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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網點「集體飛單」?又是金融街證券

2026-01-2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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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行家券業

  繼2025年底被廣東、內蒙古兩地監管處罰之后,金融街證券的2026年「開年不利」:因為多位員工「飛單」,收到來自上海證監局的四連罰單。

  又見飛單

  新年伊始,上海證監局一口氣披露了四份公開罰單,劍指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網點的「飛單」違規。

  所謂「飛單」,是券商領域典型的違規行為。具體為券商員工私下向客户推薦、銷售未經公司內部審批備案的金融產品。完全脱離公司合規管控與風險審覈,極易給投資者造成財產損失,也會嚴重損害券商聲譽與行業秩序。

  下發於今年1月15日的滬證監決〔2026〕17號監管函顯示,金融街證券上海虹口區飛虹路證券營業部(簡稱:飛虹路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推介銷售非本公司代銷的產品,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反映出該營業部未能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管理不到位。

  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飛虹路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集體違規

  同一天,上海局另外三份連號罰單,以」整齊劃一「的內容,點名飛虹路營業部三名違規人員——葛某龍、沈某卿、張某英。

  與前述針對飛虹路營業部的罰單些許不同,三名員工除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外,還涉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第四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中證協歷史信息顯示:葛某龍在2009年7月登記執業於恆泰證券,2013年5月取得投資顧問資質。沈某卿,2009年5月登記執業於江海證券;2010年5月短暫在安信證券(現為國投證券)任職,同年6月加入恆泰證券飛虹路營業部;2014年10月起擔任投資顧問。張某英同樣是在2010年6月加入恆泰證券,並且同樣執業于飛虹路營業部。

  2026年1月15日,上海證監局對三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而這三名時任人員,均已離職註銷。

  老牌網點

  企查查顯示,飛虹路營業部是一家頗為老牌的網點,其前身是成立於1996年12月的祥德路營業部。2019年8月,更名曲陽路營業部;2024年6月更名飛虹路營業部。

  不過,這家網點的負責人僅有最近三任信息:2023年5月由「連萬鵬」變更為「曹軍」,2024年3月由「曹軍」變更為」唐子媚「。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在金融街證券官網查到一份發佈於2023年1月的分支機構信息。其中載明,連萬鵬在2013年1月任上海曲陽路營業部負責人,並標註「已報備」。

  中證協歷史信息顯示,連萬鵬早年任職於恆泰長財證券;2010年8月加入恆泰證券,曾先后在上海水電路營業部(現為上海海倫路營業部)和曲陽路營業部任職。而這位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同樣已經離職註銷。

  多地警示

  而這並不是金融街證券近期首次涉及分支機構及人員違規。

  2025年12月,廣東證監局披露的罰單顯示,金融街證券潮州熙泰大道營業部員工盧某斌在從業期間,存在向投資者銷售非公司代銷產品、從中獲取不當利益,並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行為。廣東證監局對潮州熙泰大道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而盧某斌則被監管約談。

  同樣是2025年12月,內蒙古證監局監管函顯示,金融街證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多地多名員工私自推介或銷售非金融街證券股發行或代銷的北京恆泰普惠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恆泰普惠)等平臺的產品;二是個別員工私自組織投資者簽訂共同購買「樂和眾和影視分級股權私募投資基金」(下稱「樂和基金」)的協議,並將資金匯集至本人名下購買該基金產品;三是個別員工向客户宣傳推介樂和基金時未使用公司統一製作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且材料中含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四是個別員工在銷售樂和基金過程中向客户輸送不正當利益。

  因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不到位,對從業人員行為管控有效性不足,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內蒙古證監局對金融街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監管措施。

  內蒙古證監局同時發佈了涉及」飛單「、利益輸送、違規宣傳、拼單代持的監管警示函,分別針對牙克石青松路營業部員工魯某龍、王某、王某虹,包頭鋼鐵大街營業部員工馬某,呼和浩特新城北街營業部員工郝某珍,以及呼和浩特大學西街營業部員工康某。

  合規責任

  回顧恆泰證券2024年報,正文中多次出現合規底線,合規理念等字樣,尤其是這一段表述——

  然而,無論是廣東、內蒙古還是本次的上海,金融街證券短期內接連觸發監管紅線,難免讓外界產生聯想。

  畢竟,如果是個別員工的違規,或許可歸因於考覈壓力與利益驅動。然而,集體「飛單」、跨區域風險蔓延,是否應該追問金融街證券,內部控制是否真正有效、合規管理是否流於形式、問責機制是否得到落實?所謂的「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在現實執行中是否已然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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