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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2025-12-31 17:33

(來源:內蒙古證監局)

來源:內蒙古證監局

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多地多名員工私自推介或銷售非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行或代銷的北京恆泰普惠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平臺的產品個別員工私自組織投資者簽訂共同購買樂和眾和影視分級股權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樂和基金)的協議,並將資金匯集至本人名下購買該基金產品個別員工向客户宣傳推介樂和基金時未使用公司統一製作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且材料中含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個別員工在銷售樂和基金過程中向客户輸送不正當利益。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行為管控有效性不足,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提供的相關合同和業務資料、相關説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監督管理措施后3個月內完成整改。在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不斷完善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加強人員管理,防範和控制風險,並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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