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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認定中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適用難點解析

2025-10-1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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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違規是上市公司違規的高發類型,而關聯方識別是關聯交易規範管理的前提。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的定義和範圍主要在《公司法》、滬深北《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規則理解一本通》等法律法規、規則中予以規定,法定的關聯方範圍有明確的標準,根據規則進行識別和界定相對清晰,但兜底條款——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有特殊關係的關聯方具體如何確定,在實務中確實存在較大難度。本文結合監管和公告案例,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實踐中以「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主要情形進行分析和總結。

01

規則規定

關於關聯方定義和範圍的主要法律法規、規則規定如下:

02

監管案例中「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主要情形

1、因職務、身份認定關聯方

(1)創業板/GAKJ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2023年1月至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東高(廣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東高科技」)向智顧時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智顧時代」)採購技術服務累計349.7萬元。基於東高科技的前員工為智顧時代實際控制人,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智顧時代認定為關聯方,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0.54%,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召開董事會補充審議並於次日補充披露。

交易對方:智顧時代

關聯關係説明: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內離職員工實際控制的企業。

處罰日期:2023-12-19

(2)深主板/JHGF 出售資產

案情:公司於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關於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的公告》中稱交易對手方北京京台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北京京台」)不屬於關聯方,股權轉讓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關於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又稱北京京台主要股東系公司關聯公司的員工,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對其存在一定的影響力。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為北京京台屬於公司關聯方,交易構成關聯交易,按照關聯交易補充履行審議程序,分別於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1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關於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不準確。

交易對方:北京京台

關聯關係説明:關聯方員工控股的企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或對其有一定影響力。

處罰日期:2020-06-11、2020-06-18

上述2個案例中的關聯方均為公司主動認定,違規的原因主要在於上市公司將其認定為關聯方並審議披露關聯交易的時點滯后。由此可見,即使是上市公司按照這一原則自行認定的關聯方,如果關聯交易審議披露滯后仍然可能被監管處罰。

2、因股權關係認定關聯方

(1)滬主板/JWSP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2021年3月9日,湖南肆壹伍私募股權基金企業(有限合夥)(「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企業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馨香」)、上海甘香企業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甘香」)等受讓公司供應商長沙彩雲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長沙彩雲」)原股東股權,其中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上海甘香受讓股權比例分別為15.5%、20%、17%。該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與長沙彩雲存在以下密切關係:公司子公司深圳網聚及絕味食品董事、監事等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長沙彩雲股份。其中,深圳網聚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額比例為65.35%,公司董事陳某兒子陳某某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額比例4.4%,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彭某妻子吳某持有上海馨香份額比例15%,公司董事王某妻子謝某、董事蔣某妻子黃某、監事彭某弟弟彭某某分別持有上海甘香份額比例52.94%、5.88%、17.65%。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相關規定,長沙彩雲應被認定為公司關聯方。但公司直至2021年9月25日,前任財務總監彭某剛擔任長沙彩雲監事時,才稱將長沙彩雲認定為關聯方。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間,公司未將長沙彩雲認定為關聯方,未將與長沙彩雲之間發生的8,520.53萬元交易認定為關聯交易,亦未履行關聯交易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交易對方:長沙彩雲

關聯關係説明上市公司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關係密切家庭成員間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單一關聯自然人並未直接或間接控制、擔任董事、高管,而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處罰日期:2023-04-28、2023-08-18

3、因參與決策,或管控業務、人員、資金等構成重大影響認定關聯方

(1)深主板/RZGF 大宗商品貿易業務

案情:RZGF董事、實控人陳某代理運營案涉期間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貿易業務參與該業務的經營決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與該業務相關的人員、資金。前述三家公司屬於陳某能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

RZGF與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的情形。同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所述「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的情形,屬於RZGF的關聯方。RZGF與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發生的大宗商品貿易業務屬於關聯交易。RZGF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與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關聯關係情況及上述關聯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

交易對方:鴻博中益、潤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關聯關係説明:上市公司董事、實控人蔘與其業務經營決策、管控其業務相關人員、資金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4-12-03

(2)深主板/SYT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SYT子公司浙江東利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東利源」)與紹興市東昇針紡有限公司(「東昇針紡」)、紹興市東源針織有限公司(「東源針織」)存在以下關係:1.2021年10月起,東利源代管東昇針紡、東源針織的業務審批。2.東源針織、東昇針紡的部分採購、銷售業務由東利源的工作人員辦理。3.東利源、東源針織、東昇針紡共用一個庫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

東利源與東源針織、東昇針紡存在的上述關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規定所述的情形。同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東源針織、東昇針紡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所述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的情形。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東利源與東昇針紡發生採購交易合計7839.49萬元,與東源針織發生銷售交易合計6,995.20萬元,上述關聯交易金額合計占上市公司2021年年報淨資產絕對值比例為30.79%。SYT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東利源與東源針織、東昇針紡的關聯關係情況及上述關聯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報中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交易對方:東昇針紡、東源針織

關聯關係説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代管其業務審批、子公司工作人員辦理其部分採購、銷售業務、與子公司共用庫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3-12-21~2024-03-07

(3)創業板/HXNK 日常關聯交易(技術許可)

案情:公司於2017年6月27日與黑龍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安瑞佳」)簽訂《黑龍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萬噸/年生物質油綜合利用項目超級懸浮牀加氫技術許可合同》,合同金額1.8億元,佔公司2016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2.86%。由於公司控股股東控制的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人員監管安瑞佳印章、網銀等事宜,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公司與安瑞佳之間構成關聯關係。公司簽訂上述合同未按照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召開董事會補充審議並對外披露。

交易對方:安瑞佳

關聯關係説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派員工監管其印章、網銀等事宜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0-04-24、2020-05-21

4、因債權債務關係認定關聯方

(1)創業板/ZYKJ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ZYKJ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債權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等關聯方在2019年發生大額關聯交易未經公司審議程序,也未及時披露。……二是ZYKJ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因資金緊張向其債權人彭某借款且未償還的情況下,於2019年向彭某控制的杭州古穭採購「智能雲平臺」設備5,005.11萬元,佔公司2018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46%。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杭州古穭為正業科技的關聯方,相關設備採購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12月13日才補充審議及披露。

交易對方:杭州古穭科技有限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實控人未還清債務的債權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1-12-01、2021-12-15

5、以第三方為中間商,因商業實質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1)創業板/JSXC 建設工程施工

案情:2021年12月6日,浙江宏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宏祥建設」)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於2022年12月22日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侄子阮某炎簽署協議,將項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設負責工程安全質量保證及資金進出管理,阮某炎負責項目具體施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公司於2025年4月追認與宏祥建設發生的本次交易為關聯交易。

交易對方:宏祥建設

關聯關係説明:與上市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將項目交由上市公司關聯方承包。

處罰日期:2025-09-12

(2)滬主板/STTM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公司2020年下半年與北京艾姆克電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澤雲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蒼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4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上述4家供應商向公司銷售的設備、材料均採購自公司關聯方北京宏泰博業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王某配偶控制的企業,以下簡稱北京宏泰),並且相關設備、材料在流轉過程中未經過上述4家供應商。結合合同內容、貨款支付情況、貨物流轉情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上述交易實質上是公司與北京宏泰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但公司未履行相關內部審議程序也未對外披露。

交易對方:北京艾姆克電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澤雲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蒼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非關聯方向上市公司銷售的設備、材料採購自上市公司關聯方,實質上是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

處罰日期:2023-02-03

(3)滬主板/YMNY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公司2018年和2019年分別向雲南集採銷售焦炭3.32億元(不含税)、11.39億元(不含税),同期,雲南集採將上述焦炭銷售給武昆股份。雖然公司與雲南集採之間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1至5項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八條第1至4項列舉的關聯關係,也未發現雙方存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列示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關係。但根據合同訂立、貨物交付、貨款結算等實際交易情況,公司、雲南集採與武昆股份三方間均知悉或應當知悉相互間的交易關係,並且在一定期間內公司對雲南集採、雲南集採再對武昆股份的焦炭銷售,完全替代了公司對武昆股份的直接銷售,在事實上公司仍然是關聯方武昆股份原料的主要供應方,而武昆股份仍然是公司產品的主要採購方,因此,儘管公司與雲南集採間的交易有其商業實質,亦未發現存在顯著不公允的情形,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當認定公司與雲南集採在2018-2019年的焦炭交易實質上形成公司與武昆股份在2018-2019年的關聯交易。公司2018年11月至12月向雲南集採銷售焦炭3.32億元(不含税),超出公司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且披露的與武昆股份2018年預計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金額1.29億元,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的關聯交易審議和臨時信息披露標準,但公司未提交董事會審議,也未進行披露。公司2018年和2019年分別向雲南集採銷售焦炭3.32億元(不含税)、11.39億元(不含税)未計入當期公司與武昆股份日常關聯交易實際發生金額,關聯交易金額披露不準確。

交易對方:雲南集採

關聯關係説明:向上市公司採購商品后銷售給上市公司關聯方,以三方之間的交易替代了上市公司對關聯方的直接銷售,實質上形成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

處罰日期:2020-12-07

6、基本信息及關鍵人員相同,因商業實質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1)深主板/DYGF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2010年至2013年6月,DYGF未披露與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簡稱APC公司)和Golden Engine Parts,Inc.(以下簡稱GE公司)的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APC公司客户向APC公司下達訂單、APC公司向客户開具的發票、APC公司裝箱單上的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等與美國登雲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相同;APC公司裝箱單的製作人與美國登雲倉庫的裝箱單製作人相同,均為美國登雲的員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DYGF與APC公司構成關聯方。GE公司對外聯絡時,使用與美國登雲相同的傳真電話;GE公司裝箱單的製作人與美國登雲倉庫的裝箱單製作人相同,均為美國登雲員工;GE公司裝箱單上的聯繫地址、聯繫方式與美國登雲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相同。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DYGF與GE公司構成關聯方。2011年、2012年DYGF向GE公司銷售金額分別為75,360.11美元、1,841,809.30美元。

交易對方: APC公司、GE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註冊/辦公地址相同或接近,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郵箱等)相同或接近,經辦人員(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與關聯方相同。 

處罰日期:2017-06-06

7、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特殊關係

(1)滬主板/FAGF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韓湖機械、華聖模具、衡棟樹脂和信泰熱力公司控股股東福鞍控股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和公司的披露,依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上述4家公司屬於公司的關聯方。(公司與韓湖機械、華聖模具、衡棟樹脂、沃爾德沃克開展正常業務的預付款項最終流向信泰熱力。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2020年,公司與上述4家公司發生採購、銷售業務合計金額為10,158.03萬元,佔公司2019年經審計淨資產的7.66%,已達到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形式對外披露的標準。但公司前期未將上述4家公司作為關聯方進行列示,上述交易也未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要求及時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交易對方:韓湖機械、華聖模具、衡棟樹脂和信泰熱力

關聯關係説明:公司控股股東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處罰日期:2022-08-02

(2)深主板/STHD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東莞新東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明珠硅橡膠材料有限公司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銷售生膠及混煉膠、向江蘇明珠硅橡膠有限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直系親屬朱某洪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銷售生膠並採購設備累計2,025.27萬元,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明珠硅橡膠有限公司認定為關聯方,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63%。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召開董事會審議並於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項。

交易對方: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明珠硅橡膠材料有限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及該公司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3-05-11 、2022-06-14

(3)深主板/STHD 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2022年1月至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東莞新東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明珠硅膠橡材料有限公司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銷售硅橡膠商品727.4萬元、採購硅橡膠商品原料二甲基環四硅氧烷338.97萬元,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認定為公司關聯方,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合計1,066.37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開董事會審議並披露上述事項。

交易對方:東莞吉力橡膠貿易有限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3-08-24

(4)深主板/RYJT 日常關聯交易

《關注函》問詢要點:2024年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稱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書》顯示,……你公司子公司向北京偉堯澳新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偉堯」)、海南蘭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海南蘭田」)、山西蘭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蘭田」)、偉堯實業(濟南)有限公司(「偉堯實業」)等4家公司(以下合稱「特定公司」)採購毛條等商品,你公司未將上述特定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未按照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1.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説明特定公司在交易期間的實際控制權歸屬和構成你公司關聯方的情況……。

回覆要點:關聯關係:(1)偉堯實業、北京偉堯與本公司不存在股權關係,公司控股股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如意集團」)曾借用該公司主體開展運營業務。交易期間,如意集團能夠控制這2家公司。(2)山西蘭田及其子公司海南蘭田與本公司不存在股權關係,交易期間海南蘭田的法定代表人為如意集團員工。交易期間,如意集團能夠控制這2家公司。

關聯關係説明:受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控制(並曾借用其主體開展運營業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處罰日期:2024-02-02、2024-08-23

03

上市公司公告自行認定的主要情形

1、因職務、身份認定關聯方

2、因股權關係認定關聯方

3、因參與決策,或管控業務、人員、資金等構成重大影響認定關聯方

4、因委託受託經營認定關聯方

5、因債權債務關係認定關聯方

注:被監管進一步問詢關聯關係,控股股東與明崟資產是否存在其他潛在利益安排,公司回覆無。

6、其他特殊關係

04

小結

1.監管案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確認的關聯方情形主要包括:

(1)  因職務、身份認定的關聯方。包括: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內離職員工控制的企業,關聯方員工控股的企業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或對其有一定影響力。需要説明的是,這2個案例違規的原因主要在於公司將其認定為關聯方並審議披露關聯交易的時點滯后,關聯方認定系公司主動認定。

(2)  因股權關係認定的關聯方。多名關聯自然人同時間接持股有可能被認定為關聯方。

(3)  因參與經營決策或管控業務、人員、資金等構成重大影響認定關聯方。參與的主體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實控人、員工、子公司、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員工等;參與經營決策或管控的方式包括:業務流程審批,管控人員、資金、印章、網銀,共用OA系統賬號密碼等。

(4)  因債權債務關係認定關聯方。包括:實控人、控股股東未還清債務的債權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控股股東向其提供借款的公司等。

(5)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①以非關聯第三方為中間商的銷售、採購、工程承包業務,實質上構成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②以非關聯方主體的名義開展業務,而非關聯方的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及關鍵管理人員與關聯方相同或接近、重合。

(6)  因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特殊關係認定的關聯方。

上市公司公告案例中,按此原則自行認定的關聯方以職務、身份關係及股權關係認定的情形居多,系在法定的身份及股權關聯關係之外根據可能產生利益傾斜的實際情況進行的認定。除上述情形外,還包括因委託受託經營協議認定、因品牌獨家經銷且應收賬款面臨損失的客户認定關聯方等特殊情形。

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規範管理中,除了按照前述規則明確規定的關聯方範圍去識別外,對於監管案例中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確認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類型,也需要審慎參照識別,避免遺漏關聯方,造成關聯交易未及時審議披露的違規情形;其他上市公司公告案例中自行認定的關聯方情形,可以作為非常規情形關聯方分析認定的參考因素之一,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2.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在規則適用上,在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及臨時公告中的關聯方認定主要以《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披口徑」)的規定為認定依據,而財務報告中的關聯方認定則主要以《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簡稱「財務口徑」)為認定依據。但在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關聯方認定、確認是否需要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臨時公告義務時,除了信披口徑外,財務口徑的規定也是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會同時進行對照認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於2022年1月7日廢止,其中明確規定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關聯方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規定不再適用。但根據現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規則理解一本通》,此類主體並不再當然構成上市公司的關聯人,需要按現行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判斷,也就是説,這類主體仍有可能被認定為上市公司關聯方。除滬市上市公司外,深市上市公司也有不少參照適用上述現行規則。如前述科創板/RSZN、創業板/CYT、創業板/XCSJ等公司自行認定的情況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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