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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申請仲裁 要求華夏幸福及王文學支付業績補償款64億元

2026-01-08 19:38

觀點網訊:1月8日,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幸福」)發佈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東華夏幸福基業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控股」)及實際控制人王文學先生涉及仲裁案件的最新進展。

公告顯示,近日,華夏幸福知悉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平安資管」)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人壽」)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了以控股股東華夏控股、實際控制人王文學先生為被申請人的相關協議項下爭議的仲裁申請(案號為上國仲(2025)第3670號)。

案件第一申請人為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申請人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請人為華夏幸福基業控股股份公司,第二被申請人為華夏幸福實際控制人王文學。

平安資管及平安人壽與華夏控股及王文學先生於2018年7月10日簽訂《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簡稱「《2018轉讓協議》」)、2018年8月10日簽訂《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2019年1月31日簽訂《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簡稱「《2019轉讓協議》」)、2019年2月11日簽訂《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2019年6月21日簽訂《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二》。

根據《2018轉讓協議》及《2019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華夏控股應向平安資管、平安人壽支付相應業績補償款,王文學先生應對華夏控股在《2018轉讓協議》《2019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請求顯示,請求裁決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業績補償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約64億元(違約金需計算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支付之日);請求裁決由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請求裁決第二被申請人就上述裁決項下第一被申請人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裁決本案仲裁費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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