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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監總局廢止失效51份文件

2025-08-28 18:31

(來源:不良資產行業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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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不良資產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 來源丨不良資產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

8月27日,金融監管總局面向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發佈了廢止和宣佈失效的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共計51份。其中包括「銀監發66號」文,這份文件在我國不良資產行業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銀監發66號文失效

在宣佈失效的文件中,包含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大額不良貸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7〕66號)。明確對單户貸款余額超過5000萬元且不良率超過50%的大客户貸款建立臺賬。持續監測大額不良貸款變化、清收處置、資產保全等情況,督促銀行做好覈銷工作。

彼時,我國金融機構涌現大量不良貸款,2007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1.3萬億,較2006三季度末上升了166.4億元。其中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1.1萬億元,不良余額佔比達8.05%,當時商業銀行總財產僅為22.5萬億,整體不良率高企。其中銀行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續上升,大額不良貸款也呈反彈上升之勢。

當時我國四大AMC還在忙於政策性不良貸款的處置,欲在十年大限之際迴歸母體銀行,但2004年-2005年之間,金融機構以及非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資產規模巨大,不良資產經營業務展現出廣闊的業務前景。

2006年3月,《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的發展意見》提出,AMC要向綜合性的「現代金融服務企業」轉型,覆蓋風險投資及擔保、金融租賃、信用評級、財務顧問、信託業務等。

2006年10月,《人民銀行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又提出,AMC最終要發展成為「以不良資產處置為主業具有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經營管理功能的綜合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2008年8月,財政部牽頭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發展領導小組」,負責推動AMC的商業化轉型。

四大AMC由此迎來了真正的市場化運營業務機會,隨着業務類型的不斷豐富,四大AMC也建立起了各自的金控集團。

可以説「銀監發66號」文是我國不良資產商業化的前傳。該文件不僅詳細規定了大額不良貸款要建立臺賬制度、現場檢查、責任追究、覈銷重組等。也明確要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包括:

1.不良成因認定。根據檢查情況,對每户企業不良貸款成因作出認定。

一是市場原因,包括受宏觀調控的影響或企業所在行業發展的經濟周期影響,企業在技術、產品和市場方面處於不利地位,由此導致企業還款出現困難。

二是銀行內部管理原因,包括因違反授信業務的監管規定和銀行內部規定,導致出現的不良貸款。

三是案件原因。包括因銀行員工內外勾結或企業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形成不良貸款。

四是逃廢債原因,包括企業有還款能力,但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形成不良貸款。

五是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地震、火災、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六是其他原因(應具體列明)。

2.責任認定。根據現場檢查收集證據和不良成因分析,嚴格責任認定。對因銀行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要釐定貸前、審查、貸后管理責任人責任。對因騙貸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要認定企業高管人員或銀行內部人員的責任。對因市場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銀行又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要認定銀行有關責任人責任。對企業逃廢債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要認定企業責任。對因不可抗力原因形成不良貸款的,可以免責。

銀保監153號文廢止

2024年以來,隨着不良資產行業的持續發展,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金監總局不斷修訂行業監管條例和規範性文件。同時也廢止了一部分重磅歷史文件。

針對五大AMC,2024年11月,金監總局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全方位規範和細化了AMC的業務經營、業務流程、風控機制,發揮其綜合金融服務屬性助力風險出清,奠定AMC展業的基本規範,也是AMC制度建設的重要完善與進步。 

2025年4月,金監總局印發《關於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提出金融資產管理要加快培育核心競爭力,做強做優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服務化解中小金融機構、房地產等領域風險,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等。

2025年7月,金監總局發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金規16號文」),同時宣佈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文廢止。「153號文」作為地方AMC首個綱領性文件,就此與「金規16號文」完成更替交接,標誌着資產規模超萬億的地方AMC機構們正式進入最強監管。

以下為8月27日宣佈廢止和失效文件明細:

附件1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通知(銀監通〔2003〕2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違法違規案件通報制度》的通知(銀監辦通〔2004〕132號)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上海巖鑫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信託合同糾紛案所涉有關信託法規釋義的批覆(銀監辦發〔2005〕2號)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實施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監通〔2005〕43號)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6〕23號)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非現場監管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的通知(銀監發〔2006〕84號)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6〕90號)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通報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7號)

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小企業貸款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95號)

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96號)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分類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辦發〔2006〕203號)

1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號)

1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10號)

14、關於加強銀行檔案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07〕45號)

15、中國銀監會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58號)

16、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信息統計和報送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07〕65號)

17、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7〕67號)

18、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國銀行管理行職能定位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47號)

1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51號)

20、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客户風險統計數據報送規程(試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53號)

21、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32號)

2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防範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61號)

2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客户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15號)

2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業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57號)

25、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業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58號)

26、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08〕22號)

27、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8〕75號)

28、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銀監辦發〔2008〕238號)

29、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09〕13號)

30、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9〕48號)

31、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信政合作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55號)

3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327號)

3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09〕387號)

34、關於進一步做好突發事件的保險新聞宣傳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05〕104號)

35、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通知(保監發〔2006〕90號)

36、關於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保監財會〔2006〕701號)

37、關於年度報告編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13號)

38、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39、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8〕31號)

40、關於保險保障基金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8〕79號)

41、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89號)

42、關於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116號)

43、關於保監局履行償付能力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4號)

44、關於發佈《保險公司統計分析指標體系規範》行業標準的通知(保監發〔2009〕30號)

附件2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宣佈失效的規範性文件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農村信用社使用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會計覈算的通知(銀監辦通〔2003〕83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通〔2004〕151號)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256號)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9號)

5、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和考覈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07〕15號)

6、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大額不良貸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7〕66號)

7、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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