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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53
此次管控具體措施的落地將為未來相關制度完善積累更多經驗和參考。
10月9日,中國商務部發布《關於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稱「《物項公告》」)《關於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稱「《技術公告》」)。二者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對相關受管制的稀土物項及相關技術(以下簡稱「稀土物項」與「稀土相關技術」)出口(包括視同出口)的管制規則與手段,既對當前實踐中部分企業蓄意規避現有措施的違規出口行為實施了針對性打擊,也揭示出未來我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實施的更多細則面貌。
我們初步梳理了前述公告的以下五大重點內容。
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落地,中國版「最小佔比」規則與「直接產品」規則首次亮相
《物項公告》明確將包含中國原產稀土物項0.1%價值佔比的外國製造產品,以及利用中國原產稀土相關技術的外國製造產品納入管制物項範圍,並擬於12月1日實施。
這一規則的出臺與近年層出不窮的稀土出口管制規避案件緊密相關,是借鑑國際成熟實踐經驗的必然之舉。針對包含管制物項的外國製造產品的範圍制定明確的管控閾值標準,大多數僅因冶煉工藝問題導致不慎含有微量稀土成分的相關產品可以排除在管控範圍之外,有利於降低相關企業合規管理成本,提高業務效率,但同時也意味着涉及相關物項製造的經營者需將中國出口管制合規管理納入研發、採購、生產、銷售的全流程。
此外,這一規則的出臺,也是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的首次落地嘗試,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當前對非國產產品進行管控的審慎態度,可以想見,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的實施不太可能如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下稱「EAR」)那樣,直接全面適用於所有管制物項類別,而是基於特定類別的管制物項特點,因地制宜,有選擇性地實施。
二、許可證申請審批細則出臺,聚焦「黑名單」及涉軍用途
《物項公告》第一條是管制物項範圍;二、三、四、五是許可審批政策,具體包括:
(1)針對涉及管制名單及關注名單內的進口商、最終用户的許可證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2)針對境外軍事主體,以及軍事、恐怖主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用途,原則上不予許可;
(3)針對境外「先進製程」邏輯(14nm以下)及存儲芯片(256層以上)研發、製造,及相關生產、測試設備及材料,以及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有別於上述情形中的軍事用途)等三種具體最終用途,許可申請的審批政策為逐案審批。
其中,《物項公告》第四條主要指兩類情形:一是芯片相關用途,包括直接用於芯片,以及間接用於芯片;二是人工智能相關用途,與公告第三條相比,主要指有「潛在」軍事用途的情形。
《物項公告》明確了三種情形的許可申請審批政策,這一細則明確了特定情形中中國執法機構對於稀土物項的許可證審批尺度,有利於企業事前開展項目可行性研判評估。
關於相應稀土物項的涉及半導體、AI領域許可證申請,《物項公告》強調將按照逐案審批政策進行審批,澄清了我國對相關產業的開放態度,即僅將其作為正常業務逐案審查評估,相較涉軍等用途的許可證申請具有更高獲批可能,而非將其政治化、武器化。
三、設立合規告知機制,優化供應鏈協同管控
《物項公告》明確要求涉及相關稀土物項的出口經營者需要向進口商或最終用户,或層層向下一物項接收方出具《合規告知書》,並在附件擬定了《合規告知書》指引及相應告知書範本,此外也賦予了相應物項進口商向上游出口商索要《合規告知書》的權利。
《物項公告》中合規告知機制的出現,有利於供應鏈上下游物項管制信息的傳遞以及合規義務的識別、管理,保障管制要求的有效落地實施。但也意味着本項合規責任已成為針對稀土物項相關出口經營者的法定要求,相應出口經營者必須對涉及稀土物項的出口進行識別評估,屬於受管制稀土物項的,必須向下遊提供《合規告知書》。
四、實施《出口管制法》第12條,補充對「中國人」境外稀土相關活動的限制
除前述稀土物項管制措施的完善外,《技術公告》也基於《出口管制法》第12條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等因素的考量,進一步對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境外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等活動(以下簡稱「稀土製造活動」)進行限制,將管控範圍擴大至未列入管制清單的貨物、技術或服務,同時明確把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對境外該等活動的實質性幫助和支持囊括在內。
本項規則的出臺,與近年部分企業通過購買稀土產線,或通過收買中國相關企事業單位工程師赴境外交流、任職等,違規竊取我國稀土製造相關技術不無關聯。實踐中此類規則亦有實施先例,如歐盟、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均針對特殊用途等場景擬定了涵蓋清單外物項的「全面管控」要求,美國更是早在數十年前便將針對核、生、化、導等特殊用途的「美國人」限制進行明文規定。
五、對公共相關技術進行豁免,同時對稀土相關技術的后續公開進行管控
《技術公告》明確將以下三類稀土相關技術納入豁免範圍,同時,也將《技術公告》頒佈時尚未進入公共領域技術的后續公開活動作為審批事項予以管控:
(1)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
(2)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
(3)普通專利申請所需技術。
這一規定方式與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主流規範基本保持一致,既避免了對不具有管控意義的已公開信息進行無效管控,也有利於防範特定主體企圖通過公開相關技術規避管制要求的行為。企業實施相應管制技術識別評估過程中,亦可充分運用本項規則,及時跟進業界動態變化,減輕合規管理壓力。
總體而言,本次《物項公告》《技術公告》主要內容,雖然有其細化管制規則、遏制近期較為突出的稀土管制規避行為的現實需要,但也可見我國出口管制制度在有選擇性地借鑑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的諸多探索與嘗試。可以預見,隨着我國多領域產業與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未來類似前述兩項公告下的管控措施也可能進一步拓展其適用物項範圍。此次關於稀土相關物項、技術的管控具體措施的落地,也將為未來相關制度完善積累更多經驗和參考。
(本文作者為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蔡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