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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串貨」回購引發敲詐上市公司未遂案開庭:低於市價三成銷售被指衝擊藥企銷售秩序

2025-12-06 09:15

近日,澎湃新聞報道了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上市公司河南羚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羚鋭製藥,600285.SH)等未遂一案。報道在醫藥行業引發廣泛關注,業內人士認為,該案最后結果可能會給藥企處理「串貨」行為帶來司法先例。

10月31日,案件首次開庭半小時后,被宣佈延期。隨后,案件於11月21日,11月26日又進行兩次開庭。庭審過程中,新縣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展示了供詞筆錄以及錄音等證據。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敲詐勒索幾個要素展示證據與辯論,比如:「串貨」的高某等人是否通過騙取方式拿到藥品?低價掛網方式是否讓企業產生恐懼並迫使回購?此外,回購交易未實際發生且未籤合同,能否構成涉案犯罪金額等。

庭審過程中,新縣檢察院的檢察官除了展示證據,幾乎沒有向被告與證人提問。

澎湃新聞從庭審現場及庭審紀錄瞭解到,羚鋭製藥參芪降糖膠囊這款藥出廠價29.5元,返點實際達到16元,市場零售價則高達55-58元。羚鋭製藥公司法務在證詞中指出,被告掛網銷售價格低於市場價近三成,「會衝擊正常銷售秩序」。

該案當庭未宣判,法官稱將擇期宣判。

29.5元出廠價,實際返點16元

根據新縣檢察院的起訴書,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高某掛靠青海康健雲醫藥有限公司,利用虛假身份與河南羚鋭、湖北真奧、山西好醫生等醫藥企業銷售代表建立合作關係,再以製作藥品虛假流向的方式騙取醫藥企業銷售代表的信任,將上述藥企生產的藥品通過青海康健雲醫藥有限公司、青海華源醫藥有限公司跨區域串貨到合肥博先等醫藥有限公司囤積,之后朱某安排季某通過掛網銷售等方式威脅,迫使企業加價將原售藥品購回,以此賺取差價牟利。

公訴人稱,高某等人編造了青海康健雲員工身份與羚鋭製藥在青海省的經銷商宴某溝通,羚鋭製藥將藥賣給了高某掛靠的青海康健雲醫藥有限公司等,青海康健雲醫藥有限公司再將藥賣給了合肥博先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博先)。

對此,被告方朱某的代理律師認為,儘管編造了身份,最后形成合同是真實有效,與此同時,合同中沒有約定青海康健雲對藥品有銷售區域限制。

新縣檢察院在法庭上播放了羚鋭製藥經銷商宴某、湖北真奧經銷商胡某、山西好醫生經銷商寇某與高某、合肥博先公司季某的通話錄音。

錄音顯示,2024年7月初,宴某聯繫了高某,因為高某的「串貨」行為被羚鋭製藥發現,公司正在起訴自己,公司要求其馬上將串出去的貨收回來。

通話中宴某提到,參芪降糖膠囊這款藥的出廠價為29.5元,返點實際達到16元,出廠成本僅為13.5元,宴某希望以15元左右的價格回購,否則將面臨廠家鉅額索賠。

另一段通話顯示,合肥博先的季某並不同意該價格,其表示關於羚鋭製藥的藥大部分已經銷售出去,這個價格回購做不到,其開價為25元左右。最終,雙方約定以青海中藏藥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回收這批藥品,宴某在通話中表示,自己賣房也要回購。

拉扯一個月后,宴某與季某最后一次通話中突然説,將由(羚鋭)公司來回收這批藥品,正在準備錢,季某並未發覺異常,僅表示再不付款,只能重新掛網銷售。

2024年8月21日,宴某前往公安局報案,8月23日,宴某與羚鋭製藥的法務、新縣公安局民警邱某等四人前往合肥博先洽談,雙方將回購價格定在28元,並提出收購合同主體由青海中藏藥業變更為羚鋭製藥。

在合同簽完驗貨后,季某當場被刑拘。

法庭上,還播放了湖北真奧胡某、山西好醫生寇某與季某的通話錄音。

胡某同樣表示公司發現了串貨情況,公司要求其回收,胡某也表示過哪怕賣房也要將藥品回購回來,但雙方最終未就收購價格達成一致,也未簽訂合同。

山西寇某同樣與季某聯繫過表示要回購,但是價格未談攏,雙方此后未再進一步溝通。

公司:參芪降糖膠囊的市場零售價55-58元

澎湃新聞了解到,11月21日開庭時,羚鋭製藥一位法務作為證人出席了開庭,他在發言中表示,羚鋭製藥作為藥品生產和銷售負責方,藥品低價掛網銷售會對公司造成多方面影響,包括擾亂市場正常運營及藥品供應鏈穩定等,季某等人採取前述虛構銷售數據,從公司騙取返點37.36萬元后,以低於市場零售價掛網銷售,脅迫公司收回已銷售藥品。互聯網平臺出現低價銷售行為,會衝擊正常的銷售秩序,影響產品正常銷售,引發市場惡性價格競爭,且嚴重衝擊線下藥店如連鎖藥店、醫療機構等進而導致產品滯銷、銷量下滑和庫存積壓,損害企業權益及經銷商利益。

羚鋭製藥法務在法庭上表示,參芪降糖膠囊的市場零售價在55-58元之間,而合肥博先在網上的價格比該零售價低了29%,脅迫公司回收藥品。

季某在庭上表示,「我們在藥師幫售賣的價格是30元左右,定價隨行就市並不固定,而且藥師幫等平臺銷售模式是B2B模式,定價低一些是正常的,和市場零售價是兩個不同體系」。

被告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價格法》及《藥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藥品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可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定價。

公司法務未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合肥博先是否可以定價問題正面迴應,僅解釋稱,「公司按照銷售價收回,避免造成國家損失」。

被告方律師在最后法庭辯論階段陳述稱,「假設這個案子判當事人有罪,低價掛網銷售就成為威脅藥企的手段,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其他藥企在藥師幫、拼多多等多個醫藥平臺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羚鋭製藥生產的藥品,就是威脅到羚鋭製藥的價格體系,是否也可以向新縣公安局報案要求偵查立案,如果不立案是否可以向新縣檢察院提起法律監督職責?」

涉嫌犯罪金額疑問

除了犯罪行為的爭議,犯罪金額也成為庭審中較大的爭議點。

起訴書顯示,朱某等人「迫使」企業回購的藥品包括,從山西好醫生銷售代表處以約97萬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217萬元回購;從湖北真奧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處592.8萬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1490萬元總價回購,從羚鋭製藥處以93.4萬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120.5萬元總價回購;從蘭州康維藥業有限公司處以157萬余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258萬余元的價格回購。

因此,朱某等人敲詐勒索未遂金額被定在了2085萬余元。

季某提供的合肥博先銷售數據顯示,以羚鋭製藥的兩款藥品為例,其已經賣給南京一家醫藥公司70多萬元,倉庫中總共只剩下20余萬元的貨,儘管后來的8月23日簽訂了全部回購的合同,但實際並未履行。

山西好醫生涉嫌犯罪金額是40000盒口服五維葡萄糖的總金額。對此,季某在庭上表示,已經銷售出去32000盒,還剩下8000盒,其與山西好醫生的經銷商寇某談過回購,但未達成一致,最終未籤合同。

季某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向新縣檢察院的公訴人提出過疑問,「在沒有合同情況下,最后涉嫌犯罪的金額是如何構成?」

公訴人並未就該問題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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