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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綠色周報丨10家上市公司暴露環境風險 華能國際旗下兩家公司先后被罰

2025-08-09 20:08

因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相關文件以及廢水外排等問題,華能國際(SH600011)旗下兩家公司共計被罰35萬元;因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海新能科(SZ300072)控股公司被罰24.64萬元⋯⋯

2025年8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209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於31個省份、337個地級市政府發佈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佈「A股綠色周報」,旨在藉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8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佈情況(8月第一周)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屬於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41.71萬戶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華能國際控股公司華能臨湘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能臨湘)因未依法報批環境相關文件以及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被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處罰。

信用中國收錄的文號為「岳環罰決字〔2025〕10號」的處罰書顯示,華能臨湘負責的華能臨湘白羊田生態農場100兆瓦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分一、二期建設,一期項目於2021年8月3日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於2021年9月開工建設,2021年12月併網發電投入使用;二期項目於2022年12月15日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於2022年9月開工建設,2023年2月併網發電投入使用。經調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該光伏發電項目應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運營。華能臨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被岳陽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0萬元。

文號為「岳環罰決字〔2025〕9號」的處罰書顯示,華能國際控股公司華能湖南岳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二、三期煤場廢水未按環評要求進行回用,廢水處理設施清水池設置一根直徑為150mm的PVC管,處理后的廢水通過PVC管外流至雨水管網,最終泵入長江;三期5#、6#機組脱硫裝置事故漿液箱的事故返回泵工業冷卻水排入雨水管網、三期6#機組脱硫裝置吸收塔漿液循環泵減速機冷卻水排入雨水管網,最終外排長江;三灰湖灰場內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上述違法行為使得該公司被岳陽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5萬元。

華能國際旗下兩家公司先后被罰,罰款共計35萬元。8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華能國際公開電子信箱發去採訪函。8月7日,記者撥打華能國際公開電話,接線人員表示,已記錄相關採訪問題,后續將安排相關負責人員對接記者。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迴應。

本期,海新能科控股公司大慶三聚能源淨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能源)因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被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處罰。

信用中國收錄的文號為「慶環罰〔2025〕13號」的處罰書顯示,三聚能源在廠區內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三聚能源被大慶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4.64萬元。

8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海新能科公開電子信箱發去採訪函。8月7日,記者撥打海新能科公開電話,接線人員表示,需要覈實該處罰的詳情並查收採訪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迴應。

宜豐縣人民政府官網發佈的文號為「(宜)宜環行罰〔2025〕10號」的處罰書顯示,國軒高科(SZ002074)子公司宜豐國軒鋰業有限公司因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該公司被宜春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0萬元。

8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國軒高科公開電子信箱發去採訪函。8月7日,記者撥打國軒高科公開電話,接線人員表示,將把採訪函轉交相關負責部門。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迴應。

近年來,隨着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説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於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衆參與」的條款,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衆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項目環境數據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繫蔚藍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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