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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IPO公司假整合拼湊上市!國聯民生2保代、湖南啟元5律師、中匯事務所2會計師被出具監管函!

2025-11-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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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O熱點)

關於對保薦代表人王建瑋、張騰夫的監管函

時間:2025-10-24

深證函〔20251009

王建瑋、張騰夫:

2023627日,本所受理了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保薦代表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收購子公司東莞博鉞相關整合情況,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20219月,發行人收購東莞市博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博鉞),收購完成后,發行人持有東莞博鉞51.12%股份,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輪審覈問詢重點關注了發行人收購東莞博鉞后在業務、人員、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整合情況。你們在審覈問詢回覆中發表覈查意見稱,東莞博鉞被收購后在前述方面進行了有效整合。

經查,發行人整合東莞博鉞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東莞博鉞採購業務未使用發行人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發行人對應系統,發行人對東莞博鉞的人事、資金管理不符合發行人內控制度規定。在本所重點問詢東莞博鉞被發行人收購后的相關整合情況時,你們仍未充分關注前述異常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二、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與研發薪酬歸集的準確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經查,發行人認定的部分全時研發人員實際為非研發人員或非全時研發人員,研發人員認定和研發薪酬歸集不審慎,你們未充分關注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的異常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你們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1024

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證函〔20251010

關於對簽字律師廖青雲、馬孟平、侯大林、

陳金山、丁少波的監管函

廖青雲、馬孟平、侯大林、陳金山、丁少波:

2023 627日,本所受理了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簽字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20219月,發行人收購東莞市博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博鉞),收購完成后,發行人持有東莞博鉞51.12%股份,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輪審覈問詢重點關注了發行人收購東莞博鉞后在業務、人員、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整合情況。你們在審覈問詢回覆中發表覈查意見稱,東莞博鉞被收購后在前述方面進行了有效整合。

經查,發行人整合東莞博鉞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東莞博鉞採購業務未使用發行人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發行人對應系統,發行人對東莞博鉞的人事、資金管理不符合發行人內控制度規定。在本所重點問詢東莞博鉞被發行人收購后的相關整合情況時,你們仍未充分關注前述異常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你們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範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律師專業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説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 1024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審覈中心監管函〔202533

關於對簽字註冊會計師肖強光、陳新敏

的監管函

肖強光、陳新敏:

2023  627日,本所受理了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收購子公司東莞博鉞相關整合情況,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20219月,發行人收購東莞市博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博鉞),收購完成后,發行人持有東莞博鉞51.12%股份,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輪審覈問詢重點關注了發行人收購東莞博鉞后在業務、人員、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整合情況。你們在審覈問詢回覆中發表覈查意見稱,東莞博鉞被收購后在前述方面進行了有效整合。

經查,發行人整合東莞博鉞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東莞博鉞採購業務未使用發行人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發行人對應系統,發行人對東莞博鉞的人事、資金管理不符合發行人內控制度規定。在本所重點問詢東莞博鉞被發行人收購后的相關整合情況時,你們仍未充分關注前述異常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二、未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與研發薪酬歸集的準確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經查,發行人認定的部分全時研發人員實際為非研發人員或非全時研發人員,研發人員認定和研發薪酬歸集不審慎,你們未充分關注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的異常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4 年修訂)》(以下簡稱《審覈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上市審覈中心決定對你們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範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説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覈中心

20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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