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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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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經濟格局深度重塑與國際治理體系加速變革的時代背景下,可持續發展理念及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已突破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範疇,成為重塑全球商業規則、驅動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及價值創造的核心戰略要素。2024年4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以下統稱《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標誌着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從以往的鼓勵性披露模式,正式邁入對特定上市公司實施強制性披露的新階段。在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體系中,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已經成為繼財務報告之后,全面展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前景的關鍵載體。
近年來,我國汽車行業發展迅猛,已然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強勁新引擎,新能源汽車的產銷量與出口量持續攀升。在此背景下,汽車行業上市公司不僅需要遵循境內關於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同時還面臨着汽車出海或出口所在地區日益嚴格的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監管。基於此,本文聚焦境內外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發佈的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系統歸納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的現狀,深入對比分析報告中披露的環境議題及內容與《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的契合度,以及境內外上市公司之間的差異,並最終提出具有針對性的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建議,以期為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編制與披露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提供一些幫助。
01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現狀分析
1.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研究對象選擇
為提高本文研究對象的時效性和代表性,本文選取已經披露2024年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的汽車行業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樣本涵蓋範圍廣泛,在上市地點方面,包括僅在境內上市、僅在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企業類別方面,涉及央企、國企以及民營企業等不同性質的企業。另外,本文綜合參考MSCI、華證指數等權威ESG評級機構的評級排名,重點選取排名靠前的汽車行業上市公司作為樣本進行研究,以期為汽車行業環境議題的科學選擇與規範披露提供具有實踐指導價值的參考依據。
2.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的依據及標準
(1)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的編制依據
在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披露的標準與要求方面,境內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國際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均頒佈了相應的披露準則和標準。例如,中國內地三大交易所發佈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中國香港聯交所發佈更新后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歐盟發佈的ESRS準則,以及國際機構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發佈的GRI標準、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發佈的IFRS準則等。同時,中國汽車工業協會還編制了《中國汽車行業ESG信息披露指南》,也為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了行業專屬的參考指引。
通過對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發佈的2024年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的研究發現,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披露依據的選擇上呈現出以下特點:
部分在境內上市的車企已經提前參照三大交易所發佈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開展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工作,如上海某汽車公司、賽力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力斯)等。另外,存在部分境內上市車企不僅依據境內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來披露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還會參照其他準則來披露,如上海某汽車公司還參照GRI標準進行可持續信息披露,賽力斯還參照聯合國SDGs進行披露。同時,也存在部分境內上市車企尚未以《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作為披露依據,依舊沿用之前深交所發佈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3號——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的相關要求進行披露。
對於境內外同時上市的車企,其披露依據更為多元,除了遵循中國內地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及境外上市所在地國家或交易所發佈的準則外,還會廣泛參照國際標準進行披露,如深圳某汽車公司作為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企業,除了依據《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和香港聯交所《守則》來披露可持續報告外,還參照歐盟的ESRS、GRI、聯合國的SDGs、ISO26000來進行議題的選擇與信息披露。又如廣州某汽車公司在參考了GRI標準的基礎上,還參考了國內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編制的《中國汽車行業ESG信息披露指南》進行信息披露。
對於央企控股或地方國企性質的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其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工作還會嚴格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或地方國資委的政策文件進行。如重慶某汽車公司依據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關於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來進行議題選擇與信息披露;又如上海某汽車公司依據上海國資委發佈的《上海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指標體系》的要求進行環境議題的選擇與信息披露。
總體來看,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選擇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依據時,普遍傾向於在滿足上市所在地區及主管機關披露要求的基礎上,廣泛參考國際機構標準和社會組織標準。這種做法有助於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確保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披露合規的前提下,顯著提升披露信息的可比性。統一的國際標準能夠有效降低投資者、消費者、監管機構的信息解讀成本,尤其對於開展跨境融資、海外業務的汽車企業而言,可以有助於避免因標準差異導致的信息誤解或投資壁壘,從而全面、充分地展現車企的可持續發展潛力。
(2)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的標準與方法
《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通過雙重重要性(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評估機制來進行議題的選擇,並確定議題披露的框架,同時要求披露對議題重要性進行分析評估的具體過程。[1]其中,財務重要性要求企業應當結合所處行業與經營特點,識別每個議題是否預期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對公司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重要性則要求企業識別在相應議題上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香港聯交所發佈的《守則》也對重要性原則作出規定,要求ESG報告應當披露:(i)識別重要環境、社會及管治因素的過程及選擇這些因素的準則;(ii)如發行人已開展持份者參與活動,需對已識別的重要持份者進行詳細描述,並披露發行人持份者參與的過程及最終結果。[2]
實踐中,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環境議題選擇的標準與方法上,通常遵循以下步驟:首先,根據國家政策導向、企業自身發展規劃、汽車行業重大議題以及可持續發展信息或ESG信息披露標準等多方面因素,識別和構建重要性議題庫。其次,運用雙重重要性原則,或者從對企業發展重要性、對利益相關方重要性的角度出發,通過開展利益相關方調研與企業內部深度析評估,篩選屬於企業的環境議題;再次,針對篩選出的環境議題進行權重分析及重要性排序,制定行動計劃,並最終對這些議題予以披露。
以廣州某汽車公司為例,其議題選擇標準以雙重重要性為核心,具體過程分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結合集團自身現狀及所處行業背景,綜合開展政策趨勢分析、梳理集團發展規劃、剖析集團商業關係、研究披露標準等工作,形成重要性議題庫。其中,政策趨勢分析緊密圍繞國家宏觀政策及監管機構要求,深入研究國家及各省市針對汽車、交通、新能源行業的產業政策法規,以把握汽車行業可持續發展趨勢;集團發展規劃則依據集團的戰略發展規劃及年度商業計劃,識別對集團戰略目標具有重大意義的關鍵性議題;集團商業關係方面,其根據集團上下游價值鏈和行業特性,梳理出與行業切實相關的關鍵ESG議題;披露標準分析則會綜合參考各主體披露標準,以識別最新要求。第二階段,其根據第一階段的分析結果建立議題清單,通過盡職調查、科學的風險管理等內部流程來識別出環境議題。第三階段,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特點,通過開展利益相關方溝通、進行同行對標和內部研判等方式來評估議題對集團的財務重要性或影響重要性。第四階段,針對經評估確定的雙重重要性議題,制定並實施行動計劃,並在報告中進行重點回應與披露。
而廣州某新能源汽車公司的議題選擇標準則以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對利益相關方的重要性為核心,同樣分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其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公司發展規劃、ESG披露標準、行業重大議題、同行議題對標等五個方面,搭建重大性議題庫。第二階段,其通過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溝通,並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廣泛收集董事、管理層、員工、客户、投資者、合作方、媒體、公眾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將其作為重大性議題的篩選依據。同時,其邀請多名董事參與填寫重大性調研問卷,以充分了解他們對議題的關注情況及ESG管理建議。第三階段,是開展深入的議題重大性分析和審閲工作,對議題調研結果進行細緻分析,合理確定各利益相關方的權重,從對企業發展重要性和對利益相關方重要性兩個維度進行排序,並對篩選結果進行嚴格審覈。第四階段,針對篩選出的重大性議題制定並實施具體的行動計劃,並及時披露行動進展情況。
3.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選擇的範圍
《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要求特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環境議題具體包括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廢棄物處理、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環境合規管理、能源利用、水資源利用、循環經濟等8項環境議題。《守則》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氣候相關信息、排放物、環境及天然資源、資源使用4項環境議題。實踐中,根據汽車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車企環境議題的選擇與披露的範圍較為廣泛,絕大部分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或《守則》要求的環境議題的基礎上,會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並非完全按照規定的順序和名稱進行披露,而是會將相關環境議題進行合併或拆分,形成獨具企業特色的披露方式。
如浙江某智能電動汽車公司在2024年ESG報告中,其將環境議題披露分為三大類共6項議題。其中,應對氣候變化議題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等五個方面進行詳細披露;能源資源可持續利用議題進一步細分為環境管理體系、能源資源管理、污染物管理、資源循環利用等四項議題;此外,還單獨設置了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再如重慶某汽車公司在2024年環境、社會及治理(ESG)報告中將環境議題披露分為兩大類共6項議題。在應對氣候變化議題方面,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氣候戰略及目標、全生命周期低碳管理等六個方面展開披露;能源資源利用議題則包括環境管理體系、能源資源管理、污染物與廢棄物管理、助力循環經濟、保護生物多樣性等5項議題。
4.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環境議題披露的具體內容
(1)應對氣候變化
應對氣候變化議題是《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守則》以及歐盟ESRS準則、IFRS準則、GRI標準等普遍要求企業披露的重要環境議題,其披露框架通常涵蓋治理(管治)、戰略、風險管理(風險與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等四個部分。在汽車行業上市公司中,各企業均以單章或單節的形式對該議題進行披露,多數上市公司按照前述披露框架進行披露,部分企業還在框架基礎上進行了內容補充與拓展。
如北京某新能源汽車公司在2024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參照IFRS S2的要求,按照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的框架進行應對氣候變化議題的披露。在治理方面,其成立了氣候變化與碳中和工作組,建立了氣候管理辦法和內部溝通機制,來統籌公司氣候變化應對工作,並下設總體組、低碳產品組、低碳生態組分工協作。在戰略方面,該汽車公司基於政策要求與行業特點,識別評估公司面臨的氣候風險和機遇,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階段,採取應對措施。在風險管理方面,其將氣候變化風險納入風險管理體系,評估風險后根據風險重要性進行分類排序,完善監控措施,並持續根據風險重要程度更新應對策略。在指標與目標方面,該汽車公司制定可減排目標與行動計劃,披露了範圍1、範圍2温室氣體排放情況,並加強氣候相關指標與目標管理。
又如浙江某智能電動汽車公司在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框架基礎上,額外增加了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內容的披露,具體涵蓋汽車產品綠色設計、綠色材料選用、綠色採購、綠色製造、綠色包裝、綠色物流運輸等環節,突出從產品設計研發到銷售終端的全流程碳排放控制等內容。重慶某汽車公司同樣在標準框架之外,進行了全生命周期低碳管理的披露,內容涉及綠色設計、低碳產品、綠色材料、綠色供應鏈、綠色製造、綠色包裝、綠色物流方面等多個方面,全面展示了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
再如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深圳某汽車公司在框架基礎上着重披露了價值鏈減碳內容,如其積極與供應鏈企業溝通供應鏈減碳目標,將對供應商的減碳要求寫入供應鏈管理相關制度;推動供應商擴大綠電使用比例,推動節能技改降低運營過程碳排放等內容。在温室氣體排放範圍披露方面,其除了披露範圍1、範圍2温室氣體排放量外,還按照員工差旅、員工通勤、與燃料和能源相關的活動等類別,披露了範圍3温室氣體排放量。另外,廣州某新能源汽車公司也對範圍3温室氣體排放量進行了披露,並針對外購商品與服務、員工差旅、員工通勤等不同排放類別,進行了相應的披露。
(2)排放物管理
《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將排放物管理分為污染物排放、廢棄物處理兩個議題,《守則》則將其統稱為排放物議題。GRI標準等其他相關標準中,也包含了關於污染物、廢棄物排放的披露要求。實踐中,汽車行業上市公司主要聚焦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廢棄物(通常分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分別進行披露)、噪聲等排放物的管理工作,並在報告的指標績效表中對排放量等數據進行披露。
如廣州某汽車公司在2024年社會責任報告中,在排放管理議題下設置了污染物管理、廢棄物管理兩大板塊,分別披露了下屬各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具體管理措施與治理體系。在污染物管理方面,其某下屬汽車公司設立了污水處理站和配套設施,有效處理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污水站採用二級物化處理和一級生化處理,進行加藥交辦混凝、斜板沉澱、水解酸化等措施;廢氣治理方面採取塗裝濃縮轉輪、RTO焚燒爐和閃干廢棄設施等設備,確保污染物排放合規。在廢棄物管理方面,該汽車公司同樣分下屬企業分別披露廢棄物管理措施,強調企業在廢棄物管理制度方面具有優勢。該汽車公司在社會責任報告最后匯總了關鍵績效表,集中披露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物質的排放量,如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COD、BOD、氨氮排放量、VOCS排放量等水污染物排放量;還披露了有害、無害廢棄物的排放總量與排放密度等數據,通過量化指標直觀呈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狀況。
(3)環境合規管理
環境合規管理議題是《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等境內準則中要求披露的議題,要求特定上市公司披露對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過程、預防相關風險的管理措施、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總體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情況,受行政、刑事處罰等情況。然而,《守則》、GRI標準等境外披露標準並未對此作出特別要求。
實踐中,中國境內上市的車企普遍在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中對環境合規管理議題進行了披露。如重慶某汽車公司在能源資源利用部分披露了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內容,提及報告期內公司未發生任何突發環境事件及環保行政處罰事件,並且還披露公司在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及預防、環境應急演練等方面的實踐情況。又如浙江某智能電動汽車公司在能源資源可持續利用議題下披露了環境管理體系內容,包括説明公司全年未發生任何與環境或生態問題有關的行政處罰,並披露了公司的環境應急管理措施等情況,如公司在領導層面設立環保領導小組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政策文件,全面開展環境風險識別、更新環境因素清單、制定應對措施等方面的舉措,還聘請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檢測、開展各類環境培訓等內容。
(4)能源資源管理
在能源資源管理議題領域,不同準則呈現出規範差異。《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將能源利用和水資源分為兩個議題,能源利用議題要求企業披露能源使用的基本情況、清潔能源使用情況、能源節約目標及具體措施等能源利用方面的內容。水資源議題要求披露水資源使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總耗水量及使用強度)、水資源節約目標與具體措施、水資源回收利用情況及水資源使用存在的具體困難等內容。《守則》將能源與水資源合併爲「能源資源使用」單一議題;國際通行的GRI標準和IFRS準則進一步細化,分為「能源、水資源和污水」「能源、水和污水管理」雙重議題,這種標準差異直接影響企業披露策略的制定與實施。
從行業披露實踐來看,汽車行業上市公司普遍將能源資源管理與水資源管理納入ESG報告核心內容。以廣州某新能源汽車公司2024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為例,其在主要績效表中披露了能源資源相關指標,能源維度涵蓋了能源總消耗量、單位產值能耗(能源總密度)、直接與間接能源消耗結構,以及汽油、柴油、天然氣等細分品類消耗數據;水資源維度則包含總耗水量、耗水密度、政府供水佔比、循環用水效率等關鍵指標。在管理措施披露方面,其採用「目標-制度-實踐」三位一體模式,披露了節能減排與清潔能源應用目標,還披露了能源管理規範、日常運營以及生產環節節水技術應用等舉措。
但也存在部分境內上市公司在水資源利用信息披露方面的實踐與《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未完整披露水資源利用信息等情況,如有些車企僅披露了直接用水總量、重複用水量信息,未涵蓋節水目標及強度指標;或者僅披露了萬元工業總產值水耗、重複用水率,缺乏對總耗水量及節水措施的系統性披露;還有部分車企僅披露了取水量、重複用水量等信息,難以全面反映水資源使用的基本情況、水資源節約目標與具體措施等企業水資源管理全貌。
(5)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議題作為汽車行業綠色轉型的關鍵領域,在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準則層面呈現出多維要求。《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要求特定上市公司披露循環經濟的目標、計劃、措施、成效及進展方面的內容。香港聯交所《守則》未專門設置循環經濟議題,但在資源使用議題下的指標對循環經濟有所涉及,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包裝材料的使用情況。
在實踐層面,頭部汽車行業上市公司普遍披露了循環材料使用、電池回收利用、車輛及零部件的回收利用等信息,並形成可供借鑑的披露範式。如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深圳某汽車公司在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採用「設計-材料-回收」全鏈條披露策略:在可持續設計方面,其披露了產品開發、建設運營等過程中,通過優化技術路線、創新研發輕量化材料、可持續建築設計等方式實現的資源減耗成果;在綠色材料方面,其重點披露了回收循環材料應用比例及有害物質管控替代方案等信息;在循環回收利用方面,其披露了整車材料回收率、動力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體系、回收方案、綠色包裝技術創新等核心內容。又如杭州某汽車公司在2024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聚焦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披露了電池綠色生態設計、回收效率提升路徑及梯次利用商業模式等信息。
然而,行業內仍存在披露同質化與深度不足的問題。部分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僅羅列循環材料使用數據,缺乏對技術創新、成本效益及社會效益的分析;在電池回收領域,多數企業未披露回收網絡覆蓋範圍、合規處理流程及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此類問題可能導致循環經濟披露淪為數據堆砌,難以有效傳遞企業可持續發展價值。
(6)生物多樣性保護
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設置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要求特定上市公司披露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與生物的影響。《守則》則設置了環境及天然資源保護議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表現。
實踐中,部分汽車行業上市公司披露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如廣州某汽車公司在2024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構建了「評估-風險-管理」的披露框架,其披露了企業系統評估汽車產品從研發設計到報廢回收全生命周期各環節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與依賴程度,識別出自然資源短缺、棲息地破壞等核心風險,並提出「避免-減少-恢復-轉型」四級管理策略。例如,在生產基地選址環節,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評估標準,主動避讓生態敏感區域;在施工建設階段,其採用生態友好型工藝減少對當地生態系統的擾動。這種系統化披露方式,既展現企業生態責任擔當,也為利益相關方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在生態多樣性保護方面,汽車行業整體披露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僅以「未發生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等模糊表述一筆帶過,缺乏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量化評估與實質性管理措施披露。這種現象反映出企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認知不足,亟待通過監管引導與行業實踐示範,提升整體披露質量。
02
境內外上市車企環境議題選擇與披露對比分析
1. 環境議題選擇上相似程度較高
通過對2024年度汽車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或ESG報告梳理發現,境內外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環境議題選擇上呈現出高度趨同性。首先,應對氣候變化議題已成為行業共識,無論是僅在境內上市的車企,還是在境外上市或是境內外同時上市的車企,均將其列為核心披露議題,並結合企業戰略與行業特性進行深度披露。例如,上海某汽車公司聚焦新能源技術研發與產能結構調整,重慶某汽車公司強調綠色供應鏈管理,均通過差異化披露展現企業氣候應對策略。
其次,與汽車行業特性緊密相關的循環經濟議題同樣受到廣泛關注。有些車企通過披露電池回收利用、零部件再製造等內容,凸顯行業綠色轉型實踐;有些車企則將循環材料應用與綠色包裝納入披露體系,展現全產業鏈資源循環能力。這種議題選擇的趨同,既體現行業共性環境挑戰,也反映企業對利益相關方核心關切的積極迴應。
2. 涉境外上市汽車行業上市公司的披露質量更高
相較於僅在境內上市的車企,涉境外上市的車企(包括僅在境外上市與境內外同時上市的車企)環境議題與指標披露質量更高、範圍更廣。以温室氣體排放指標披露為例,涉境外上市的車企在滿足境內準則要求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標準(如IFRS S2)進一步披露了範圍3温室氣體排放,並按員工差旅、供應鏈、運輸等活動類型進行細分;還有些車企則額外披露甲烷、氧化二氮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氣體排放數據及尾氣排放密度。相比之下,多數僅在境內上市的車企仍侷限於範圍1、範圍2温室氣體排放量、排放總量、密度等《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中的基礎披露要求,還未對披露範圍3温室氣體排放做好準備,與國際廣泛適用的標準還存在一定差距。
在廢棄物指標上,涉境外上市的車企披露信息的顆粒度也更加細緻。如會關注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總產生量、密度、排放強度、回收處理量,生活垃圾總產生量,工業可回收、不可回收廢棄物總產生量等。部分境內上市車企可能僅披露了固體廢棄物合規利用處置率等信息,披露信息的顆粒度程度較低。
水資源利用指標上,也存在着涉境外上市的車企披露質量高於僅在境內上市車企的特點。如涉境外上市公司會披露總取水量、總排水量、總耗水量、耗水密度生產用水消耗量、密度,並按照用水類別、排水類別劃分水資源利用情況(如工業用水資源循環利用量與利用率等信息)。相較而言,僅在境內上市的車企在水資源利用指標方面所披露信息的顆粒度及內容不及涉境外上市車企所披露的指標豐富。
總體而言,涉境外上市的車企在環境議題選擇與指標披露方面的細緻及豐富程度相較於僅在境內上市的車企更高,信息披露質量也更高。這種披露質量差異的背后,既源於境外資本市場更嚴格的監管要求,也反映出涉境外上市的車企在可持續發展或ESG管理體系建設上的先發優勢,其精細化的披露實踐不僅可以提升車企的國際競爭力,更為境內同行提供了重要參考範式,對於推動汽車行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或ESG信息披露質量的整體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結語
汽車行業上市公司在環境議題的選擇與披露的過程中,可以將ESG評級領先企業及涉境外上市車企的披露實踐作為重要參照,深入研究其在環境議題選擇的前瞻性、指標披露的完整性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通過對標分析,車企可結合自身戰略定位與運營實際,優化環境議題管理流程,完善披露內容與形式,從而提升可持續發展或ESG信息透明度與市場認可度,在全球綠色競爭格局中構築可持續發展新優勢。同時,也建議汽車行業上市公司關注監管動態,提前佈局符合國際標準的可持續發展信息或ESG信息的披露體系,規避跨境經營中的合規風險,為實現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本文對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腳註:
[1] 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第5條。
[2] 見《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第14條。
本文作者
業務領域:環境與氣候變化領域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
吳青律師環境立法經驗豐富,熟悉環境司法和環境行政執法,目前擔任生態環境部法律顧問、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審判諮詢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監察研究分會暨執法分會副主任、中央統戰部建言獻策專家組生態組專家,並曾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吳律師擅長環境與氣候變化領域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包括環境合規調查/排污許可合規調查、ESG/可持續發展,以及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及環境刑事案件代理等。服務的客户涵蓋汽車、有色金屬、能源、化工、醫藥、電力、建材、污水處理等行業的大型央企、跨國公司、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吳律師於2020年-2024年連續五年被《錢伯斯大中華區法律指南》評選為環境法領域第一等律師。
張帆
主辦律師
合規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