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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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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證監局)
來源:上海證監局
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區飛虹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推介銷售非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的產品,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未能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