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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3:38
作為逃生關鍵裝置的門把手,成爲了全球性的產品安全問題。
近期的一起訴訟,再次將隱藏式門把手推向爭議的漩渦。作為逃生關鍵裝置的門把手,在經歷了一系列技術創新后,成爲了全球性的產品安全問題。
2025年11月21日,特斯拉(TSLA.O)在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院被起訴,起因是一輛Model 3在事故中突然失控加速,撞上電線杆起火,而「獨特且有缺陷的門把手設計」導致車門無法打開,造成一死一傷。這已是近期針對特斯拉車門系統的多起訴訟之一。針對隱藏式門把手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已開啟對特斯拉的調查,涉及車輛約17.4萬輛。
而在中國,在自燃事件中因為門把手拉不開而導致生命消逝的悲劇,使得門把手早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今年9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就《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徵求意見,明確要求車門把手必須預留機械冗余裝置,徵求意見截止日期是剛剛過去的11月22日。
一邊是訴訟與監管雙軌驅動的美國模式,一邊是標準先行、前置規避風險的中國路徑——圍繞同一場安全危機,全球都在共同推動技術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特斯拉再因門把手被提起訴訟
據報道,特斯拉因在華盛頓州發生的一起火災事故被起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主要原因據救援人員稱難以打開車輛車門,這是針對特斯拉公司電動把手日益增多訴訟中的最新一起案件。
這些指控源於2023年1月的一起事故,當時傑弗里·丹尼斯(Dennis)和他的妻子温迪(Wendy)在周六下午駕駛他們的Model 3轎車辦事。根據周五在華盛頓州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這輛電動車「突然且迅速失控加速」,撞上了一根電線杆並起火燃燒。
據訴狀,特斯拉「獨特且有缺陷的車門把手設計」使車門無法操作,阻礙了救援過程,温迪當場死亡,丹尼斯受傷。
此前有報道稱,一起發生在去年11月針對特斯拉汽車的致命交通事故訴訟,已經於今年10月31日在美國威斯康星州地方法院正式立案。
在該起事故中,一輛Model S在碰撞后車門無法打開,車內五名乘客全部被困於迅速蔓延的火海中不幸遇難。遇難者親屬向法院提起的訴狀稱,涉事車輛撞樹起火后,車內人員原本在初始撞擊中倖存,卻因車門鎖止系統困於車內無法逃生,最終釀成悲劇。
該訴訟指控特斯拉存在過失行為,指出企業明知其門把手設計存在安全隱患,且電動車鋰電池在碰撞后有着火風險,卻未採取任何改進措施。
針對隱藏式門把手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NHTSA也已開啟對特斯拉的調查,涉及車輛約17.4萬輛。
截至10月27日,NHTSA已收到16起關於2021款特斯拉Model Y車型的投訴報告,原因是車輛低壓蓄電池故障導致車外門把手失靈。
對此,NHTSA要求特斯拉在12月10日前向其提交所有年款「在美國製造並用於銷售或租賃的2021款特斯拉Model Y車型」以及「同系車型」(包括2017至2022年款的特斯拉Model 3與Model Y車輛)的相關記錄,範圍涵蓋車門系統的設計、故障情況及客户問題解決方案。
特斯拉可申請延期提交相關記錄,但若未能或拒絕「完整、準確或及時地」迴應監管機構的信息要求,特斯拉或將面臨「每日每項27874美元,最高近1.4億美元」的罰款。
特斯拉設計負責人在此前的採訪中表示,公司將改變門把手的設計。
律師詳解中美路徑差異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崔帥帥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表示,特斯拉隱藏式門把手在美國所面臨的法律挑戰,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管與司法訴訟兩個層面,二者相互交織,共同構成了強大的外部壓力。
崔帥帥認為,NHTSA在此扮演了核心角色。其於2025年9月針對特斯拉部分車型車門缺陷啟動的調查,具有明確的預防性和系統性特徵。
「調查範圍覆蓋門把手、門閂、12V電池系統及控制軟件等關鍵組件,並要求特斯拉提交設計方案與故障記錄。此舉本質上是迫使企業公開其核心設計與故障數據,以評估系統性風險。NHTSA所設定的每日2.78萬美元、累計可達1.4億美元的罰款機制,構成了強有力的經濟威懾,體現了其通過強制性信息索取權倒逼企業合規與整改的監管邏輯。」崔帥帥説道。
在司法層面,美國產品責任法為消費者提供了多重訴訟路徑。崔帥帥表示,因門把手失靈受損的消費者,可基於以下至少三種歸責原則提起訴訟,其中包括過失責任、擔保責任和嚴格責任。其中,嚴格責任是對美國消費者最為有利的原則。原告僅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該缺陷在出廠時即已存在、且該缺陷直接造成了損害結果,而無需證明被告存在任何過錯。這極大地降低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和維權門檻。
崔帥帥告訴記者,美國的這一套「監管+訴訟」雙軌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安全治理方面,提供了重要借鑑。其中,NHTSA的模式展示了事中監管的效果,有利於前置化地識別和化解系統性風險。過失、擔保與嚴格責任構成的歸責體系,為不同案件情形的消費者提供了靈活的訴訟策略。此外,在被告行為具有明顯惡意或魯莽漠視公共安全時,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施以遠超實際損失的鉅額罰款。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補償,更是對企業及其決策者的嚴厲懲戒,旨在形成強大的行為糾正和普遍預防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兩國不同的機制下,企業的賠償責任存在一定差異。
崔帥帥表示,美國採用「全面賠償 + 懲罰性賠償」的模式:全面賠償覆蓋人身損害(包括醫療費、身體殘廢補償金、精神痛苦撫慰金、收入損失等)、財產損害(如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商業損失(如車輛因缺陷導致的貶值、無法使用期間的租車費用等);若企業主觀惡意大(如明知門把手有缺陷仍繼續銷售,且未告知消費者),法院可判決高額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往往遠超實際損失,以起到震懾作用。
而中國則以「法定賠償」為核心,懲罰性賠償按領域差異化設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財產損害按實際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方面,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通常是價款的三倍、十倍或損失的兩倍、三倍,「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計算上限」。
「這種差異使得在美國,一個產品責任案件可能讓企業傷筋動骨;而在中國,對企業來説,更直接的威懾可能來自於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強制召回,以及品牌聲譽的損失。」崔帥帥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