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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6 09:11
(來源:儲能與電力市場)
儲能與電力市場獲悉,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公開徵求《兆瓦級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範》等7項地方標準意見的通告,其中包括《兆瓦級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範》(下稱「規範」)標準文本及編制説明、《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標準文本及編制説明。
規範明確,儲能系統響應就地有功功率控制指令時,充/放電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00ms,充/放電調節時間不應大於2s,充電到放電轉換時間、放電到充電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00ms,有功功率控制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功率的±1%。
該規範起草單位為深圳電氣科學研究院、深圳金奇輝電氣有限公司、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廣東格斯特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廣東華電福新陽江海上風電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旺達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中星華誠技術有限公司、港華能源創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
規範中部分重點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規範適用於通過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源側及電網側配電網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兆瓦級電化學儲能系統的建設、接入、調試和運行監督。接入配電網的其他類型儲能系統以及微電網中的儲能系統可參照執行。
規範規定了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配電網的基本要求、功率控制與電壓調節、故障穿越、運行適應性、額定能量、額定能量效率、仿真模型、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電能質量、調度自動化與通信、電能計量以及接入電網測試要求。
基本要求
儲能系統應通過三相或單相接入35kV及以下配電網。
儲能系統接入配電網不應危及公眾或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不應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產生任何不良影響;公共連接點處的電能質量應符合第10章的相關要求;不應改變現有電網的主保護配置;以最大方式進行充放電時,不應超出配電設備允許的載流能力。
儲能系統短路容量應小於公共電網接入點的短路容量。
儲能設備最大充放電電流值不應大於其接入點短路電流值的10%。
儲能系統的變流器應具備一定的過電流能力,在額定電流的120%時,變流器可靠工作時間不應小於1min。
儲能系統併網點處的保護應與所接入配電網的保護相協調配合,以確保設備和配電網的安全。
儲能系統的接口設備應滿足相應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絕緣耐壓規定。
儲能系統的接口設備應滿足抵抗GB/T 14598.26規定的嚴酷等級為3級的1MHz和100kHz的脈衝羣干擾、快速脈衝羣干擾、靜電放電干擾、輻射電磁場干擾。
有功功率控制
儲能系統響應就地有功功率控制指令時,充/放電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00ms,充/放電調節時間不應大於2s,充電到放電轉換時間、放電到充電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00ms,有功功率控制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功率的±1%。
通過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儲能系統應具備緊急功率支撐的能力,應在200ms內達到最大可放電或可充電功率。
接入35kV及以下配電網的儲能系統,應同時具備就地和遠方充放電功率控制功能,其有功調節速率不應小於10%PE/20ms(PE為儲能系統的額定有功功率)。
儲能系統的有功功率動態響應速度應滿足併網調度協議的要求。
電壓/無功控制
儲能系統應具有功率因數、無功功率和電壓控制的控制模式,並具備在線切換控制模式的功能。
儲能系統的無功功率/電壓調節功能優先級應高於功率因數調節功能。
儲能系統在無功功率可調節範圍內,無功功率控制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功率的±3%。
接入35kV及以下配電網的儲能系統,功率因數應在0.9(超前)~0.9(滯后)範圍內連續可調。
過載能力
儲能系統應具備過載能力,在標稱電壓下,運行110%額定功率時間不應少於10min,運行120%額定功率時間不應少於1min。
電壓/頻率/電能量適應性
儲能系統的電壓適應性要求如下。
儲能系統的頻率適應性要求如下。
電能質量適應性方面,當儲能系統併網點的閃變值符合GB/T 12326、諧波值符合GB/T 14549、三相電壓不平衡度符合GB/T15543的規定時,儲能系統應正常運行。
額定能量及額定能量效率
儲能系統額定能量應按照GB/T 36548的要求對額定充電能量和額定放電能量進行測試,三次充電過程/放電過程中的偏差絕對值均不大於儲能系統額定充電能量/額定放電能量的3%。
儲能系統額定能量效率應按照GB/T 36548進行測試,三次充電過程/放電過程中的偏差絕對值均不大於儲能系統額定充電能量/額定放電能量的3%。
仿真模型方面,儲能系統宜建立可用於電力系統仿真計算的儲能裝置、集電線路、變壓器和場站控制系統的機電暫態、電磁暫態和中長期動態仿真計算模型及參數,且模型應滿足GB/T 42716的相關要求。
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功能應符合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速動性的要求。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功能應符合電力網絡結構、儲能系統電氣主接線的要求,併兼顧電力系統和儲能系統運行方式的靈活性。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功能,應符合GB/T 14285、GB/T 36558、DL/T 2246.4的有關規定。
儲能系統保護的配置及整定應與電網側保護相適應,與電網側重合閘策略相配合。儲能系統涉網繼電保護應符合GB/T 36558的相關要求。
通過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專線方式接入的儲能系統宜配置光纖電流差動保護或方向保護作為主保護,配置電流、電壓保護作為后備保護。
通過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採用線路變壓器組接方式接入的儲能系統,應按照電壓等級配置相應的變壓器保護裝置:
對於電壓在10kV及以下、容量在10MWA及以下的升壓電壓器,採用電流速斷保護。
對於電壓在10kV以上、容量在10MWA以上的升壓變壓器,採用縱差保護。
對於電壓為10kV的重要升壓變壓器,當電流速斷保護靈敏度不符合要求時也可採用縱差保護。
故障信息方面,對於供電範圍內有儲能系統接入35kV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應具有故障錄波功能,且應記錄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況。該記錄裝置應該包括必要的信息輸入量。故障錄波信息能夠主送到相應調度端。
恢復併網方面,儲能系統應具有自動同期功能,啟動時與併網點的電壓、頻率和相位偏差應符合JB/T 3950的規定,且不應引起併網點的電能質量超出 GB/T 12325、GB/T 12326、GB/T 14549、GB/T 15543 對電壓偏差、電壓波動和閃變、諧波以及三相電壓不平衡規定的範圍。
儲能系統在自動同期併網操作時,其電能質量應符合第12章的要求。
調度自動化與通信
儲能系統應配置計算機監控系統、電能計量系統、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數據網接入設備等調度自動化設備。儲能系統調度自動化系統運動信息採集範圍應符合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能量管理系統遠動信息接入規定的要求。
接入35kV配電網的儲能系統,其與電網調度機構之間的通信方式和信息傳輸應符合NB/T 33015的要求,包括提供遙測、遙信、遙調、遙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信號,以及提供信號的方式和實時性要求等。網絡安全防護應符合GB/T 22239、GB/T 36572以及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
接入配電網的儲能系統,應實時監測和記錄其運行狀況。接入35kV配電網的儲能系統,還應向電網調度機構實時上傳數據並接受電網調度機構指令。
接入35kV配電網的儲能系統,其電網調度機構通信通道的誤碼率應優於1×10的負5次方,平均無故障時間應大於等於26000h。
接入35kV配電網的儲能系統,在失去外部電源時,其通信和自動化設備應能夠至少運行2h。
電能計量
儲能系統應設置電能計量裝置,設備配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DL/T 448的要求。儲能系統電量計量裝置應具備雙向有功、無功計量、事件記錄、本地及遠程通信等功能,通信協議應符合DL/T 645的規定。儲能系統的主迴路充放電電量與站用電電量,宜分別進行計量。儲能系統接入電網前,應明確電量計量點。
電量計量點設置應遵循以下規定:
儲能系統採用專線接入公用電網,電量計量點設在公共連接點;
儲能系統採用T接方式接入公用線路,電量計量點設在儲能系統出線側;
儲能系統接入用户內部電網,電量計量點設在併網點。儲能系統應設置電能計量裝置,且設備配置和技術要求應符合DL/T 448的要求。
儲能系統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具備雙向有功和無功計量、事件記錄、本地及遠程通信的功能,其通信協議應符合DL/T 645的規定。
接入電網測試
儲能系統首次接入配電網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接入電網前,儲能系統的儲能載體、儲能變流器等主要部件應通過性能測試,測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部門進行,當儲能系統的儲能載體、儲能變流器等主要部件改變時,電化學儲能應重新進行接入電網測試,並提交測試報告;
通過併網調試測試,儲能系統應在併網運行6個月內向電網調度機構或相關管理部門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併網測試報告,測試項目應按照15.2執行;
儲能系統接入電網的測試點應為儲能系統併網點或公共連接點;
儲能系統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與自動化設備、計量裝置應符合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的要求,在首次併網日前通過電網運營管理部門現場驗收;
儲能系統主要設備檢修或更換后,其重新接入平日電網應符合上述基本要求。
儲能系統接入電網的測試應包括但不限於:
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測試;
無功功率/電壓控制能力測試;
過載能力測試;
充放電測試(響應時間、調節時間、轉換時間);
故障穿越能力測試;
運行適應性測試(電壓、頻率適應性能力、電能質量適應性);
額定能量測試;
額定能量效率測試;
機電暫態、電磁暫態、中長期動態仿真模型的有效性驗證;
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
電能質量測試;
調度自動化與通信。
此外,規範還明確了電能質量(諧波與間諧波、電壓偏差、電壓波動與閃變、電壓不平衡度、監測及治理要求)、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接地和安全標識、元件保護、防孤島保護)等相關規定。
通知中,另一份文件《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規定了動力與儲能電池單體、動力與儲能電池模塊、動力電池包或儲能電池簇以及動力與儲能電池系統(以下統稱為動力與儲能電池)的編碼與標識規範,包括編碼的原則、基本要求、編碼規則和編碼標識。其中,儲能型電池包括應用於家庭儲能、工商業儲能、新能源儲能等領域的電池。
該文件明確動力與儲能電池編碼採用固定代碼、分隔符和自定義代碼進行組合。其中固定代碼和自定義代碼之間使用分隔符「-」進行分隔,如果沒有自定義代碼,則不需要分隔符。自定義代碼由企業自定義。
固定代碼包括國家代碼、廠商代碼、產品類型代碼、電池類型代碼、生產日期代碼。若動力與儲能電池使用的電池來源於梯次利用,在固定代碼和自定義代碼之間增加梯次利用識別碼;否則,該位為空(不需要該位)。
編碼結構示意圖 ,編碼結構説明表如下:
圖源: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送審稿)
圖源: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送審稿)
自定義代碼可根據企業需求進行編碼,宜在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自定義代碼至少應包括生產序列號代碼、追溯信息代碼,宜包括規格、生產線、供應商、生產設備等信息,編碼位數不宜超過20位。生產序列號代碼宜單獨採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碼,長度宜不大於7位。追溯信息代碼由7位英文大寫字母、數字0~9或字母與數字組合表示,由企業進行自行定義。企業應對自定義追溯信息代碼進行備案説明,不宜使用容易和數字混淆的字母,如O、I、Q、S、Z等字母。
自定義代碼編碼結構示意圖如下:
圖源: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送審稿)
電池類型代碼、生產年份月份及自然日代碼目錄表、編碼標識等要求詳見《動力與儲能電池產品編碼與標識規範》原文件。
原文如下:
責任編輯:丁凱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