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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2
事關77億美元的資產禁令。
近日,關於許家印海外家族信託被「擊穿」的消息被廣泛關注和傳播。「許家印家族信託防線被擊穿」「許家印的23億美元藏不住了」等話題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這些消息主要源於香港高等法院在9月16日作出的一份裁決,但判決書內容實際遠沒有網絡信息「豐富」,單純據此説許家印海外家族信託被「擊穿」還為之過早。
判案書顯示,這份判決是針對恆大集團在2025年4月3日向香港法院提出的一項申請作出的判決,該申請命令集團清盤人成為許家印全部資產及業務的接管人和管理人。判決結果是恆大集團勝訴,法院裁定了這項「接管令」。
在接管範圍中,判案書並未明確提及許家印所謂的海外家族信託,有關信託的內容主要在法官援引既往判例和法律依據時提及。但不少法律人士認為,離岸家族信託頻頻因「擊穿」問題引發輿論,背后有很多誤區需要打破,尤其需要引起高淨值人羣關注。
香港高院的裁決說了啥
香港高院這一裁決的背景是,中國恆大集團在去年1月被命令清盤,同年3月針對許家印等8名被告提起訴訟。對此,香港法院曾於去年6月對許家印發出一項強制令(Marevainjunction),禁止他處置其全球範圍內價值高達77億美元的資產,併發出了一份披露令作為輔助。
上述披露令要求許家印向恆大集團通報相關信息並在7天內通過宣誓書確認,即披露所有單項價值5萬港元或以上的資產(不論位於香港或境外,不論以本人名義或非本人名義,不論是單獨擁有還是共同擁有)的價值、所在地及詳情。
但許家印根本沒有遵守這一披露令,由此被恆大集團申請任命集團清盤人對其資產進行接管,以確保上述禁制令的執行。
這份長達33頁的判案書核心內容可分為三部分:一是要不要委任接管人,涉及必要性和適用法律原則問題;二是接管範圍涵蓋許家印哪些資產;三是委任誰為接管人。
「接管令」的接管範圍是外界關心的核心內容。從判案書來看,根據禁制令,許家印被接管的資產包含一份公司名單對應的財產和資產,及一份銀行賬户名單對應的資金。其中,這份公司名單中的公司均由許家印100%實際擁有;銀行賬户名單中一些賬户並非以許家印的名義持有,而是由某些有限公司持有。
在這份「接管令」下,接管人獲得了查閲這些公司的文件、知悉相應資產去向等獲取信息和保全資產的權力,但不具備處置這些資產的權力。
提到哪些信託內容
可以看出,在上述判案書中,法官並未在接管範圍中明確提及許家印所謂的離岸家族信託。在這一部分,判案書共提及「trust」16次,但均為法官在引用過往判例時提到。
具體來看,在迴應許家印方面的部分論點時,法官提到:
我還注意到副法官Edward Bartley Jones QC在Dadourian Group & Others v Azuri Ltd[2005] EWHC 1768案中表達的以下觀點(該觀點已由上訴法院在其對Akai案(HCMP 1718, 1720 & 1722/2009, 未報道, 2009年9月24日)的判決理由中引用):
1、……在有充分理由認為該第三方的資產實為被禁制被告的資產時,可行使該管轄權。一個典型的、有充分理由認為資產實為被告資產的情況是,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資產是由第三方為被告以簡易信託(或名義持有人)‘bare trust (or as nominee) ’形式持有……在International Credit and Investment Co (Overseas) Limited v Adham[1998] BCC 134 at 136案中,Robert Walker J 指出,隨着英國高等法院遺憾地不得不處理越來越多的大型國際欺詐案件,情況已變得越來越清楚,即法院將在適當情況下采取嚴厲行動,並且不會允許其命令通過操縱模糊不清的離岸信託和在那些高度重視保密性且官方監管水平較低的司法管轄區設立的公司而被規避。本案無疑是一個涉及含糊不清的信託和公司的案件。Robert Walker J接着指出,在當事方有能力以難以追蹤的方式將實際資產從一個模糊的實體轉移到另一個模糊實體的情況下,凍結禁令在適當情況下確實可能是合理且必要的。他説,這就是那些旨在查明離岸公司背后真實資產(或者,如果你願意,可以説是「刺破公司面紗」——使用這個生動但不精確的隱喻)的命令的正當理由……
2、就我而言,我認為沒有必要以嚴格的信託法意義來確定受益所有權。顯然,如果資產是以簡易信託形式持有,則可以行使Chabra管轄權。但依我判斷,即使實體索賠的相關被告對相關資產沒有嚴格信託法意義上的法定或衡平法權利,如果該被告對資產擁有某種權利、或控制權、或其他使用權,則仍然可以行使Chabra管轄權。在我看來,重要的問題是實質性控制。
《Gee on Commercial Injunctions》第5版(2004年)第13.007段表達的觀點是,如果一名被告設立了一個信託和公司網絡來持有他擁有控制權的資產,並且這樣做顯然是爲了使自己免於被執行判決,那麼這將是針對相關非當事方授予凍結救濟的適當案例。
我同意。需要考慮的是控制的實質性現實,而不是嚴格信託法意義上的分析,即該第三方是否僅為受託人。因此,依我判斷,如果將資產置於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中,但實質性現實是相關被告控制着該全權信託的運作,那麼對該全權信託行使Chabra管轄權將不受阻礙……無論這是被描述為認定該全權信託為「虛假信託」,還是「刺破公司面紗」,或是試圖將一個受控制的全權信託認定為簡易信託,我認為都無關緊要……在中間階段,重要的是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認為相關被告控制了該全權信託中的資產。
由此可見,上述關於「信託」的內容均為香港法院法官引用判例和進行法理討論時提到,並沒有針對性地直接提及許家印的信託。
説信託「擊穿」為時過早
那麼,如果許家印設立了離岸家族信託且信託被納入了這份「接管令」範圍,是否意味着信託被「擊穿」?海外家族信託「防火牆」真的失靈了嗎?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來,這一問題的答案顯然是:沒有。
首先,這是關於一份「接管令」的程序性裁決,目的是確保「禁制令」的執行,「接管令」與「禁制令」均屬臨時性保全工具,不涉及實體問題,不影響資產權屬;而認定信託被「擊穿」需要實體性判決,即信託在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后,相關資產會因此成為可執行資產。
「香港法院只是對許家印夫婦等人採取了資產凍結令,不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債權人要追索其離岸信託財產,還要揭穿幾萬公里外的離岸公司的面紗,才能從實體上去扣劃執行相關財產。」惠裕全球家族智庫認為,許家印的離岸信託還遠未到擊穿的階段。
不過,因為接管人可以通過「接管令」獲取相關資產的信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將為債權人進行下一步的資產追索和財產保全提供重要幫助。至於許家印所謂的家族信託下一步會否走向被「擊穿」的結果,則取決於多重因素,包括信託架構設計、契約內容、適用法律、所在司法轄區、財產所在地等,最關鍵的還是要看許家印是否存在欺詐處置、保留實際控制權或非法資產設立信託等行為。
其次,家族信託產品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的「擊穿」,並不意味着信託產品無用或「防火牆」失靈。近年來,類似爭議已發生在多個「明星」企業家的家族信託身上,外界對此仍有認知誤區。
海邦國際顧問集團高級副總裁、知名國際税法專家王文星告訴記者,家族信託能夠發揮作用尤其是發揮財產隔離作用有多重前提條件,涉及的要素包括信託設立的時間點和目的(比如是否具有主觀避債目的)、財產來源合法性、(夫妻)共同財產判定及是否知情同意等。
離岸家族信託因為在架構設計、法律適用等方面更為靈活和多元,在認定「擊穿」問題上的情況也更為複雜。聚焦香港法院在相關問題上的法理依據,多位業內人士提到了欺詐性轉移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惠裕全球家族智庫分析稱,資產注入信託的時間點很關鍵。
程序合規也是重要影響因素。王文星説,有兩種常見的家族信託「擊穿」情形:第一,委託人通過某種方式動用信託賬户內財產,即故意「擊穿」;第二,必要專業流程缺失導致的「擊穿」,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誤擊穿」。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寒蕾此前對記者表示,近年來,華人「富豪」家族信託暴露的主要問題並不在於信託產品結構本身,而是相關方並沒有把信託當作真正的「治理機制」來很好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