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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5:45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2日訊河北證監局9日發佈關於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2號)。
2025年9月23日,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城人壽」)增持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綠能」,600956.SH)股票100萬股,增持后合計持有新天綠能股票21,040萬股,佔新天綠能總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長城人壽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述交易行為。
長城人壽在持有新天綠能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新天綠能股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長城人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長城人壽,長城人壽方面表示,針對河北證監局《警示函》所指出的問題,公司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相關情況開展全面研究、覈查,經全面調查與對交易流程覆盤追溯,公司認為本次屬於投資交易環節個人操作失誤導致的被動違規,並非公司對行業規則不瞭解,而是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動態監測與交易執行實時銜接問題。對此,長城人壽將舉一反三,進一步排查操作風險隱患,不斷完善內控管理機制和風險防控全流程,嚴格落實交易合規要求,強化人員崗位技能要求,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以下為原文:
河北證監局關於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2號)
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增持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綠能)股票100萬股,增持后合計持有新天綠能股票21,040萬股,佔新天綠能總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你公司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述交易行為。
你公司在持有新天綠能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新天綠能股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證券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一條,我局將該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