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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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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四川證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瀘州分行」)因在減持四川瀘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稱:瀘天化)股份過程中,未及時披露持股比例觸及1%整數倍的變動情況,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減持過程中觸及1%變動未及時披露
公告顯示,中國銀行瀘州分行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瀘天化5%以上股份,屬於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東。2025年4月26日,該行披露了《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啟動減持程序。
在減持實施過程中,2025年6月18日,中國銀行瀘州分行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觸及1%整數倍的股份變動節點。根據相關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比例每增減1%時,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該行未能在觸及該節點時及時披露,直至2025年7月9日才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實施完畢暨減持股份觸及1%整數倍的公告》,存在明顯的信息披露滯后問題。
違反收購管理辦法 監管出手警示
四川證監局指出,中國銀行瀘州分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十三條第三款關於「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四川證監局決定對中國銀行瀘州分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該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警示函是監管部門對輕微違規行為的常見懲戒措施,旨在提醒市場主體規範運作,強化合規意識。
監管要求1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針對此次違規,四川證監局要求中國銀行瀘州分行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該行需自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四川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説明整改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及長效合規機制建設等內容。
此外,公告提到,中國銀行瀘州分行如對該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決定不停止執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顯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在股份變動過程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重要性。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持續緊盯,有助於維護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秩序,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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