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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創新投資(01217)委託香港律師向易生活(00223)發出律師函,要求限期糾正

2026-01-27 21:51

智通財經APP訊,中國創新投資(01217)發佈公告,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作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易生活,00223)的主要股東,就易生活近期若干涉及公司治理的事宜,予以強烈關注。

本公司已於2026年1月26日委託香港律師向易生活發出律師函(律師函),要求限期糾正。

一、董事職務合法性存疑

趙振中先生、覃佳麗女士及郭偉先生雖於2025年3月11日被罷免但次日重新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律師函指出:根據易生活經修訂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86(3)條,該等董事的任期,僅直至其獲委任后之首屆股東周年大會為止。

根據公司章程第 56 條及相關香港判例(如 Re J & D Industrial (HK) Ltd [2006] 2HKLRD 396),若公司未於財政年度結束后 6 個月內(即2025年9月30日前)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相關董事的任期亦應於該日自動終止。

據此,趙振中先生、覃佳麗女士及郭偉先生的董事職務應已於2025年9月30日起自動終止。自該日起,該等人士已不具備代表易生活行事的合法授權。彼等以聲稱的易生活董事身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簽發股東大會通告)均屬無效。

二、股東大會程序合規性存疑

除了以上董事身份無效問題,律師函還指出:易生活日期為2026年1月9日及2026年1月15日的股東周年大會(AGM)通告及股東特別大會(EGM)通告,程序上涉嫌違法違規(如下),應視為無效。

(一)通知期不合法

根據公司章程第 59(1)條,股東周年大會須透過發出不少於21個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須透過發出不少於14個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開。基於香港判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1992]1 HKLR 135)以及實操對「通知期」的界定,發出當日、視為送達當日、開會當日,均不計入在內。因此,上述易生活的AGM 及 EGM 通告,均未能滿足法定要求,且未獲股東同意豁免。

(二)暫停辦理股份過户登記時限不合規

據 EGM 通告,易生活自2026年1月27日(含在內)起暫停辦理股份過户登記。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66(1)條,此類暫停應至少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而易生活未能遵守此要求。

因此,本公司已要求其立即延期或取消原定於2026年1月30日舉行的兩個股東大會。

本公司保留一切法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必要時向法院申請適當救濟,以維護本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

風險及免責提示: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的個人立場和觀點,不代表華盛的任何立場,華盛亦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投資者在做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投資產品的風險。必要時,請諮詢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華盛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對此亦不做任何承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