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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邊界:AI時代經營者集中規則的挑戰與演進系列文章——「集中」形式的多樣化及應對

2025-09-28 17:59

(來源:金杜研究院)

人工智能行業的迅猛發展正在深刻重塑企業間資本與資源整合的路徑與邏輯。在全球範圍內,從技術研發到商業化應用的競爭日趨白熱化,科技巨頭加速生態佈局,新興創業公司不斷湧入市場,催生了大量形態多元、結構複雜的併購與戰略合作。除傳統股權收購和資產交易外,以戰略生態協作、反向人才收購(Reverse Acqui-hire)等為代表的新型合作架構,正逐漸成為資源整合與產業協同的重要手段。近日,英偉達(NVIDIA)與OpenAI聯合宣佈達成戰略協同,計劃為OpenAI下一代AI基礎設施部署基於英偉達硬件架構的10千兆瓦級計算集羣,旨在訓練並運行通向超級智能的下一代模型。[1]雙方表示,此次合作將加速突破性AI技術的演進,這體現了大型科技公司與領先AI研發機構在算力基礎設施層面的深度綁定趨勢。

與以往追求控制權或實體資產的傳統交易不同,此類新型合作的核心目標更多聚焦於獲取核心人才團隊、關鍵技術能力、高質量訓練數據、稀缺算力資源等影響未來競爭格局的關鍵要素。此類高度靈活、注重資源接入而非產權控制的合作模式,與建立在「控制權變更」和「經營者」法律定義基礎上的傳統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之間,呈現出顯著的系統張力,同時也對相關市場界定、競爭影響評估以及反壟斷審查提出了全新的理論與實務挑戰。

在此背景下,本系列文章旨在系統解析AI發展對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則提出的新問題與新要求,並基於中國《反壟斷法》的制度框架,結合歐盟、美國等重要法域的監管實踐,為AI產業相關企業提供前瞻性的申報策略指引。

01

AI行業「去股權化」整合趨勢日益顯著

大型科技企業正逐漸採用「去股權化」方式實現對AI開發企業的縱向整合。通過算力綁定、知識產權許可等深度合作安排,科技企業往往能夠在未進行傳統股權收購的情況下,實質性影響甚至主導AI企業的技術路線與商業決策,形成近似控制的效果。此類新型合作模式已成為全球反壟斷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

根據英國反壟斷執法機構(CMA)的統計,截至2024年4月,包括谷歌、亞馬遜、微軟、Meta、蘋果以及英偉達在內的頭部科技公司已經與下游的AI模型開發企業達成了超過90項合作[2]。以雲服務商為例,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調查報告[3],除股權投資與收益分成、不同程度的諮詢權、控制權或排他性權利安排外,雲服務供應商與AI開發企業之間的合作通常還涵蓋以下關鍵內容:承諾使用合作方的雲服務、關鍵資源及信息共享(如算力訪問權、模型知識產權、運營數據及訓練數據等)。

此外,研發人才作為AI企業的核心資產,其戰略價值日益凸顯,一種被稱為「反向人才收購」(Reverse Acqui-hire或Hire-and-License-Out)的新型交易模式自2023年以來被頻繁採用。該模式的核心在於,收購方通過全面聘用目標公司的核心團隊(包括創始人及關鍵技術成員),並同步獲取相關技術的非排他性使用許可,從而實質性地獲得人才與技術能力。從形式上看,此類交易不涉及股權或資產收購,不容易構成傳統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然而,由於其可能導致關鍵技術團隊整體轉移、核心研發能力遷移,甚至影響相關市場的競爭格局,也在逐漸引起多個司法轄區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警覺。

1. 戰略生態協作——以M公司與O公司合作案為例

M公司是一家美國上市的跨國科技公司,O公司是美國一家專注於AI研究的公司。M公司與O公司自2019年起建立合作關係,雙方的合作涵蓋資金投入、算力供應以及知識產權許可等方面的內容[4]。但儘管M公司是O公司的最大單一機構投資者,其在O公司公司治理方面的權利仍被嚴格限制在財務投資人保護事項的範圍,且無權任命O公司的任何董事會成員。O公司的日常運營管理權由N公司(即O公司母公司)全權負責。2023年底O公司管理層動盪事件引發多國反壟斷機構關注,對M公司是否取得控制權展開調查。

(1)CMA認為M公司對O公司未獲得實質性控制

CMA認為,M公司在2019年已經取得對於O公司施加重要影響的能力,此次調查的重點在於M公司是否已經進一步取得了對O公司事實上的控制權[5],具體而言:

  • 公司治理方面:M公司影響力有限,其一度擁有無表決權觀察員席位但已被收回;N公司董事會擴展至以獨立董事為主(90%),治理制衡顯著;O公司成功引入第三方融資,降低對M公司的財務依賴;在A先生(O公司CEO)撤職與復職事件中,M公司雖展現一定影響,但無決定權。

  • 算力供應方面:儘管M公司曾長期作為獨家算力供應商,並藉此對O公司商業化及第三方合作能力存在影響,但是考慮到在調查期間,M公司對O公司的獨家算力供應安排已經修改,M公司僅保留O公司 API相關算力的獨家供應。因此,CMA認為,從算力供應的角度,M公司對於O公司仍不構成控制。

  • 知識產權方面:儘管M公司擁有對O公司基礎模型知識產權的使用以及商業化的獨家許可,並因此能夠對O公司施加一定程度的影響力,但實際上O公司仍然能夠獨立開展商業化策略,並自主進行模型的研發。

在此基礎上,CMA認定M公司並未取得對O公司事實上的控制權,因此二者之間的合作不構成「相關集中情況」。

(2)德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M公司對O公司構成「實質性競爭影響」

與CMA不同,德國反壟斷執法機構(FCO)則認為M公司已對O公司施加「實質性競爭影響」,構成一項集中,但因未達申報門檻而未觸發義務[6]

具體而言,M公司已於2019年向O公司投資10億美元,並因此獲授特定權利。該投資屬於M公司與O公司合作的一部分,並使M公司得以接入O公司開發的技術體系。隨着合作推進,雙方於2021年進一步深化夥伴關係。2023年1月,M公司決定再次對O公司進行投資,同時雙方之間的合作得到進一步加強。FCO同時指出,如果M公司在未來對於O公司的影響得到進一步加強,其需要再次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申報。

(3)歐盟委員會:持續關注但未認定控制

歐盟委員會(「歐委會」)副主席維斯塔格於2024年6月公開表示[7],初步調查認為M公司未獲得對O公司的控制權,但鑑於此類合作對市場競爭的潛在影響,歐盟將持續密切關注雙方動態。

如上可見,雖然主要司法轄區對M公司與O公司合作的反壟斷審查存在一定差異,但對於雖形式未觸及傳統治理控制,通過算力、資金、知識產權許可以及治理參與等多維度影響的交易及合作形式給與了競爭關切。

2. 反向人才收購——以M公司/I公司案為例

(1)反向人才收購

在科技領域,核心人才是構建競爭優勢的關鍵要素。Meta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曾直言:「Facebook收購公司從來不是爲了業務本身,而是爲了獲得優秀的人才。」[8]這反映出,在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等行業,人才已成為最核心的生產要素。

傳統「人才收購」(Acqui-hire)通常指收購方通過股權或資產交易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收購,其核心目的在於獲取技術團隊,而非業務或知識產權。從反壟斷角度看,此類交易因涉及控制權轉移,在達到申報標準時須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近期AI領域逐漸形成一種新型交易架構——「反向人才收購」(Reverse Acqui-hire或Hire-and-License-Out, HALO)。[9]該模式下,收購方全面聘用目標公司(通常為初創企業)的核心團隊(包括創始人及研發人員),並與目標公司簽署非排他性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協議。目標公司則通過高額許可費獲得收益,並以股息形式分配予投資者及員工。交易完成后,目標公司通常更換管理層並保持獨立運營。

根據公開信息,目前AI領域中已經有大量的科技公司採取「反向人才收購」的架構。例如,2024年8月,美國某科技公司G公司向美國某人工智能初創公司C公司支付了30億美元用以取得C公司的技術授權,同時G公司將聘用C公司包括創始人在內的核心技術團隊。交易后C公司仍將獨立運營,G公司以及C公司亦公告稱雙方完全獨立。此外,C公司也宣佈,其將由依賴自有技術轉向使用第三方的大語言模型,並從大語言模型的開發轉向下游應用開發。而在近一年的時間里,諸多科技公司均採用了相同的交易架構。[10]

從形式上看,反向人才收購表現爲人才聘用加知識產權許可,不涉及股權變更,因此表面上不構成經營者集中。但實質上,該模式導致核心團隊、專有技術和相關知識產權組合發生轉移,使收購方獲得獨立研發能力並可能成為相關市場的新競爭者,引發市場結構變化,也受到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關注。

(2)M公司/I公司案

M公司是一家美國上市的頭部科技公司,I公司是成立於美國的初創科技公司。2024年3月19日,M公司宣佈其已聘用了I公司的核心團隊並與I公司達成了多項協議安排[11]。根據公開信息,M公司聘用了I公司幾乎全部的核心團隊,包括聯合創始人。雙方協議主要包括:非排他性知識產權許可協議——M公司向I公司支付對價,以獲得I公司授予M公司使用I公司知識產權的非排他性許可;豁免與免責協議——I公司及其股權持有人同意就M公司招攬和聘用相關員工一事放棄對M公司的任何索賠,以獲取M公司相應支付的對價;信貸額度協議——M公司修訂了其先前向I公司提供的信貸額度協議,並移除了資金用途限制;過渡服務協議——根據該協議,M公司同意在過渡期間內,抽調相關員工組成專門團隊,為I公司提供臨時性的工程和技術支持。

1)CMA的認定

根據英國競爭法,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喪失相互獨立性,且達到法定營業額或市場份額標準時,該交易構成一項「相關集中情形」。在本案中,CMA重點評估了以下兩個關鍵問題[12]

  • I公司核心團隊及相關知識產權組合是否構成「經營者」。CMA認為,M公司通過獲取I公司的核心團隊及其專有技術,實質上承接了I公司原面向消費者的業務活動。核心團隊與專有技術的結合足以構成獨立的業務活動實體(即「經營者」),且M公司獲得的非獨家知識產權許可進一步支持了這一認定。CMA特別強調,在AI基礎模型領域,缺乏專業團隊持續開發的知識產權組合難以維持競爭力,因此核心團隊是此類技術實體的核心要素。

  • M公司所獲資產是否屬於I公司原業務的一部分。CMA認為,M公司通過交易獲取的團隊、專有技術及非排他性授權與I公司原有業務具有實質延續性。該團隊在加入M公司后繼續開展面向消費者的AI業務,且其專業能力(包括項目繼承、任務優先級管理、技術協作等)無法通過市場零星獲取,必須從單一來源(即I公司)整體轉移。因此,該組合構成I公司原業務的組成部分。

基於以上分析,CMA認定M公司通過交易獲得了具備獨立運營能力的業務實體。導致I公司與M公司之間喪失相互獨立性,構成經營者集中。

2)歐委會的認定

2024年9月18日,歐委會發布新聞稿[13],宣佈其初步審查認定:M公司與I公司的交易實質上轉移了I公司在生成式AI基礎模型及AI聊天機器人市場開展競爭所需的全部核心資產。同時,由於I公司於2024年3月宣佈業務轉向新的AI細分領域,歐委會認為該協議引發了市場結構的實質性變化,構成《歐盟合併條例》(EUMR)第3條所規定的集中。

儘管該交易未達到歐盟基於營業額的申報門檻,但符合EUMR規定的成員國案件移送條件。歐委會曾於2024年7月請求成員國移送該案至歐盟層面審查,后因其他案判決對成員國移送權限的限制,未再推進審查程序。

3)FCO的認定

FCO於2024年11月29日發佈新聞稿[14],表明M公司對I公司核心團隊的聘用,以及M公司與I公司之間達成的就I公司關鍵知識產權的條款,已經構成M公司對I公司事實上的控制,因此該項交易構成德國反壟斷申報制度下的集中。但由於目標公司並不滿足在德國境內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標準,FCO宣佈終止對該案的調查程序。

與歐委會的新聞稿類似,FCO未在其新聞稿中具體説明認定M公司取得控制權的分析依據和法律理由。

02

中國反壟斷法對AI產業「去股權化」交易及合作趨勢的規制思路

1. 戰略合作存在被認定為控制權變化的可能

在傳統的併購交易中,企業通常通過「股權或資產收購+獲得股東會/董事會表決權+直接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這一相對清晰的路徑來取得法律和事實上的控制權。然而,在大型科技公司與AI開發企業建立的新型戰略合作模式中,交易架構與傳統的股權收購存在顯著差異。此類合作的核心焦點通常並非直接獲取目標公司在治理層(股東會、董事會)的決策權或高管任命權,而是通過資金支持、算力供應、數據訪問、知識產權許可等關鍵資源投入與商業安排,實質性地影響甚至主導AI開發企業的研發方向、技術路線與商業化進程。這種以資源鎖定和深度協作為核心的非股權式整合,使得「控制權」的界限趨於模糊,拓展了企業在主張其未獲得「控制權」時的抗辯空間。

中國《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五條提供了一個判斷「控制權」的彈性因素列表,包括交易目的、股權結構、治理結構、重大商業關係/合作協議等。該條款雖提供了一般性分析框架,但並未設定明確界限,需結合具體事實和法律背景個案分析。具體到AI產業的「去股權化」交易及合作趨勢下,可以參考的「控制權」分析因素如下:

(1)相對有限的公司治理參與

儘管此類合作通常不直接體現為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中取得表決權或高管任命權,但觀察員身份、持續性諮詢建議權及長期戰略協商機制等安排,仍可能構成認定一方能夠對另一方「施加決定性影響」的關鍵證據。

例如,在M公司與O公司的合作中,M公司僅一度在N公司董事會中擁有無表決權觀察員席位;在M公司與法國某人工智能初創公司MA公司的合作關係中[15],M公司僅為MA公司的少數股東,且並無任何能夠單方面能通過或否決MA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特殊投票權或一票否決權。同時,M公司亦無權在MA公司的董事會中任命代表;在美國某科技公司G公司與美國某人工智能初創公司AP公司的合作關係中[16],G公司在AP公司中僅持有無表決權的少數股權,且沒有任何董事會席位;在美國某跨境電子商務公司A公司與AP公司的合作關係中[17],A公司在AP公司中同樣僅持有無表決權的股權。

需特別注意的是,有限的持股或未享有正式投票權並不等同於不構成控制或決定性影響。我們注意到,FTC同樣指出[18],在雲服務供應商與AI開發企業的合作關係中,雲服務提供商對於AI開發企業的諮詢權或對特定事項的建議權,同樣可能使雲服務提供商能夠對AI開發企業施加影響。

(2)資金投入與依賴

作為資本密集型產業,AI基礎模型的開發需投入鉅額資金以獲取尖端算力基礎設施及高端技術人才。基於資金要素在企業運營中的核心地位,AI開發企業的投資者通常基於其注資行為取得對於AI開發企業公司治理方面的權利。即便未獲法定治理授權,當被投企業對特定投資者形成持續性重大財務依賴時,該依賴關係本身可能使投資者得以對AI開發企業的重要商業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

(3)算力等上游關鍵資源供應

算力資源是開發及部署AI基礎模型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核心生產要素。向AI模型開發企業提供算力基礎設施的協議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導致算力基礎設施的提供方獲得對於AI開發企業的實質性影響力或是控制權,其同樣可能構成認定此項實質性影響力或控制權的關鍵證據。而在獨家供應的情況下,基礎設施提供方獲得該等實質性影響力或者控制權的可能性將會更高。

(4)重大商業關係/協議

簽訂重大商業合同可能使得合同的一方能夠控制另一方的關鍵經營資源,從而在雙方之間形成商業依賴關係。就AI開發企業而言,針對例如除雲服務、GPU集羣、專用AI芯片等重要算力資源、訓練數據集等關鍵資源的投入外,上游關鍵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許可、關鍵部署渠道等相關事項簽訂的商業合同,在能夠達到與收購股權或資產效果類似的對AI開發企業的管理權和資源的控制效果的情況下,同樣可能構成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能力。

(5)知識產權許可及對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化的權利

在AI基礎模型的研發與商業化體系中,知識產權構成開發企業權利架構的核心法律支柱。當AI開發企業在合作安排下向大型科技企業就其AI模型的知識產權授予排他性許可時,該等排他性授權可能構成大型科技企業取得對於AI開發企業的控制權或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能力的基礎。此外,賦予大型科技企業對AI模型進行商業化的獨家權利,同樣可能產生同等控制權。

同時,考慮雲服務、GPU羣集、專用AI芯片等上游關鍵資源對於AI行業企業的重要影響以及知識產權在AI企業對其模型進行商業化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與AI開發企業合作關係中對於關鍵資源的獨家供應以及AI企業所授予的知識產權相關獨家許可,同樣可能導致大型科技企業與AI開發企業的合作安排被認定為導致控制權變化,進而構成一項集中。

2. 反向人才收購構成經營者集中的認定可能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明確列舉了構成經營者集中的三種法定情形:經營者合併、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獲得控制權,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同時,《反壟斷法》第十五條將「經營者」嚴格限定為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以M公司與I公司的交易為例,M公司通過反向人才收購獲得了I公司的核心研發團隊及其模型知識的非排他性授權。「核心團隊+知識產權非排他性授權」這一組合在法律形式上不符合中國法下目前對於「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要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在當前階段可能不易被直接納入現行經營者集中制度的規制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此類交易雖形式上不符合申報要求,但實質上可能導致業務能力與市場競爭格局的重大變化。M公司通過該交易實質上承接了I公司的AI研發業務,並得以在相關市場開展競爭。不排除未來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經營者」概念作出擴大解釋,將此類人才與技術組合納入監管範圍的可能性。

03

合規建議

鑑於人工智能領域合作模式靈活多樣、交易實質影響複雜,而大多反壟斷執法機構越來越普遍地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審查原則,企業需注意,即便交易未直接涉及股權變更或治理結構調整,仍可能因對目標實體形成持續性控制或決定性影響,而被認定為經營者集中並觸發申報義務。為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建議企業在開展合作前重點評估以下事項:

  1. 評估是否形成實質性控制或支配性影響:判斷是否通過關鍵資源供給(如算力、數據、核心技術)、長期商業協議或其他結構性安排,對被合作方的戰略決策、研發路徑或商業化進程形成持續性控制或支配力;

  2. 識別是否實現對核心經營資源的控制:分析是否通過知識產權許可、關鍵技術授權或獨家合作安排,實質掌握對方的核心經營資源與業務命脈;

  3. 善用事前溝通機制:就是否構成集中、是否需申報等爭議或不確定問題,主動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事前商談,提前規避合規爭議。

通過系統性的交易評估與結構設計,企業可在積極拓展技術合作的同時,有效防控反壟斷合規風險,實現創新激勵與合規經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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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參見:https://nvidianews.nvidia.com/news/openai-and-nvidia-announce-strategic-partnership-to-deploy-10gw-of-nvidia-systems;及https://openai.com/index/openai-nvidia-systems-partnership/

[2] 參見: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i-foundation-models-update-paper

[3] 參見: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p246201_aipartnerships6breport_redacted_0.pdf

[4]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fe26ef712bf73dea135449/____Full_text_decision__.pdf

[5]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fe26ef712bf73dea135449/____Full_text_decision__.pdf

[6] 參見: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3/15_11_2023_Microsoft_OpenAI.html?nn=3591568

[7] 參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4_3550

[8] 參見:https://www.growthpal.com/post/acquisitions-facebooks-weapon-for-success

[9] 參見:https://kwokchain.com/2025/07/15/the-halo-effect/

[10] 參見:https://www.nytimes.com/2024/08/08/technology/ai-start-ups-google-weiruan-amazon.html

[11] I公司創立於2022年,由DeepMind聯合創始人穆斯塔法·蘇萊曼(Mustafa Suleyman)、DeepMind首席研究員(Karén Simonyan)及董事會成員里德·霍夫曼(Reid Hoffman)共同創辦,其定位為一家「人工智能優先的消費者產品公司」,主要業務包括大語言模型(LLM)開發,並在2023年5月發佈了首款聊天機器人Pi,它可以通過應用程序或網頁、WhatsApp、Instagram、Facebook與用户進行個性化的對話。

[12]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6d82eaf7a73423428aa2efe/Summary_of_phase_1_decision.pdf

[13] 參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4727

[14] 參見: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4/29_11_2024_Microsoft.html?nn=48916

[15]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64c6cfd993111924d9d389f/Full_text_decision.pdf

[16]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6959bae6ff7c8a1fde9d33/Full_text_decision__.pdf

[17] 參見: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10ba44e84ae1fd8592f52c/Full_text_decision.pdf

[18] 參見: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p246201_aipartnerships6breport_redacted_0.pdf

本文作者

業務領域:反壟斷和競爭法、公司投資和併購、國際貿易

劉成律師擁有超過十五年從事反壟斷和競爭法的業務經驗,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國競爭法的法律服務,如代表多家跨國公司和大型中國企業就多件重大交易在中國主管機關進行併購申報,為客户的經營模式提供反壟斷合規的諮詢和培訓,並就應對政府主管機關的反壟斷調查提供建議。多年來,劉成律師得到眾多知名法律媒體的高度認可,包括在2013年至2021年被《國際金融法律評論》(IFLR1000)在競爭法領域評選為「高度認可」律師,以及被《錢伯斯亞太法律指南》(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亞洲法律概況》(asialaw Profiles)和《法律500強》(Legal 500)等評價和推薦。劉律師還被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聘任為反壟斷專家。劉成律師還被國際商會(ICC)聘任為國際貿易與國家援助工作組專家。

金曉甜

顧問

公司業務部

jinxiaotian@cn.kwm.com

葉弘韜

主辦律師

公司業務部

吳沐晨

律師助理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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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源:洪流 · Tillian Reeves,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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