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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7:40
10月15日,浙江發改委發佈《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本輪分時電價調整與現行政策(浙發改價格〔2024〕21號)相比,全年上午7:00-11:00調整為平時段,下午16:00-23:00調整為高峰(尖峰)時段,午間低谷增加了1小時。全年午間低谷3小時,重大節假日午間深谷6小時。
整體變化為早峰變平、晚峰后移。對於工商業儲能峰谷套利收益有較大影響。
此外,新的分時政策為銜接電力市場交易,將工商業分時電價計價基數調整為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統一工商業用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以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之和作為平段電價,並以此為基礎上下浮動。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動結果比例為2.05:1.85:1:0.4:0.2。
對於操作工商業光伏、儲能業務的同業們來説,又是一個比較大的打擊。
有行業人士粗略算了一下,不一定精確,看個大概。先説工商業儲能,如果成真,儲能項目將由兩充兩放(兩個峰谷時段)變成一平谷時段、一峰谷時段。
以國網浙江省2025年9月代理工商業用户購電價格的大工業用電1-10KW分時電價舉例,按照現在的分時時段,加權電價價差可以做0.8337。而按照一平谷、一峰谷來測算加權電價只有0.5961,降幅達到28.5%。不考慮其他因素,工商儲的收益率直接打七折。
而對於工商業光伏業務,與用電企業籤折扣電價的項目,原來光伏大發的時段都將由尖/高的價格作為折扣基礎,將變成以平段的價格來作為折扣基礎,按照今年9月份的價格,相當於收益直接打6折。
原文如下:
關於公開徵求《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加快建設新型電力系統精神,更好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户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應對電力系統負荷變化新形勢,我委擬出台優化分時電價政策,現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請以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註明「分時電價政策反饋意見建議」字樣。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
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更好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户削峰填谷,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結合我省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等情況,現就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工商業用電。
(二)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不變,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優化時段設置
(一)結合不同季節電力供需形勢和負荷特性,優化工商業用户季節性峰谷時段設置。具體時段見表1。
(二)優化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勞動節、國慶節假期期間的前三天,以及春節假期(具體時間以國家公佈爲準),將0:00-9:00設置為低谷時段,9:00-15:00設置為深谷時段。
三、優化計價基數和浮動比例
為銜接電力市場交易,將工商業分時電價計價基數調整為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統一工商業用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以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之和作為平段電價,並以此為基礎上下浮動。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動結果比例為2.05:1.85:1:0.4:0.2。
四、優化電動汽車充放電價格政策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計價基數和浮動比例執行。同時,將午間低谷時段的起始時點和終止時點,分別提前半小時,調整后午間低谷時段:10:30-13:30。
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低谷時段的起始時點延后一小時,調整后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勞動節、國慶節假期期間的前三天,以及春節假期(具體時間以國家公佈爲準),將8:00-15:00設置為低谷時段。價格水平不作調整。
獨立報裝接電且具備反向放電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可自願向電網企業申請參與車網互動,主動響應全網調峰需求,向電網反向放電,獲取收益。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暫按當月電網代理工商業購電同電壓等級尖峰電價和高峰電價結算(不含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季節、其他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暫按平段電價結算(不含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基於省內電力供需形勢、用電負荷特性、系統調節能力等動態變化趨勢,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省電力公司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調整方案,合理調整峰谷時段、浮動比例,經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后由省電力公司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向社會公佈。當年內可能出現電力供需緊張、天氣異常等不確定因素時,確需對個別月份峰谷時段、浮動比例進行調整的,經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后由省電力公司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佈。
六、其他事項
(一)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户,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户,分時電價形成機制按照市場規則執行。
(二)省電力公司對分時電價政策產生的損益情況要單獨清算,原則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户分攤或分享,夏冬季分時盈余優先彌補重大節假日分時虧損。
(三)執行分時電價用户的分時電量數據,電網企業可通過遠程採集抄讀電能表96點電量數據累加計算,當抄讀數據缺失時應及時消缺處理,對缺失異常無法處理的,按擬合規則補充完整后計算,用户通過電網企業APP進行線上查詢分時電量信息。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及時迴應用户關切,報告執行效果。各級電網企業要提前將政策告知用户,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到位。
(五)温州市龍灣永強供電公司等各增量配電區域內企業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4〕21號)同時廢止。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爲準。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