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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09:06
香港的審計監管機構(會財局)罰了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德勤(Deloitte)190多萬港元,因為它以前審計兩家現在已經退市的香港上市公司時活兒沒干好,出了很多紕漏。
具體怎麼回事?
誰被罰了?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被罰了116萬港幣。
兩個負責項目的合夥人:一個姓王的被罰了41.6萬,一個姓麥的被罰了33.6萬。他們是當時帶隊審計的負責人。
為什麼被罰?(核心問題)
審計這兩家公司時,在最關鍵、最容易出問題的收入問題上,審計程序沒做到位,缺乏職業懷疑精神(就是太輕信公司説的話,沒自己去核實),導致沒能發現可能存在的財務問題。
天合化工(賣化學品的):德勤是它上市時的審計師。問題包括:太相信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沒拿到貨物交付的關鍵證據、甚至沒發現公司有提前確認收入的違規操作(貨還沒送到就先把銷售額記進賬了)。
桑德國際(做污水處理工程的):德勤是它的年度審計師。問題包括:對大型工程項目的收入驗證證據不足、發函證(向銀行或客户發信覈實賬目)程序有嚴重缺陷——有些回函居然是公司自己下屬公司寄回來的,而不是銀行或客户直接寄給德勤的,這完全失去了獨立覈實的意義。
為什麼這次處罰很特別?
這是香港會財局和內地財政部合作,第一次成功從內地拿到審計工作底稿並完成的處罰案件。因為很多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都在內地,能跨境查賬對監管來説至關重要。
罰得重嗎?
其實本來可以罰得更重。因為德勤和兩個合夥人都爽快承認了錯誤並積極配合,所以罰款打了8折(減輕了20%)。監管機構也考慮到他們不是故意欺詐或 dishonest(不誠實)。
監管機構想強調什麼?
收入是公司業績的核心指標,最容易造假,審計師必須重點審查,保持高度懷疑。
發函證是審計的基石,必須確保是獨立第三方直接回復,否則證據就無效了。
跨境監管合作很重要,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總結:
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德勤因為以前審計兩家問題公司時「摸魚」,該較真的時候沒較真,基礎程序沒做到位,被監管機構抓包並罰款了。這也顯示了內地和香港的監管機構現在能聯手查賬了,給市場上的審計師們敲了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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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25 年 8 月 28 日
會財局譴責德勤及其兩名項目合夥人就兩間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審計存在多項缺失,並處以罰款逾港幣 190 萬元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以下簡稱 「會財局」)就兩間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審計存在多項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審計缺失及其他違規行為,對下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兩名合夥人作出以下處分:
(ii)王天澤先生(以下簡稱 「王先生」),即天合集團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2013 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及
(iii)麥志龍先生(以下簡稱 「麥先生」),即桑德國際集團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審計的項目合夥人。
會財局公開譴責德勤、王先生及麥先生(以下統稱 「受規管者」),並處以罰款合共港幣 1,912,000 元,其中包括對德勤處以罰款港幣 1,160,000 元³、對王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416,000 元及對麥先生處以罰款港幣 336,000 元。
這是會財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 「國家財政部」)支持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取得內地審計工作底稿並已完成的首批紀律處分個案。
會財局發現,受規管者為兩間前香港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在收入確認及外部確認函證的相關審計程序中出現多項缺失。該些缺失導致其未能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且顯示其在應對與收入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欠缺專業懷疑態度。
¹當時的股份代號為 01619;現已除牌。
²當時的股份代號為 00967;現已除牌。
³總計港幣 1,160,000 元的罰款包括:(i)就天合集團個案中涉及的三個審計年度(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存在的審計缺失,處以罰款港幣 592,000 元;及(ii)就桑德國際集團個案中涉及的兩個審計年度(2012 年及 2013 年)存在的審計缺失,處以罰款港幣 568,000 元。
一、關於天合集團審計的紀律處分決定
天合集團主要從事精細化工產品的生產及銷售。該公司於 2014 年申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精細化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主要來自一間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的銷售額於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2013 年度分別為人民幣 32.0 億元、40.9 億元及 48.4 億元,佔天合集團綜合銷售額的 95.3%、97.5% 及 96.1%。
德勤和王先生是 2014 年首次公開招股的申報會計師,負責審計天合集團 2011 年、2012 年及 2013年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在審計過程中,收入被識別為重大風險範疇,並存在因欺詐而導致重大錯報的潛在風險。
會財局發現,該申報會計師在針對該附屬公司的收入確認方面的審計工作存在多項缺失,其中包括:
沒有適當地評估天合集團收入周期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亦沒有就其運作成效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且誤判該等內部控制為有效及可依賴;
沒有在內控測試及實質性測試中確保銷售的完整性;及
在測試銷售收入的發生時,(i)沒有取得貨物交付和客户簽收的關鍵證據;(ii)沒有適當地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致未能識別某增值税發票的交易金額與記錄金額之間的不一致;及(iii)沒有識別貨物銷售收入於實際交付前已被提前確認,而該做法與天合集團的會計政策不符。
二、關於桑德國際集團審計的紀律處分決定
桑德國際集團主要從事總包供水及污水處理業務。根據 2012 年及 2013 年綜合財務報表,來自總包項目及服務的收入分別為人民幣 24.5 億元和 28.8 億元,分別佔桑德國際集團總收入的 92.2% 和 91.8%。
德勤和麥先生審計了桑德國際集團 2012 年及 2013 年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該核數師已識別出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審計中,有關收入及銀行結余方面均有重大錯報風險。
會財局發現該核數師在(i)處理總包供水及設備銷售收入;及(ii)發出有關銀行結余及貿易應收款項的外部確認函證的審計工作中存在多項缺失,其中包括:
沒有針對總包項目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驗證收入確認;
沒有適當判斷所需的樣本數量以測試設備銷售的收入是否發生及其完整性;及
沒有識別及覈實某些寄回的確認函證是由桑德國際集團附屬公司寄回,而非由銀行或收到確認函證的客户直接寄出。
三、紀律處分考量因素
在決定每宗個案中適當的紀律處分時,會財局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失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持續時間、次數及影響。在這兩宗個案中,會財局尤其考慮了以下因素:
該等行為涉及多個審計年度中屢次違反多項審計標準;
未發現任何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
涉案公司當時在主板上市或正申請上市,而天合集團個案更涉及其首次公開招股,因此兩宗個案均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審計工作存在不足可能削弱公眾對審計質量的信心;
在失當行為發生時,德勤在香港會計師公會有不合規記錄;
王先生和麥先生沒有被紀律處分的記錄;及
受規管者與會財局合作,接受局方的調查結果及紀律處分,從而促成及早解決兩宗個案。
受規管者已悉數承認其違規行為,並主動與會財局商討及達成早期和解。基於受規管者的合作態度,會財局根據《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説明》酌情在每宗個案中減輕罰款 20%。
四、相關人士表態
紀律處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收入是財務匯報的關鍵績效指標,容易受到管理層操控。在此關鍵範疇的審計缺失,可能增加重大錯報或財務報表欺詐未被發現的風險,進而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此外,外部確認函證是審計中的一項關鍵程序,用於驗證被審計公司所提供的財務資料。外部確認函證必須由被詢證方直接回複覈數師,以確保其作為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會財局強調,核數師在進行與收入及外部確認函證相關的審計程序時,需秉持專業懷疑態度。」
會財局行政總裁賴翠碧女士指出:「這些紀律處分案件的成功結案,充分證明國家財政部與會財局於 2019 年簽訂的備忘錄行之有效,有助於加強公眾對財務匯報的信任及投資者信心。鑑於大量香港上市公司總部設於中國內地,會財局能夠獲取存放在內地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對我們有效履行調查和紀律處分職責至關重要。會財局將繼續與相關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加強跨境審計監管。」
五、其他説明
有關會財局對天合集團審計所作決定的詳情,請參閱紀律處分行動聲明;有關會財局對桑德國際集團審計所作決定的詳情,亦請參閱紀律處分行動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