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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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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場複雜且不斷更新的ESG合規標準,為出海企業帶來了新挑戰。其中,連續五年作為中國第一大貿易伙伴的東盟,尚未建立統一的ESG立法框架,各成員國在ESG監管方面的側重點差異顯著,出海企業需採用「一國一策」的精準戰略適配。
作為中國第二大貿易伙伴的歐盟,ESG監管已向務實轉型,但中國出口優勢企業在覈心議題上仍需堅持嚴苛標準,尤其是在新能源與高端製造出口領域,需加強資源循環與產品可持續性、能源轉型與氣候中和等議題的投入管理與定量數據鑑證準備。
來源:新財富雜誌(ID:xcfplus)
作者:張若海 慕凌霞 王小蝶 孫培藝 方豆
張若海為易董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所長,慕凌霞為該所特聘專家,王小蝶、孫培藝、方豆為該所研究員
隨着全球經濟格局、地緣政治和貿易規則發生深刻變化,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已全面加速。其中,歐盟、東盟作為全球重要經濟體,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2025年1-7月,中國出口額同比增長7.3%,其中,對這兩地的出口額增幅分別達到8.2%、14.8%,凸顯了當地市場需求的迅速擴張。然而,其複雜且嚴格的政策環境,尤其是在ESG合規方面的高標準,也給出海企業帶來了新的挑戰。
如今,ESG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貫穿於政策制定、市場監管以及消費者選擇的方方面面。全球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監管環境也正經歷重大轉型,主要經濟體紛紛將ESG披露從自願性倡議推向強制性要求。企業出海不僅要關注傳統的貿易壁壘、市場準入等問題,更需重視ESG信披與實踐。
然而,一些國家ESG政策複雜且不斷更新,企業難以精準把握。比如,歐盟對企業碳排放量要求嚴格,企業如不達標,可能面臨高額罰款和市場準入限制。此外,各行業在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面臨的ESG核心議題不盡相同,從能源行業的碳排放管控,到製造業的供應鏈可持續性,再到科技行業的數據隱私與社會責任,這些議題直接關係到企業的市場準入、運營成本以及品牌聲譽。如果企業對海外ESG政策理解不透徹,執行過程出現偏差,可能面臨處罰或聲譽受損。因此,在國際化征程上,中資企業必須積極提升自身ESG實踐和信息披露水平,適應全球價值鏈新格局和ESG政策的升維,尤其是歐盟和東盟國家需要給予特別重視。
01
歐盟:從ESG規則引領,到競爭力重塑的務實轉型
歐盟穩居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地位,且戰略意義正進一步提升。2025年1—7月,中國對歐盟的出口額達2.28萬億元,佔出口總額的14.89%。來自中國的新能源汽車、光伏組件、動力電池等綠色產品,以及數字經濟設備成為增長主力,契合歐盟綠色轉型和數字化需求。
中國對歐盟的出口主要流向德國、荷蘭、意大利和法國,這四個核心國家合計佔中國對歐盟出口總額的60%以上,反映出中國商品在歐盟核心市場的深度滲透。
值得關注的是,歐盟在ESG規則制定層面引領全球。其ESG政策最核心的框架性文件是《歐洲綠色協議》,歐盟ESG監管體系的核心目標在於實現該協議設定的氣候目標。為此,《歐洲氣候法案》於2021年7月生效,從法律上要求27個成員國在2030年前將温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基礎上削減55%,並在2050年前成為淨零排放經濟體。
歐盟供應鏈的ESG政策全方位覆蓋了環境質量與污染防控、資源循環與產品可持續性、能源轉型與氣候中和、供應鏈與原材料安全四個方面。
在環境質量與污染防控方面,歐盟構建了以《歐洲綠色協議》和《零污染行動計劃》為綱領的全介質防控框架。《零污染行動計劃》整合空氣(PM2.5、VOCs)、水(微塑料、養分流失)、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目標,計劃在2050年將空氣、水和土壤污染減少到不再被認為對健康和自然生態系統有害的水平。在此框架下,其制定的政策聚焦特定污染物管控,新版《工業排放指令》根據零污染目標,使用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將覆蓋範圍擴大至更多畜牧業和工業活動,修訂后的指令將減少大型工業設施以及養豬場和家禽養殖場的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對部分類別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禁止其進口、出口、生產、投放市場;《含氟温室氣體法規》計劃到2050年,實現HFC類化合物在歐盟市場的「零投放」。
在資源循環與產品可持續性方面,歐盟以《循環經濟行動計劃》為總綱,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各環節。
在設計端,《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ESPR)要求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生態設計要求,並禁止銷燬未售出的消費品。《可持續和循環紡織品戰略》則對紡織品提出耐久性、可修復性及回收含量等強制性生態設計要求,同時,要求大企業公開披露廢棄紡織品的處理信息,並禁止銷燬未售出紡織品(表1)。
在生產端,《電池與廢電池法規》要求電池製造商提升材料的可追溯性、可持續性和安全性,並設定2027年鋰回收率為50%、鈷銅鉛鎳回收率為90%的目標。《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嚴格限制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的使用。
在消費端,《商品維修指令》要求企業保障產品的可維修性,提高耐用性和可修復性,防止過早廢棄。
在回收端,《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將從2026年8月12日起禁止重金屬和全氟化合物超標的包裝材料進入市場。《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要求生產者承擔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處理責任。《建築產品條例》強制要求建築產品披露碳足跡和回收數據,並對鋼材、混凝土等材料的再生比例提出要求。《廢棄物指令》則明確了生產者責任,鼓勵環境友好設計,並設定了2035年「生活廢物再使用和回收利用率達到65%」的目標。
在能源轉型與氣候中和方面的政策體系中,歐盟同樣以《歐洲綠色協議》為頂層設計,通過《歐洲氣候法案》將「2030年減排55%、2050年氣候中和」的目標法律化。能源效率提升方面,《能源標籤法規》建立「A-G」能效等級體系,覆蓋家電、照明等20余類產品,要求供應商(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在向歐洲市場銷售其產品之前,需要在EPREL註冊能源標籤,提交能效標籤、技術資料及符合性證明等產品信息;清潔能源替代方面,《淨零工業法案》(NZIA)規定了增加淨零技術投資的多項舉措,提出了兩大指示性指標:一是到2030年,歐盟本土淨零技術製造產能達到部署需求的40%;二是到2040年,歐盟在這些技術上達到世界產量的15%。
為此,法案對淨零技術產品出口到歐盟施加一定限制,對於歐盟市場上來自第三國(非歐盟國家)的供應份額超過50%,或已超過40%並且連續兩年增長至少10個百分點的技術,在公共採購和可再生能源拍賣中,引入韌性貢獻要求:30%可再生能源拍賣量(或每國每年6吉瓦)需納入負責任商業行為等非價格標準,公共採購等場景中若產品過度依賴單一供應源,需考量供應鏈韌性而非僅選低價方案。《清潔工業協議》擬於2026年在戰略性行業的公共採購中,引入「歐洲優先」標準,以支持本土製造業的能源轉型,強化歐盟工業競爭力。
供應鏈於原材料安全方面,針對「資源依賴—供應鏈風險—地緣政治」三重挑戰,政策形成「資源多元化+供應鏈溯源」雙軌策略。資源供應方面,《關鍵原材料法案》(CRMA)計劃到2030年,要求每年10%以上的關鍵原材料開採、至少40%的關鍵原材料加工、15%的關鍵原材料回收都來自歐盟內部,並確保任何戰略原材料的消費量不超過65%來自單一的第三國;供應鏈監管方面,《零毀森林法案》(EUDR)禁止企業將特定商品(如木材、橡膠、牛、可可、咖啡、棕櫚油和大豆)及其衍生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從歐盟出口,除非能夠證實這些商品未涉及毀林行為,並且在生產過程中遵循了生產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可持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強制要求大型企業識別、預防、減輕和終止其自身運營、子公司及價值鏈(上下游業務關係)中實際和潛在的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並對其價值鏈上的合作伙伴進行盡職調查。
在企業及供應鏈披露監管方面,歐盟也採取了諸多舉措。2022年11月,歐盟頒行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強制性要求企業採用統一的標準來開展非財務信息披露,同時,要求企業通過獨立鑑證機制來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以進一步加強對企業ESG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為有效推進CSRD的落實,歐盟委員會於2023年7月31日發佈了《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全面細化了對歐洲企業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4月,《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在歐洲議會中獲得最終投票通過,將於2026年生效。該指令以推動可持續和負責任的企業行動為目的,將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納入公司自身價值鏈的相關體系中,確保企業對自身價值鏈的潛在風險進行識別、預防及應對(表2)。
但2025年歐盟發佈的《綜合簡化法案》(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對前期ESG監管過度擴張的策略性進行了回調。
2024年9月,意大利前總理馬里奧·德拉吉(Mario Draghi)向歐盟委員會正式提交了有關歐盟經濟競爭力有關的報告(簡稱「《德拉吉報告》」),報告中警示,過度的ESG監管導致企業合規成本飄升,削弱了歐盟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2025年1月,在《德拉吉報告》的基礎上,新一屆歐委會發布任內首份重要動議——《競爭力指南》,提出要兼顧碳中和與競爭力提升、大幅增加創新投資,並將經濟安全與競爭力掛鉤。這表明,提升競爭力已成為歐盟當前核心任務。
作為迴應,歐盟委員會調整ESG監管尺度,於2025年2月推出《綜合簡化法案》,簡化監管框架,通過精準豁免鎖定核心排放源,避免「一刀切」監管誤傷中小企業競爭力(表3)。最終目標是在不削弱《歐洲綠色協議》核心承諾(2030年實現減排55%、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的前提下,通過優化監管效率,鞏固歐盟全球綠色治理領導權。
表3:歐盟《Omnibus簡化法案》調整法規概覽
02
東盟:ESG柔性治理與共識構建的漸進式路徑
東盟已連續五年保持我國第一大貿易伙伴角色,東盟國家憑藉相對低廉的土地和勞動力成本、人口紅利、寬松的政策環境以及穩定的經濟增長等優勢,成為中國企業出海投資的重點和優先地區。深化與東盟的友好合作,也是我國應對全球不確定性的重要戰略。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為中國與東盟的合作帶來顯著地域優勢。此外,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談判於2025年5月正式結束,升級議定書在2025年10月28日簽署。新版本涵蓋九個領域,聚焦數字經濟、綠色經濟及供應鏈互聯互通,覆蓋人口20億、GDP總額超156萬億元,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間自貿區。
2024年,中國對東盟出口額達到4.17萬億元,佔中國外貿總值的15.9%。2025年1—7月,我國對東盟出口額已達2.71萬億元。這一持續領先的貿易地位源於中國與東盟經濟的高度互補,中國主要出口工業製成品、機電設備及消費品牌,而東盟則提供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廣闊的新興市場。
東盟國家中,越南作為區域產業鏈重要樞紐的地位突出,是中國在東盟最大的貿易對象,我國對越南出口商品總值佔出口東盟總值的比例為29%;出口馬來西亞和泰國的商品總值各佔16%,並列第二;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則分別佔據13%和12%,雙方主要貿易產品包括電子零部件、紡織品、半導體、棕櫚油、鎳礦和新能源材料等。在出口產品方面,中國的機電產品、紡織品等傳統品類持續保持優勢,同時,新能源汽車、潮玩文化產品以及數字服務成為新的增長動力。
與歐盟依靠強制性指令推進不同,東盟的ESG治理體系根植於獨特的「東盟方式」,即嚴格遵循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和協商一致原則。東盟不尋求建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統一法規體系,而是通過制定分類標準、披露指南和路線圖等軟法工具,為成員國提供指導性、框架性文件。這種柔性治理機制雖然缺乏強制性約束力,但充分考慮了成員國在經濟發展階段、監管能力和優先事項上的差異性,確保了區域合作的包容性,為成員國提供了靈活的空間。
實踐中,東盟實行「舒適性原則」,即推進合作進程必須使所有成員國感到「舒適」,考慮到成員國的差別,特別是讓那些欠發達的成員不掉隊。這一原則雖然保障了欠發達成員國的參與度,但也可能導致某些國家對落實計劃缺乏誠意,從而使實際落實的效果大打折扣。
儘管缺乏強制執行力,但東盟通過聚焦綠色金融、可持續基礎設施等易形成共識的領域,取得了顯著進展。自2017年以來,東盟陸續出臺了《東盟綠色債券標準》、《東盟可持續發展債券指南》、《東盟可持續資本市場路線圖》、《東盟可持續銀行原則》、《東盟社會責任債券標準》等政策,以統一區域內綠色金融市場標準。
此外,東盟於2021年發佈了首版《東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將經濟活動按綠色、棕色、紅色分類,為高碳行業的轉型提供金融支持框架;2023年、2024年又陸續發佈了第二、第三版分類方案,強調了綠色轉型在社會方面的重要性,完善了重點行業評估指標和技術標準。2025年4月,東盟資本市場論壇(ACMF)發佈了《東盟供應鏈中的中小企業簡化ESG披露指南》,幫助區域內中小企業提升ESG信息披露能力。這些政策與《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2025》和《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2025》的戰略指引相呼應,共同服務於《東盟全面復甦框架》下的韌性重建。
總而言之,東盟的ESG治理選擇了一種柔性治理、以共識構建和尊重多樣性為特徵的漸進式路徑。它可能犧牲了部分效率與統一性,但換來了更高的政治接受度,以及更好地適應了區域的複雜性,為多元化地區的ESG治理提供了一個有別於西方強制性立法的重要範式。
我們可以通過環境、社會、治理三個維度,對東盟主要成員國進行具體分析。
新加坡:ESG監管的區域標杆
隨着中國「一帶一路」政策深入、RCEP落地等一系列積極因素推動,新加坡便捷的世界聯通性、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世界一流的企業人才庫以及最重要的親商政策環境,讓其成為中國企業出海東南亞的熱門之選。
作為東盟唯一的發達國家,新加坡在ESG監管和表現方面是東盟的標杆。早在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就規定所有上市公司须發布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ESG相關的實踐案例;中國企業應關注新加坡的綠色金融和碳税政策,確保自身的運營方式符合當地的環保標準;此外,還應做好年度ESG報告披露,以提高企業的透明度和社會責任形象。
新加坡的環境治理體系始於1971年《清潔空氣法案》,針對早期工業污染問題建立了基本規制框架,歷經50年的發展,當地如今已形成覆蓋空氣、水、廢物、化學品和氣候變化的全面政策框架。隨着新加坡國際港口地位的確立,1991年,其出臺了《防止海洋污染規定》,有效保護海洋環境並支持航運業發展。至1999年,《污水與排水法》、《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危險物質法規》、《空氣雜質法規》、《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系統化地構建了全方位環境管理框架,標誌着新加坡環境治理體系的初步成熟。
進入21世紀,資源約束成為新加坡面臨的核心挑戰,其水資源幾乎完全依賴進口,能源安全脆弱性日益凸顯。對此,2006年,新加坡推出《省水標籤計劃》,採用市場機制應對水資源短缺問題。2009年,其推出的《水資源法》將水資源管理提升到國家安全戰略高度,建立全面的水循環管理框架。
隨着全球氣候變化議程加速推進,2013年,新加坡推出《能源節約法案》(ECA),針對大型能源用户實施能效管理,旨在提升能源效率和減少能源消耗。2019年,其推出的《碳定價法》成為東南亞首個碳税機制,通過價格信號引導企業低碳轉型。2020年,其推出的《環境風險管理指引》幫助金融機構識別、評估和管理環境風險。
新加坡人口呈多元化且高度國際化的特點,其社會相關政策的設計特別注重多元文化融合與全球標準接軌。1940年,《工會法》的頒佈為勞資關係協商提供了制度框架。1968年成為其發展的關鍵節點,隨着出口導向工業化戰略的實施,《就業法令》作為核心勞動法典出臺,規定了工作時間、工資待遇、休假權利等基本勞動標準,為工業化進程提供了穩定的勞動力制度環境。同年,《僱傭(女性)法》出臺,特別關注女性勞動者權益,規定產假福利和工作保護,體現了對女性參與經濟活動的鼓勵與保障。1973年,新加坡頒佈《僱傭(兒童和青年)法》,保障了兒童和青少年的權益,防止剝削和虐待。1993年《僱傭(退休與再就業)法》出臺,鼓勵年長員工繼續參與勞動力市場,促進了勞動力市場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21世紀以來,新加坡的社會政策更加註重質量提升與全面保障。2006年出臺的《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將職業安全保護範圍從傳統的工業場所擴展至所有工作場所,建立了全面的風險管理框架,企業必須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合規。2014年同時出臺的《平等就業機會法》和《僱傭(最低工資)法》,前者確保招聘過程中的公平性,要求企業提供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環境,尊重多種文化背景的員工;后者通過行業最低工資標準,保障低收入羣體基本生活水平,確保公平薪酬體系。這些政策共同促進了社會的包容性發展,幫助企業更好地融入當地社會。
新加坡在治理方面的政策同樣走在前列。1960年《反腐敗法》的頒佈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以「零容忍」態度對待腐敗行為,為建立廉潔高效的行政體系奠定基礎,成為新加坡吸引外資的重要制度優勢。1967年同時出臺《公司法》和《税收管理法》,前者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明確了董事職責和財務報告要求;后者建立了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兩者共同為新加坡商業環境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法律保障。
2001年,首版《公司治理守則》(簡稱《守則》)的發佈,標誌着新加坡公司治理進入標準化階段,為新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確的行爲準則。2005年,新加坡對《守則》進行修訂,引入「公司治理披露安排」,強制上市公司定期披露治理信息,提升了市場透明度。2012年,《守則》再次更新,首次要求董事會在公司戰略中整合ESG因素,這標誌着ESG理念正式納入新加坡公司治理框架。2018年發佈的最新一版《守則》,進一步提升了要求,在董事獨立性、董事會多樣性和利益相關方參與等方面設定了更高標準。
泰國:逐步強制ESG信息披露
泰國作為東南亞地區的重要經濟體,憑藉其地理位置、相對穩定的政治環境和成熟的基礎設施,是中國企業出海的重要目標市場。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ESG相關政策、目標及績效等信息。自2021年起,泰國將年度財務報告(Form 56-1)與可持續發展報告合併爲「一份報」,其中包含詳細的ESG披露章節,採用「遵守或解釋」機制。這意味着所有上市公司均需報告ESG事項,如應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減碳措施及社會不平等關鍵議題。儘管早期是半強制性質,但監管層正逐步強化要求,預計未來或轉為全面強制。
泰國政府多個部門也聯合推動可持續金融框架。其財政政策辦公室、央行等在2021年發佈了《泰國可持續金融倡議》,為可持續金融發展奠定基礎。同時發佈的《泰國ESG報告指南》為企業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明確了環境、社會和治理三個維度的披露要求,幫助企業規範報告內容和格式。
泰國在推進環境政策時考慮了企業發展階段和承受能力,採用循序漸進的策略。1975年出臺的《國家環境質量促進和保護法》是泰國第一部環境基本法,使環境保護正式進入泰國國家治理框架,並首次設立環境影響分析制度。2017年,其推出的《公共衞生法》,將環境保護作為實現公眾健康安全目標的措施之一。2018年,《泰國綠色公共採購法》出臺,要求企業在參與公共採購時提供環境友好型產品,有效創造了綠色市場需求,為后續的監管措施奠定了基礎。2019年,《環境質量管理法》的頒佈,強化了企業在廢水、廢氣排放和廢棄物處理等方面的責任,並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估(EIA)制度,體現了對企業環境管理的更高要求。其同年出臺的《有害物質法》建立了化學品監管的核心法律框架,覆蓋化學品生產、流通、使用及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監管網絡。2020年,泰國推出《氣候變化行動計劃》,提出了具體的減排目標,要求企業進行温室氣體排放監測,推廣綠色能源,減少碳足跡,並鼓勵採取節能減排措施。
此外,泰國預計在2025年、2026年陸續推出《全球變暖法案》、《氣候變化法草案》,以減少排放量,應對全球變暖的挑戰,並準備迎接歐洲即將實施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泰國將成為繼新加坡之后第二個實施碳税的東盟國家。
泰國政府在社會相關ESG領域逐步構建了較為系統的政策框架,旨在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並推動工作環境與安全標準的提升。
1992年,泰國出臺的《工廠法》作為早期基礎性立法,對工業運營提出全面規範,明確要求工廠所有者落實工人健康與安全措施,並定期開展檢查。此外,該法也加強了對工業污染的管控。
隨着ESG理念不斷深化,泰國於2011年頒佈《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法》,進一步系統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該法明確提出,要建立OHS管理系統框架,強調用人單位應開展系統性風險評估與管理,推動企業形成更現代、更主動的職業安全治理機制。
2018年推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倡議》採用倡導性方式,推動企業積極參與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領域的行動,特別強調對弱勢羣體的關注。
2020年實施的《勞動保護法》則建立了強制性規範體系,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健康安全要求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該法律顯著提升了泰國勞工權益保護水平,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行爲準則,也為勞動者創造了更加公平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2017年,泰國《公司法》的修訂標誌着其公司治理標準的重要升級。該法全面修訂了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着重強調四個關鍵維度:公司透明度、董事會責任、信息披露和股東權益保護。這些修訂確保了公司運作不僅需要符合法律合規要求,更為泰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20年出臺的《反腐敗條例》則打擊了商業和政府腐敗,規定了企業和個人在商務交易中需遵守的反腐敗行為標準,確保商業活動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印度尼西亞:大力推動ESG轉型
印度尼西亞作為東盟最大的經濟體,正積極將ESG納入金融監管與企業實踐。
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在2017年發佈第51號規章,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實施可持續金融,並每年提交可持續發展報告。這一規章使年度可持續報告成為法定要求,內容涵蓋環境管理、社會責任和治理結構等。隨后,OJK於2021年發佈16號通函,進一步細化了上市公司年報中ESG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內容要求。
2009年,印尼頒佈的《環境保護與管理法》,為其奠定了環境治理的法律基石。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該法要求企業減少污染,並承擔環境責任。2021年,印尼頒佈的《碳定價法令》(第98號總統令),成為該國碳市場規範化發展的里程碑。2022年,其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通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和設定煤電淘汰時間表,推動能源結構從化石燃料向清潔能源轉型。2023年正式推出的《印度尼西亞碳交易制度》(IDXCarbon),作為實現2060年淨零排放目標的關鍵工具,要求高碳排放行業參與碳配額交易。印尼表示,2025年內將公佈碳交易政策細節,計劃在2027年正式推出針對高排放行業的強制性碳交易計劃,涵蓋水泥、化肥、鋼鐵及紙漿和造紙四個行業,將採用「總量控制與交易」模式,設定排放上限,允許企業買賣排放配額。超額排放的企業將面臨罰款,而排放低於配額的企業可以出售剩余配額。
2021年,《職業健康與安全法》的出臺,顯著強化了印尼企業對員工職業健康與安全的責任,特別針對高危行業制定了更加嚴格的標準和要求。該法明確了僱主在提供安全工作環境、進行風險評估、實施防護措施等方面的義務,體現了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同年,印尼頒佈的《數據保護法》則規定了企業如何合法收集、存儲和使用個人數據,建立了數據主體權利保護機制,並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數據安全管理體系。
印尼2023年出臺的《企業可持續治理指引》是對ESG治理要求的重要升級。該指引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ESG治理架構,確保高管和董事會承擔可持續治理責任。上市公司需要設立ESG治理委員會,定期提交合規報告。
越南:ESG監管加速起步
自2016年起,越南就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發佈可持續發展報告,是東盟較早強制ESG報告的國家之一。許多越南上市公司已開始參考GRI等框架編制ESG報告,以提高信息質量。根據2022年發佈的政府令,越南計劃在2025年前要求鋼鐵、水泥、鋁等高排放行業測量並報告温室氣體排放,2028年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這些舉措將逐步把氣候治理納入企業合規範圍。爲了支持企業轉型,越南有關部門也開展培訓項目,提高企業對可持續發展的認知,並計劃在未來推出更多ESG指導。
越南2012年推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則提供了指導框架,涵蓋了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個方面的目標和措施。2021年,《綠色增長國家戰略》將這一框架進一步細化,明確提出了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向,覆蓋能源結構優化、綠色產業培育和資源效率提升等多個關鍵領域。2022年《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的啟動,通過建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棄物產生,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同推進。同年,越南發佈的《環境保護法》、《減排管理法令》、《關於懲罰環境保護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法令》以及次年發佈的《採礦的環境保護費法令》則完善了污染控制、資源管理、環境保護相關的規定。
越南社會相關政策的重心在於構建完善的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系。2021年生效的《勞動法》修訂版作為基礎性法律,對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關鍵領域作出了全面規範。該法律不僅明確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為企業用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25年,其實施了《社會保險法》和《工會法》的修訂:前者通過完善強制性社會保險和自願性社會保險的雙軌體系,為勞動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社會保障網絡;后者則進一步強化工會組織的職能,使其在維護員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在企業治理方面,越南在2021年實施的《企業法》修訂版,對企業組織結構、管理機制、股東權利保護和董事會職責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為提升企業透明度和問責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馬來西亞:不斷強化ESG披露
馬來西亞是中國企業出海東盟的重要目的地之一。馬來西亞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政策體系歷經多次完善,逐步形成以披露規則為核心、配套指南為支撐的完整框架。
於2006年的《上市規則》修正案中,馬來西亞首次引入了一套CSR框架,重點關注企業在環境、社區、市場和工作場所四大方面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2007年,更新版修正案強制要求所有上市發行人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或實踐,並以企業社會責任聲明的形式存在於年報中,但是,新的規則中未對披露內容作具體要求。2015年,《上市規則》修正案再次進行更新,要求上市發行人須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管理重大經濟、環境和社會(EES)風險與機遇的敍述性聲明,取代原有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規定。
為協助企業落實可持續發展實踐,馬來西亞證券監管機構相繼發佈多項指導文件。2010年,其推出《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董事指南》,旨在幫助董事會理解可持續發展實踐的價值,推動自上而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提升。2011年,其發佈《第二資本市場總體規劃》(CMP2),作為2011-2020年資本市場的戰略藍圖,明確要求資本市場支持可持續發展議程,引導資金投向可持續技術與包容性發展領域。2015年,其同時發佈《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和《可持續發展框架》,前者借鑑GRI標準為企業提供具體披露方法和工具包,后者徹底取代原先的CSR框架,將可持續發展披露納入主板與ACE市場的正式規則體系,強化披露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近年來,政策演進繼續深化。2019年,其推出《馬來西亞資本市場SRI路徑圖》,提出以「5i戰略」構建可持續與責任投資生態系統。預計2025年實施的《大馬國家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NSRF),將分階段適用於主板及ACE市場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標誌着馬來西亞ESG披露全面邁向強制化與標準化新階段。
馬來西亞環境與能源政策體系歷經數十年發展,已形成從基礎環境治理到綠色技術、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管理的多維度框架。1974年,其出臺的《環境質量法》是馬來西亞首部綜合性環境立法,旨在加強環境污染控制,為后續政策奠定法律基礎。在此之后,馬來西亞依據該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環境質量條例,覆蓋了污水、工業廢水、附表廢物、清潔空氣等領域,是規制馬來西亞環境保護事務的最主要法律法規。
進入21世紀,其政策方向逐步轉向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經濟。2002年,馬來西亞推出《國家環境政策》,明確提出為后代提供清潔、安全、健康和生產性環境的國家願景,倡導可持續的生活與消費模式。
2009年,其出臺的《國家綠色科技政策》,首次將綠色科技定位為拉動國民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次年,多項關鍵政策相繼推出:《綠色科技融資計劃》(GTFS)為綠色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行動計劃》強調能源、工業、環境與信息政策的融合,以提升可再生能源比例,助力電力供應安全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可再生能源法案》引入專門電價機制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可持續能源發展管理局法案》則設立專職機構,推動能源政策的實施與監管。
近年來,該國政策重點進一步擴展至能效管理領域。2015年,其推出的《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提出通過需求管理緩解能源供應壓力,並規劃能效提升路徑。2019年,馬來西亞起草了《能源效率和節約法案》(EECA),構建了全面的能源需求側法律框架,旨在推動全國關鍵部門實現電力和熱能的高效利用。
馬來西亞在勞動僱傭、職業安全及企業社會責任等領域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多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1955年,其頒佈的《僱傭法令》作為核心勞動法規,為僱員事務管理提供了基礎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上,《1966年兒童與青少年(就業)法》明確禁止兒童在危險及有毒環境中工作,強化了對未成年勞動者的保護。1968年,其出臺的《僱傭(限制)法令》則規定非馬來西亞公民必須持有有效工作準證方可就業,體現了對外籍勞動力管理的制度化要求。
在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多項法令共同構建起嚴格的管理體系。《1967年工廠與機械法》要求所有工廠及通用機械設備必須在職業安全與健康局(DOSH)註冊,並對其安全標準、僱員福利及設備檢查作出系統規定。1984年,其推出的《石油法(安全措施)》專門針對石油運輸、儲存及處理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制定了陸路、鐵路、水路及管道等多種運輸方式的規範。199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指南》的頒佈進一步明確僱主須確保機器與物資在使用、存儲及運輸中的安全,提供必要培訓和指導,以最大限度降低健康風險。為加強化學品管理,2000年,其出臺的《有害健康的化學品的使用和暴露標準條例》,要求由合格人員對操作流程進行化學健康風險評估。
與此同時,馬來西亞也積極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建設。2006年,其發佈的《企業社會責任基本框架》強制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其企業社會責任方案。
馬來西亞的公司治理法律體系歷經多年發展,逐步形成以《公司法》為基礎、《公司治理守則》為指導、《反腐敗委員會法》為約束、《公司治理藍圖》為戰略方向的多層次治理框架。1965年,其頒佈的《公司法》初版參照了英國1948年公司法,2016年,其發佈的修訂版進一步強化了公司治理要求,重點關注股東權利保護、董事治理結構優化以及審計師角色與責任的完善,為公司治理現代化奠定法律基礎。
2000年,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首次發佈的《馬來西亞公司治理守則》,成為推動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工具。該守則歷經多次修訂,持續提升治理標準:2007年,其修訂版強化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的職能與責任;2012年修訂版進一步強調董事會結構與性別多樣性,推動企業文化向多元、包容和可持續方向轉變;2017年,更新后的修訂版進一步引入「理解、應用與報告」(CARE)方法,增強準則的可操作性與實效性。
在反腐敗方面,2009年,《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董事可能對員工貪污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為謀取商業利益而行賄的行為設定了高額罰金和長期監禁的嚴厲處罰。該法與《刑法》《海關法》等多項法律共同構建了嚴格的反腐敗法律體系。
2011年,馬來西亞發佈《公司治理藍圖》,提出了35項具體建議,旨在提升企業公司治理整體水平,引導企業超越合規層面,深入理解良好治理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推動了公司治理從形式合規向實質高效的轉變。
綜合來看,伴隨近年中國ESG監管體系快速推進,逐步從分散的社會責任指引走向系統的可持續發展披露要求,在企業內部,ESG也從邊緣支持邁向核心決策環節。這一前提下,進一步深入理解並嚴格遵循海外市場的ESG政策,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策略,做好前瞻性佈局,將為A股企業的出海之路奠定更堅實的合規基礎,助其在全球化航程中乘風破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