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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15:57
是否召回,取決於產品是否存在缺陷,與實施方式在線上或線下無關。
一是,通過OTA升級實施召回,不更換物理零件,是否意味着產品就不存在安全隱患與質量問題?
二是,如何分辨主動召回與被動召回?兩者的區別在哪里?
三是,如何定義「汽車召回」,「OTA」與「召回」之間有何界限?
昨日(9月19日),小米汽車宣佈召回11.7萬輛SU7。該公司官方稱,本次召回意在進一步提升輔助駕駛功能的可靠性,雖然本次升級不需要物理更換任何零件,但仍按照召回的程序進行管理和備案。這引發了市場的大量關注和討論,上述三個問題也成為爭議的焦點。
1、召回以缺陷為前提
汽車OTA是對車載應用、車機系統或整車底層系統進行升級,對於涉及安全性能的OTA,活動的實施受市場監管總局的全程監管。OTA是汽車召回的一種手段,這一技術被普遍用到召回領域后,提高了召回效率,降低了召回成本。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底,其共收到企業報告的OTA升級活動4047份,涉及車輛4.86億輛次。2024年,汽車企業實施OTA召回19次,涉及車輛406.8萬輛,比上年增長246.8%。
儘管OTA召回主要在線上實施,但是否就意味着產品沒有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徐旻此前撰文指出,召回不一定需要線下操作,線下操作的也不一定稱之為召回。是否召回,取決於產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而與線上或線下消除缺陷的方式並無關聯。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今年3月發佈的《汽車召回用户指南》,召回是指汽車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免費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生產者在召回過程中會及時發佈產品缺陷信息,並免費採取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
上述指南也明確: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產品召回技術中心明確披露了小米SU7召回的原因:小米汽車本次召回範圍內部分車輛在L2高速領航輔助駕駛功能開啟的某些情況下,對極端特殊場景的識別、預警或處置可能不足,若駕駛員不及時干預可能會增加碰撞風險,存在安全隱患。
2、本次小米SU7並非主動召回
汽車召回並不代表汽車產品越來越差,召回大部分是廠家主動發起的,表明汽車企業責任感增強。不過,被動召回也存在,這主要因為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加強。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39061——2020,汽車產品召回編號規則與編號應用》,汽車產品召回編號結構由缺陷類別(S/E)、年代標識(4位年份)、產品類型(M/T/C/E)、順序號(4位流水號)和召回類型(V/I/O)五部分組成,適用於召回活動的標識與數據追溯。
其中缺陷類別為S(安全缺陷)、E(環保缺陷);召回類型則為V(主動召回)、I(受調查影響召回)、O(責令召回)
小米此次召回編號為「S2025M0149I」和「S2025M0150I」,對應缺陷類別為S,即安全缺陷;召回類型為I,即受調查影響召回。這也意味着,小米汽車此次召回並非主動召回,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啟動缺陷調查情況下開展的。
從近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披露的召回信息來看,一汽豐田(召回編號S2025M0124V)、小鵬汽車(召回編號S2025M0142V)等對旗下電動車產品的召回均為主動召回事件。
3、OTA不等於召回,更不能代替召回
OTA被普遍用到召回領域后,提高了召回效率,降低了召回成本,但另一方面也模糊了「OTA」和「召回」之間的界限。
特斯拉是通過OTA升級解決缺陷和安全問題的典型代表。特斯拉曾宣佈在全球召回13.5萬輛2012年至2018年期間生產的Model S和2016年至2018年期間生產的Model X,召回的原因就是這些車輛的觸摸屏系統存在問題,可能導致攝像頭圖像消失,擋風玻璃除霧和除霜系統失靈,從而降低司機在惡劣天氣下的能見度。2023年5月12日,特斯拉發起了大規模召回計劃,共計1104622輛,而這些問題都是通過OTA軟件升級來解決。只有在無法進行OTA修復的情況下,特斯拉纔會選擇線下召回,如前備箱鎖閂與鎖釦的對齊位置稍微偏后、中間安全帶和左側安全帶卡扣裝置的固定部件未被穿入連接螺栓等純硬件問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部主任肖凌雲曾公開表示,通過OTA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召回完成率,降低召回成本。2019年,OTA技術在汽車各類軟件、程序升級中,為整車廠節約了165億美元售后體系的支出。不過,對於軟件問題,很多廠商並未宣佈召回,而是採用「隱性召回」的方式。
「OTA只是召回的一種技術服務方式,不等同於召回,更不能代替召回。」肖凌雲表示,鼓勵採用OTA方式實施召回,但是不能用OTA方式逃避召回。
早在2020年,國家就加強了對OTA召回的監管。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通知規定,所有采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生產者,都應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
國家對OTA召回管理持續強化。工信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今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指出,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並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后,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產品的生產。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召回與否取決於是否存在產品缺陷;OTA則是一種技術手段,可以是僅升級,也可以是爲了消除產品缺陷。兩者不應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