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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區飛虹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6-01-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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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證監局)

來源:上海證監局

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區飛虹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推介銷售非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的產品,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未能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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