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資訊> 正文
2025-10-17 10:24
香港的審計監管機構(會財局)對普華永道香港所(羅兵咸永道)開出了罰單。
1. 誰被罰了?
普華永道香港所:被罰80萬港元。
兩位負責當年審計的高級合夥人:分別被罰60萬和20萬港元。
總罰款:160萬港元。
2. 為什麼被罰?
因為他們在十多年前(2010和2011年)審計一家叫「王朝酒業」的上市公司時,工作沒做到位。
3. 具體出了什麼問題?
核心問題是收入確認,也就是怎麼判斷公司真的把酒賣出去了、確認了收入。
當時有人匿名舉報,説王朝酒業的銷售額是「吹」出來的。
后來內部調查發現,確實有大量號稱賣給經銷商的酒,根本就沒運走,還一直放在公司的倉庫里。這等於是在「紙上賣酒」,錢沒收回來,貨也沒發走,不能算真收入。
但普華永道的審計師在當時:
缺乏職業懷疑:沒有對這個高風險領域保持警惕。
證據不足:過分相信公司內部提供的單據(比如銷售訂單、出庫單),但沒有去核實最關鍵的一步——貨物是否真的被客户接收了。就像只看了快遞單號生成,沒確認包裹是否被簽收一樣。
4. 后果有多嚴重?
因為審計沒發現問題,普華永道當年給王朝酒業的財報出具了「健康證明」(無保留意見)。
事后調整發現,王朝酒業2011年實際是虧損的,而不是財報上顯示的盈利。公司的家底(留存盈利)也大幅縮水了數億港元。
公司的股票因此停牌了超過6年,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總結一下:
監管機構罰普華永道,是因其在十多年前對一家酒企的審計工作中,關鍵環節覈查不嚴,未能發現虛增收入的問題,從而誤導了投資者。這筆罰款主要是爲了警示所有審計機構,在審計時(尤其是高風險的收入領域)必須保持專業懷疑,獲取充分證據,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新聞稿
2025 年 10 月 16 日
會財局就多項審計缺失譴責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兩位合夥人,並
處以罰款合共港幣160萬元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基於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兩位合夥人就香港上市公司王朝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1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於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年度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年度期間的審計(分別為 2010 年度審計和 2011 年度審計)存在多項與收入確認方面相關的缺失,對其作出處分:
(i)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2;
(ii) 鄭廣安(鄭先生)3,即 2010和 2011 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與羅兵咸永道統稱該核數師);及
(iii) 江令言(江先生)4,即 2010和 2011 年度審計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會財局譴責羅兵咸永道、鄭先生及江先生,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160 萬元,包括:對羅兵咸永道處以罰款港幣 80 萬元,對鄭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60 萬元,及對江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20 萬元。
在該兩個年度,該核數師在收入確認方面進行的審計工作存在缺失,未能就該集團所記錄的收入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其錯誤地出具無保留意見。
該集團主要從事於內地生產及銷售葡萄酒產品的業務。於 2012 年底,羅兵咸永道接獲匿名指控,指稱該集團的收入被誇大以及鉅額銷售額為虛構。因此,該公司進行了內部調查5,顯示一大部分據稱售予該集團一間主要分銷商的葡萄酒產品尚未交付,而是存放於該集團的外部倉庫中。
其后,該公司作出過往年度調整,以修正其於2010 和 2011 年財務報表中錯報的收入。這些調整顯示,集團在2011年本應錄得虧損,而非原先所披露的盈利。調整亦導致該集團於 2010 和 2011 年的留存盈利分別大幅減少約港幣 2.25 億元及港幣 2.62 億元。 會財局調查顯示 2010 和 2011 年度審計存在大量且廣泛與收入確認相關的缺失。尤其是,該核數師未有運用專業懷疑態度及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明相關葡萄酒產品已按該集團會計政策的要求交付給該集團的客户並被其接受。該核數師不當地依
1 該公司股份代號為 00828 。
2 事務所註冊編號 0034 。
3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編號 F04037 。
4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編號 A06486 。
5 基於該公司進行內部調查並因此延誤刊發2012 年財務報表,其股份於 2013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7 月 28 日暫停買賣超過六年。
賴該集團內部提交的銷售訂單及貨物出庫單,即使該等文件未能就商品的出庫及接受提供證據,而此乃確認收入的重要條件。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收入確認一直是會財局關注的範疇。本局在多宗個案中發現,核數師未能就此關鍵項目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往往源於審計計劃欠佳和風險評估不足,以及審計程序在設計或執行方面的缺失。本案突顯核數師在處理高風險審計範疇,尤其是涉及較高欺詐風險的收入確認時,必須保持專業懷疑態度。」
在決定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核數師於兩個審計年度中嚴重違反了審計準則;
•有關失當行為大幅增加了收入被錯報的風險,可能影響使用者對該集團財務報表的
理解,從而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及
•沒有發現任何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
本局於2025 年 2 月 20 日向羅兵咸永道、鄭先生及江先生發出決定通知書。受規管者其后於 2025 年 3 月 13 日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複覈審裁處申請複覈本局決定,但最終主動撤回申請,並同意向本局支付訟費,決定通知書隨即生效。
行政總裁賴翠碧女士表示:「收入確認範疇的審計缺失,可能增加財務匯報出現重大錯報及財務報表欺詐未被發現的風險,嚴重削弱投資者的信心。會財局致力維護上市公司財務匯報的審計質素,以捍衞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本局感謝國家財政部一直以來的支持以及在本案中協助取得相關審計工作底稿,這充分體現跨境監管合作對維護審計質素及誠信的重要性。」
有關會財局所作的決定詳情,請參閱紀律處分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