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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9:30
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1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佈通告,譴責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01813)及其六名現任董事和一名前公司祕書。此次紀律行動有關該公司迟迟沒就兩項於2023年8月完成的主要交易發送資料通函,以及一直沒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聯交所的查詢。
具體名單如下:
(1) 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2) 執行董事、主席及前授權代表孔健岷先生(孔主席);
(3) 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孔健濤先生;
(4) 執行董事孔健楠先生;
(5) 執行董事蔡風佳先生;
(6) 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覈委員會主席譚振輝先生;
(7) 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覈委員會成員羅耀榮先生;
(8) 前公司祕書及授權代表陳健威先生(陳先生)。
(上文(2)至(7)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該公司、相關董事及陳先生統稱相關人士)
香港聯交所指,該公司發送通函的期限獲延長至2023年12月。然而,儘管聯交所多次提醒,該公司直至上市規則執行部就有關事宜展開調查后,才於2025年4月下旬發送資料通函,延誤了16個月之久。
聯交所四度作出書面查詢,該公司均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
該公司缺乏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致未能監察其就該兩項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未能確保聯交所的來函及查詢可適時上報董事會。
香港聯交所裁定:相關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他們依賴陳先生安排編備及發送通函,卻未有監察或跟進有關進展。他們對陳先生的依賴屬過度及不合理。
孔主席及陳先生作為該公司當時的授權代表,並未擔當該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他們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將聯交所的查詢上報董事會。他們甚至因公務繁忙或不在辦公室而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查看電郵,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確保該公司與聯交所維持有效溝通。
就聯交所駁回該公司有關延長發送通函期限的申請、發送通函的情況以及聯交所的查詢等,陳先生均未有上報董事會。他在未有諮詢或通知董事會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不分配按《上市規則》規定編備及發送通函,所需的財務資源和人手。根據《上市規則》,他須為其作為及不作為而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一事負責。
所有相關人士於聯交所擬作出紀律行動較早階段,便承認其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提出一系列補救措施,而根據該公司所述,有關措施都已經或即將實施。他們同意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