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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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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不良貸款,重組
202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零售貸款的不良率持續提升。爲了更好幫助我國商業銀行防範零售貸款不良率上升、做好零售不良貸款處置和回收工作,本文考察了我國香港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商業銀行參與個人債務重組的模式和方法,以期為境內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提供借鑑。
在我國香港地區,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兩種機制參與個人債務重組:
一是個人自願安排(IVA)機制。該機制下,由個人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經主要債權人(通常是商業銀行)同意后,商業銀行配合開展債務重組法律程序。不同於我國香港地區個人破產製度更側重於對破產個人資產進行清算拍賣,IVA制度下個人可以擁有破產記錄保存時效有限、不必通知僱主、可保留原有專業資質牌照等友好政策,對個人的影響較小。但應該注意的是,當債務人申請IVA時,其涉及的貸款通常已被列為不良貸款,因此對於商業銀行而言,開展IVA並不能直接改善不良率,IVA更多是通過個人負債的重組來提高銀行不良貸款的回收率。
二是由銀行發放債務重組貸款,幫助個人置換多筆高息債務。我國香港地區的債務重組貸款本質是利用低息新貸款來置換高息舊債務。銀行既能降低不良生成率,亦可以拓展高收益零售信貸業務。這是由於,得益於更加靈活的貸款利率定價空間,以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債務重組服務費等中間收入,債務重組貸款的整體收益要高於一般的零售信貸業務。從對銀行不良貸款率的影響來看,債務重組貸款能有效降低信用卡等零售貸款的不良生成率。不過,銀行債務重組貸款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業銀行對債務人的準確風險識別和定價能力。
在我國臺灣地區,個人債務重組機制的建立始於2005年,主要系「雙卡危機」期間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和銀行工會共同建立的「債務協商機制」。2007年,伴隨着我國臺灣地區個人破產法律對於相關機制的確立,個人債務重組機制逐步明確為「前置協商機制」和「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等制度。「前置協商機制」是進入「更生程序」和「清算程序」的必經階段。從其本質來看,「更生程序」類似於我國香港地區的IVA,或企業的破產重整;「清算程序」則類似於我國香港地區的個人破產,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雖然個人債務重組並不一定能直接降低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但可以提高不良貸款的回收率、控制不良貸款生成以及提高借款人還款能力,因此對境內銀行仍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第一,從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經驗來看,開展個人債務重組可以有效提高個人不良貸款的回收率。但值得注意的是,債務重組模式下對貸款本息的減免,可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
第二,個人債務重組可以改善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待觀察期結束后其貸款可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貸款,從而間接改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但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對不良資產上調分類的標準較巴塞爾委員會的標準更為嚴格,因此未來或可考慮適當優化標準以更好緩釋零售貸款不良率高企的態勢。
第三,境內商業若參考香港地區試點債務重組類貸款,或有利於緩解個人不良貸款生成率。但商業銀行若開展此類債務重組類貸款,應把嚴格做好客户准入和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核查。
202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零售貸款的不良率持續提升。截至2025年6月末,披露分條線不良率數據的A股上市銀行,其零售貸款整體不良率已追平對公貸款的不良率[1]。在此背景下,爲了更好支持我國商業銀行處置零售不良貸款、保持零售資產的質量穩定,本文考察了我國香港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商業銀行參與個人債務重組的模式,以期為境內商業銀行控制零售不良貸款率、拓展零售不良貸款處置手段提供經驗鏡鑑。
一、我國香港地區的個人債務重組方式
從我國香港地區的情況來看,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兩種機制參與個人債務重組:一是個人負債償付能力惡化、借款劣變后,由個人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經主要債權人(通常是商業銀行)同意后,商業銀行配合開展債務重組法律程序;二是由商業銀行向個人直接提供支持其開展債務重組的貸款產品,通過事前干預避免個人走向破產程序、及時控制個人不良貸款的生成。
1.1 個人債務重組
我國香港地區的個人債務重組稱為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s,以下簡稱「IVA」),是香港地區《破產條例》下給予面臨破產居民的分期還款選擇。對於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而言,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經主要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與債權人可重新協商債務還款計劃,在避免債務人破產的同時,亦能更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若與企業破產製度類比,在我國香港地區的法律框架下,個人破產類似於破產清算,而IVA則相對類似於破產重整。
對於申請IVA的債務人而言,一方面可以避免破產,在債務人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后的IVA執行期間,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因此,債務人可以暫時避免破產帶來的各種法律限制,同時暫時避免自身資產被強制清算。另一方面也可以適當降低還款壓力,債務人與債權人重新協商債務還款計劃時,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會根據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制定延長還款期限或減免部分本金的安排,以確保債務人能履行還款計劃。
對於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其資產大多會被折價拍賣,債權人實際可收回的資金會大幅降低。因此,債務人申請IVA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債務人申請IVA后還可以保留從事各類職業的資格,同時亦可以允許經營公司,故而個人能更好地維持一定收入能力,亦能更好償還債務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
在個人申請IVA的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需要對債務人的還款計劃、還款能力進行評估,並監督債務人執行還款計劃。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其在參與時會經歷幾個步驟:
第一,對債務人的還款計劃進行評估和盡調。若債務人開始申請IVA,債務人首先會聘請經法院認定的專業代名人(IVA practitioner, 通常為會計師或律師)為其盤點資產負債情況和重新制定還款計劃,並由代名人將還款計劃提交給債權人(即商業銀行)[2]。商業銀行在收到通知后,會對債務人的總債務規模、還款來源、持有資產情況、新的還款方式等各項條款進行盤點和充分評估,以判斷債務人新還款計劃的可行性。
第二,參與債權人會議並進行投票。代名人會根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情況來決定是否向法院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若確認召開債權人會議,全部債權人需要出席會議,並針對新還款計劃提出修改意見和投票。例如,對修訂的還款期(如從3年延至5年)或減免部分利息(如將年化利息從30%降至4%)等要素進行調整,以換取更高的整體回收率。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會議上若希望批准或修改代名人所提出的建議,需要經持有債務總額75%以上債權人的同意才能通過。例如,若債務人總債務100萬港元,最大債權銀行持有的債權金額為60萬港元,那麼最大債券銀行需聯合其他債權人(如其他債權銀行或信用卡公司)才能達成共識。而一旦會議通過相關決議,那麼有關條款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三,建立還款賬户並監督還款情況。在債權人會議通過新的還款計劃決議后,商業銀行會與代名人建立資金劃轉機制。債務人需要在對應的商業銀行開立指定的還款賬户,並將每月的還款金額打入該賬户,由代名人按比例分配至各債權人。商業銀行則需要定期覈對債務人還款賬户資金的到賬情況,以確保還款資金的專款專用。此外,若債務人在IVA計劃通過后連續三個月未還款,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相關補救措施來維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具體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請撤銷IVA並要求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或與代名人協商調整還款計劃(如降低月供)等。
應當指出的是,當債務人申請IVA時,其涉及的貸款通常已被列為不良貸款,因此對於商業銀行而言,開展IVA並不能直接改善不良率,IVA更多是通過個人負債的重組來提高銀行不良貸款的回收率。根據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法定債務重組程序,啟動IVA的前提是債務人已陷入嚴重的財務困境,無法按原條款償還債務。因此,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申請IVA前通常已將其貸款歸入不良貸款的範疇,在此基礎上通過協商后新發放的重組貸款亦屬於不良貸款的範疇,並不能直接改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
1.2 債務重組貸款
債務重組貸款在我國香港地區又被稱為結余轉户貸款(Balance Transfer Loan)或債務整合貸款(Debt Consolidation Loan)。該類貸款是商業銀行向債務人新發放的低息貸款,該筆低息貸款用以置換多筆高息債務(如信用卡貸款、民間借貸),從而降低債務人利息負擔。
我國香港地區商業銀行發放債務重組貸款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由商業銀行受理債務人的貸款申請並審查其借款資格。商業銀行需要債務人提供其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以及擬置換的高息債務清單,並根據債務人信用水平和收入情況審批相應的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貸款額度通常為債務人月收入的12-24倍,或某一固定的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則視債務人的信用水平確定,但通常要遠低於擬置換的原始債務利率。例如,渣打銀行要求申請人年收入達9.6萬港元以上,並審覈最近3個月的銀行流水。中銀香港對中銀發薪户或已建立「户口互聯」[3]的用户可以豁免收入證明,但需要通過消費數據和賬户活躍度評估還款能力。而對於高風險客户,銀行可以通過高利率和短還款期的方式來控制風險。例如,華僑銀行對信用評分較低客户設定的APR(實際年利率)上限為36%,還款期最短6個月。
第二,商業銀行將債務重組貸款直接支付給原債務的債權人。在債務人的債務重組貸款獲批后,商業銀行會將新發放的債務重組貸款直接支付至原有債務的債權人(如信用卡發卡銀行等),而非直接發放給客户。例如,中銀香港在發放此類貸款時就要求客户提供原債權人賬户信息並簽署劃款授權,從而確保資金能專項用於原債務清償。這一方面提高了債務人的還款效率,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債務人對貸款的挪用。而原債權人在收到還款后,會向債務人和銀行出具債務結清通知,確認原有的債務已全額償還,以便銀行更好統籌和管理債務人的后續償債計劃。
事實上,我國香港地區的債務重組貸款本質是利用低息新貸款來置換高息舊債務,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既能系統性的降低不良貸款生成率率,亦可以拓展高收益零售信貸業務。
具體來看,銀行在此類業務開展過程中,一方面可以用新發放的貸款,置換債務人在本行的已逾期、即將進入高額罰息的原始貸款。這部分貸款中有部分尚未被歸入不良貸款之列,因此通過前瞻置換的方式既能降低本行不良貸生成款率,亦能降低債務人的償債壓力以提高其還貸意願,從而實現更高的回收率。例如,中銀香港的「易達錢」結余轉户產品説明中就指出,客户可將中銀信用卡或其他私人貸款的結余整合為一筆低息貸款,貸款額最高可達月收入的23倍,還款期最長72個月,從而有助於降低其信用卡的不良貸款生成率。
另一方面,得益於更加靈活的貸款利率定價空間,以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債務重組服務費等中間收入,債務重組貸款的整體收益要高於一般的零售信貸業務。部分商業銀行還會以債務重組貸款為基礎對客户實施交叉銷售,鼓勵客户購買理財、保險等綜合產品,併爲此提供更為優惠的貸款利率。若客户在優惠期內取消關聯產品,可能觸發利率上浮條款。例如,匯豐銀行就對同時持有理財賬户的貸款客户提供0.5%的利率折扣。綜合債務重組貸款的高收益和交叉銷售特性,我國香港地區商業銀行普遍將其作為零售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對銀行不良貸款率的影響來看,債務重組貸款能有效降低信用卡等零售貸款的不良生成率。從我國香港地區商業銀行開展債務重組貸款的實踐來看,其主要面向信用卡貸款金額較大、每月僅能負擔最低還款額、實際承擔年化利率較高的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貸款,銀行亦能幫助客户以更低的年利率「一次性還清欠賬」。該模式通過優化債務結構,幫助債務人從「高息短債」轉向「低息長債」,以拉長還款周期的方式,紓解債務人短期現金流壓力,直接減少新不良貸款的產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應該做好嚴格的客户准入,篩選真正有還款能力、僅需優化債務結構的客户,而非單純「拆東補西」的高風險客户。
從拓展高收益信貸資產的角度來看,債務重組貸款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業銀行對債務人的準確風險識別和定價能力。由於債務重組貸款主要面向還款較為困難的借款人,相關借款人本身就屬於高風險客羣,其潛在違約率往往要高於一般借款人,因此對商業銀行在風險識別、風險控制和風險定價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基於此,香港地區商業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近3個月的銀行流水、税單或強積金(MPF)繳款記錄,以確保其收入來源穩定。而對於不擁有固定收入的客户(如自由職業者),還需額外提交近12個月的收入證明。在確定還款計劃時,商業銀行還會嚴格提出債務收入比限制,如每月的償債總支出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以確保借款人的長期償還能力。此外,商業銀行還會將還款賬户與借款人的工資賬户綁定,並通過工資收入自動轉賬機制來確保還款的穩定。
二、我國臺灣地區的個人債務重組方式
我國臺灣地區的個人債務重組機制由於曾發生過變化,因此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05年至2006年,主要系「雙卡危機」期間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和銀行工會共同建立的「債務協商機制」;第二個階段是2007年至今,以我國臺灣地區個人破產法下的「前置協商機制」為主,亦是當前我國臺灣金融體系中針對個人的常態化債務管理工具。
2005年下半年開始,由於信用卡和現金卡[4](以下簡稱「雙卡」)的過度超發和風險管控的失靈,我國臺灣地區的雙卡逾期率開始攀升。其中,現金卡逾期率一度攀升至近9%。在此背景下,為緩解個人債務壓力、控制金融機構風險,2006年4月,「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率先推出「債務協商機制」平臺,期望通過官方協商平臺統一協調商業銀行等主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2007年4月,「金管會」等監管部門出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立法將「債務協商機制」這一臨時性的解決方案轉化為我國臺灣地區個人債務重組協商的成文法,確定了以「前置協商」、「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為主的個人債務解決框架。
其中,「前置協商」與「債務協商機制」在運作機制上一脈相承,均以商業銀行等主要債權人為主導,通過與債務人簽訂一致性還款條件來提高債務回收率、確保債權人利益。「更生程序」則允許債務人以未來收入擬定還款計劃(最長180期),經法院裁定后可減免部分債務。「清算程序」則是通過變賣債務人財產后,按比例清償債權人。從其本質來看,「更生程序」類似於我國香港地區的IVA,或企業的破產重整;「清算程序」則類似於我國香港地區的個人破產,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前置協商」是債務人申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的必經階段,即債務人必須先與主要債權人開展債務重組協商,若未與債權人達成一致意見,纔可向法院申請進入「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以便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
從我國臺灣地區商業銀行參與「債務協商機制」或「前置協商」的流程來看,通常包括諮詢、文件準備、正式協商以及簽訂協議四個步驟。
第一,在諮詢階段,債務人通常會向消費者保護協會、銀行、法律援助協會或民間顧問公司尋求諮詢,力圖釐清自身整體債務情況、可用資產情況,同時對自身還款能力的評估,從而判斷自身是否適合進入債務協商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亦可以主動發起聯繫債務人開展債務協商,以避免債務人的債務壓力進一步提升,進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在文件準備階段,債務人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證明、財力證明、所有債權銀行的賬單及往來記錄等相關文件。其中,財力證明和所有債權賬單尤為重要,債務人需要詳細提供近半年的工資流水、交易明細以及名下資產等情況,同時亦需要配合商業銀行對其揹負的其他債務進行梳理,以便於后續還款方案的協商和設計。
第三,在正式協商階段,債務人本人或債務人委託專業顧問向其最大債權銀行發起申請,再召集所有債權銀行討論新的還款方案。新還款方案的細節包括確定還款期限、月償付金額、利率以及本金減免幅度等,以便債務人一次性解決多家債權銀行催收、協商以及確定新的還款事宜,有利於簡化協商流程、更快落地還款計劃。
其中,債務收入比是商業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新還款計劃時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例如,在通過債務協商過程中,商業銀行會根據無擔保債務總額[5]與債務人月收入的比值(以下簡稱「債務收入比」)將債務人分為三大類:一是債務收入比在17倍以下的,其還款計劃可通過商業銀行與債務人具體協商決定,對於此類債務人,由於債務收入比較低、還款壓力較小,因此后續協商確定的新還款計劃要素相對靈活。二是債務收入比在17倍至25倍的,由我國臺灣地區「金管會」和銀行工會建立的債務協商平臺統一確定還款期數和還款利率。具體來看,還款周期應為60個月,還款利率應為3.88%。三是債務收入比在25倍以上的,亦由我國臺灣地區「金管會」和銀行工會建立的債務協商平臺統一確定還款期數和還款利率。考慮到該類債務人還款壓力較大,因此監管部門所確定的還款周期進一步延長至80個月,還款利率亦降至0。爲了收回本金,銀行將讓渡所有的利息收入,並允許更長的還款周期。
第四,在簽訂協議階段,確定還款計劃后,債務人將與各債權銀行簽訂還款協議,並開立專門的還款賬户。若在債務協商機制下,債務人將直接與最大債權銀行簽約,並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管理后續的收款及劃款等事宜。
從我國臺灣地區商業銀行開展債務協商從而控制零售貸款風險、提升零售高風險貸款回收率的方式來看,主要依靠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在協商前建立嚴格的准入機制,重點分析債務人的當前收入水平、資產負債比以及債務成因,以確保債務人具備「恢復還款能力」的基礎。同時,確認債務人並非惡意逃廢債,從而避免錯誤地幫助高風險客户「過度協商」。
二是在協商中設立剛性協議條款,重點是制定匹配債務人現金流的還款計劃。銀行應根據債務人月收入,按「必要生活開支優先」原則設定還款金額,避免還款壓力過大導致二次違約,同時限制單一債務人的協商次數(如1年內不超過2次),避免「反覆協商」消耗銀行資源。
三是協商后實施動態監控和預防措施。在動態監控方面,每月核查還款到賬情況,每季度要求債務人更新收入證明或流水,若發現收入下降、失業等風險信號,則提前調整還款計劃(如暫時降低月還款額、延長還款期)。在預防措施方面,將債務協商客户納入專項監控名單,設定風險指標(如逾期情況、債務收入比等),當指標超過閾值時觸發預警,由專家介入評估是否需終止協商或啟動資產保全等。
從對銀行不良貸款率的影響來看,我國臺灣地區商業銀行開展債務協商的性質和香港地區開展IVA類似,均是對債務人已出險的貸款進行重組,因此並不能直接改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目的更主要是提高不良貸款的回收率。當然,該方式亦可以通過重組后待債務人還款能力好轉,再將重組貸款上調至關注類甚至正常類貸款,從而間接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
三、總結
從我國香港和我國臺灣地區對個人債務重組的實踐來看,雖然開展個人債務重組大多難以直接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但仍可以從提高不良貸款回收率、控制不良貸款生成以及提高借款人還款能力乃至意願等角度支持商業銀行提升資產質量、「向不良要利潤」。因此,相關制度的參考和借鑑對於監管部門支持我國商業銀行應對零售不良貸款率的上升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第一,從我國香港、臺灣地區的經驗來看,開展個人債務重組可以有效提升個人不良貸款回收率30個百分點以上。從我國臺灣地區的情況來看,根據「臺灣銀行工會」2022年統計,通過前置協商開展個人債務重組,商業銀行對個人不良貸款的平均回收率[6]達65%以上,相比之下,直接覈銷后繼續追回的回收率僅約30%[7]。而從我國境內商業銀行對個人不良貸款的回收率來看,通過覈銷后的回收率約20%,通過不良貸款轉讓方式實現的回收率約10%,通過發行個人消費不良貸款ABS或個人住房抵押不良貸款ABS實現的整體回收率約為20%。
但值得注意的是,債務重組模式下對貸款本息的減免,可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19〕9號),債權人對所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將減免本金的差額確認爲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營業外支出」),並衝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從而導致當期撥備覆蓋率的下降。
第二,個人債務重組可以改善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待觀察期結束后可將相關貸款再上調至關注類甚至正常類貸款,從而間接改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根據原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在2023年2月11日發佈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銀保監會人民銀行令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風險分類辦法》」),若債務人經重組后的貸款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原則確定)正常償付,那麼該貸款即可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因此,若債務人經與商業銀行協商確定還款計劃后,能切實履行還款職責,經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后即可將債務人的貸款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貸款,從而降低商業銀行關注類貸款佔比,進而間接的也使得銀行不良率上升的風險有所降低。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境內和我國香港地區對不良資產上調分類的標準較巴塞爾銀行委員會(BCBS)的標準更為嚴格。按照2017年BCBS發佈的《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於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除應滿足的其他條件外,債務人若已連續至少3個月對相關債務進行按時正常償付,則可將相應資產調出不良資產範疇。從我國境內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實踐來看,無論是不良資產還是重組資產,最少都需要6個月的觀察期才能將不良資產上調至正常或關注類。
第三,境內商業若參考香港地區試點債務重組類貸款,或有利於緩釋個人不良貸款生成率上升的壓力。以當前境內銀行零售業務中不良貸款率最高的信用卡貸款為例,其從正常貸款劣變為不良貸款,債務人通常會經過「正常還款-僅能負擔每月最低還款-無力償還貸款」的過程,其中在「僅負擔每月最低還款」階段,債務人實際上有較強還款意願,但由於過高的分期利率或罰息而無力償還貸款,最終使得信用卡貸款劣變為不良。在此背景下,境內商業銀行若參照我國香港地區針對信用卡業務發放債務重組類貸款,通過新的低息貸款來置換債務人的高息貸款,有助於緩解債務人的還款壓力,將可以避免其信用卡貸款最終出險,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用卡貸款的不良生成率。應當指出的是,除了銀行和消金公司發放的消費貸、信用卡貸款之外,近年來互聯網公司下屬的各類小額貸款公司亦發放了大量利率較高的貸款,若未來我國監管部門允許銀行向居民債務重組類貸款,亦可考慮將居民所負擔的小貸公司貸款亦統一納入重組置換範疇,從而全方位緩解居民的償債負擔。
此外,在《風險分類辦法》下,個人貸款在風險分類上並不存在「連坐機制」[8],即個人單筆貸款劣變為不良並不會導致該居民所有貸款均被計為不良。因此,對於居民而言,若銀行通過新貸款置該居民的不良貸款及尚未劣變為不良的其他貸款,理論上將可以直接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不過,從境內銀行的當前實踐來看,若債務人在某銀行的信用卡貸款已劃爲不良,那麼銀行通常不會批准對該債務人發放新貸款。因此,境內商業銀行即使試點開展債務重組類貸款,亦可能更多用於置換處於分期還款期的高息貸款,而不是已逾期的高罰息不良貸款。因此,債務重組貸款即使在我國境內落地,也或將更多用於遏制不良貸款的生成而非直接降低不良貸款率。
應該指出的是,若商業銀行開展此類債務重組類貸款,應把嚴格做好客户准入和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核查。由於債務重組類貸款主要面向已出現還款困難的高風險客户,部分債務人可能將其視為「債務延期工具」,或通過惡意違約來爭取利率或本金減免。因此,商業銀行應該嚴格審覈收入穩定性、債務收入比(DTI)、信用記錄等,篩選真正有還款能力、僅需優化債務結構的客户,而非單純「拆東補西」的高風險客户。同時,在此類貸款投放后,商業銀行應及時定期跟蹤借款人還款情況及負債變化,若發現客户新增高息債務或還款能力下降,及時採取干預措施(如調整還款計劃),避免風險惡化。
注:
[1]具體可以參閱我們此前的報告《如何看待當前對公、零售貸款不良率的分化?》,https://app.cibresearch.com/tiptap_web/index.html#/shareUrl?id=503efd0cf4f668d76c768737d4303b01&from=app&appVersion=5.4.2
[2]考慮到債權人主要為商業銀行,且后續均從商業銀行參與的角度分析,因此以下債權人均用「商業銀行」指代。
[3]香港金融管理局主導的一項金融科技計劃,旨在通過開放銀行技術,讓客户能夠安全、便捷地授權不同銀行之間共享其賬户數據,從而實現跨銀行賬户管理、簡化信貸流程及提升理財體驗。
[4]為借款人提供無抵押、短期、小額、高息的貸款服務,沒有免息期,且每次使用都會收取固定額度的提取手續費。
[5]即信用卡、現金卡的債務總額。
[6]最終回收總金額與貸款本金的比值。
[7]資料來源:債務協商在臺灣:實務流程、利弊與成功案例分享,[EB/OL], 2025/08/09[2025/10/30], https://getmyfinances.com/%e5%82%b5%e5%8b%99%e5%8d%94%e5%95%86%e5%9c%a8%e5%8f%b0%e7%81%a3%ef%bc%9a%e5%af%a6%e5%8b%99%e6%b5%81%e7%a8%8b%e3%80%81%e5%88%a9%e5%bc%8a%e8%88%87%e6%88%90%e5%8a%9f%e6%a1%88%e4%be%8b%e5%88%86%e4%ba%ab/。
[8]若債務人名下某筆零售貸款已劃爲關注類或不良貸款,其名下其他品種的零售貸款並不必強制歸為關注類或不良貸款,而是仍然依據脱期法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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