是,條款還強行規定其解釋與執行適用美國喬治亞州法律,即便未被納入仲裁範圍的爭議,也只能向該州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佔領向中新網記者表示,上述強制仲裁條款排除了中國消費者在國內法院訴訟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若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閆兵進一步分析指出,在法學理論中,「衝突規範」的核心要素之一是「連接點」,即依據事實紐帶確定特定的糾紛應當適用何種法律解決。然而,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註冊於中國上海,主要在中國境內面向中國消費者經營酒店住宿業,在整個交易環節中也難以找到與美國及美國法相關的連接點。

「仲裁程序創立的初衷,是爲了保證平等經濟主體在訴訟程序外,可以選擇一種更為尊重意思自治的爭議解決機制,其設立目的是方便、快捷、節約當事人訴累。」他説。

閆兵認為,洲際酒店集團會員條款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不但沒有任何便利、高效的作用,反而極大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及障礙,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仲裁機制的設立初衷。

在他看來,洲際酒店集團如此設置會員條款可能有降低糾紛解決成本、訴訟(仲裁)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但站在消費者或者折中視角,洲際酒店集團都充滿了大型企業的自負與傲慢。」

會員計劃「説改就改」?

律師:應認定為無效

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還指出,洲際酒店集團涉嫌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核心權利。

洲際酒店集團會員條款第6項賦予了經營者較為寬泛的單方決定權,規定洲際酒店集團有權隨時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會員計劃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將會員「繼續保留會員資格」的行為單方、默示地推定為同意所有更新。

此外,會員條款第21項聲明對商品、服務不作任何保證,對因其缺陷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僅對新澤西州居民例外)。

對此,趙佔領表示,會員條款中「單方變更+默示同意」模式將條款變動責任全部轉嫁消費者,違反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同時,「概不負責」的免責聲明排除了經營者對人身、財產損害的法定賠償責任,直接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這兩類條款均構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公開信息顯示,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已向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明確整改要求,限期對會員條款進行全面審查與修訂,修改其中排除消費者訴訟權利、強制境外仲裁、適用境外法律、單方過度免責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確保合同條款遵循公平原則。

趙佔領表示,消協組織的約談,雖不具備行政處罰的強制力,但該事件對國際酒店在華發展具有實質性的法律監督和警示效應。

首先,約談是法定監督程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賦予消協組織調查覈實、約請經營者到場陳述的職權,本次約談正是據此開展。

其次,約談已產生實質性法律后果。消協組織明確要求限期整改,一旦未能按照約談要求完成整改而被消協提起公益訴訟,則企業將面臨巨大輿論壓力,以及公益訴訟的高額賠償風險。

編輯:閆嘉欣

責編:王珊珊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