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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16:22
近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佈了《關於2025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申請從事承銷相關業務市場評價結果的公告》。
根據公告,華泰聯合證券、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星展銀行(中國)、山西證券、財通證券等機構獲得了相應的業務資質。
這些機構獲得的業務資質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一般主承銷商,科技創新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多家機構獲得業務資質
交易商協會的公告表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1號發佈)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協會公告〔2024〕16號發佈,下稱《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交易商協會於2025年11月14日發佈公告啟動2025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申請從事承銷相關業務市場評價工作。
截至申請截止日2025年11月28日,共有37家會員提交了申請材料,交易商協會祕書處依據市場評價標準組織審覈工作,形成評價結果,經交易商協會第五屆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及第四屆理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根據公告,新增財通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華創證券、華泰聯合證券、山西證券、西部證券、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星展銀行(中國)等8家會員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一般主承銷商。
新增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科技創新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可主承銷科技創新債券等支持科技創新的債務融資工具)。
新增江蘇張家港農商行、瀘州銀行、日照銀行、濰坊銀行、渤海證券、德邦證券、方正證券、國海證券、國聯民生證券、國新證券、華鑫證券、華源證券、上海證券、世紀證券、西南證券等15家會員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設立主承銷及承銷業務相關部門
據悉,主承銷商及承銷商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1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協會公告〔2020〕13號發佈)及其他相關自律規則,設立主承銷及承銷業務相關部門,配備專職主承銷及承銷業務人員,建立健全主承銷及承銷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及承銷業務。
主承銷商獲得主承銷業務資格后,須與具備獨立主承銷能力的主承銷商聯合開展主承銷業務。根據《關於〈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2023版)〉施行有關事宜的通知》(中市協發〔2023〕164號)、《關於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獨立開展主承銷業務具體事宜的通知》(中市協發〔2023〕198號)要求,具備一定聯席主承銷業務經驗后,可獨立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交易商協議表示,主承銷商或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交易商協會重大自律處分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暫停或取消其承銷業務相關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交易商協會將承銷商分為主承銷類會員、承銷類會員和意向承銷類會員。
主承銷類會員分為一般主承銷類會員和專項主承銷類會員。一般主承銷類會員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全部類別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專項主承銷類會員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部分類別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其中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類會員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承銷類會員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意向承銷類會員是指有意向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且自願參加市場評價的交易商協會非承銷類金融機構會員。
上述所提及的今年的評價對象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類會員和意向承銷類會員。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申請從事承銷相關業務的市場評價:近三年因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近一年因違法違規受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交易商協會重大自律處分;近三年因違法違規給市場造成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