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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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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趕碳號)
在鋰電池領域擁有絕對優勢的寧德時代,除了比亞迪之外,似乎就沒有一個能打的對手。這個行業的遊戲規則和商業價值,基本上都由寧德時代來定義和書寫。但是現在,寧王卻如臨大敵,因為海辰儲能在崛起,后者要上市了!
早在2019年海辰儲能創業之時,市場中就有傳聞,海辰能與風格一向凌厲的寧德時代競爭,或許在其內部是經過默許的。聽説雙方還有一個君子協定,海辰可以干儲能電池,但絕不能涉足動力電池。
未曾想新能源賽道太火、儲能產業發展太快了,未曾想海辰這個福建小老弟太生猛了——去年干到儲能電池出貨量全球TOP3,今年上半年更是躍升到TOP2。而儲能業務,恰恰是寧德時代的第二增長曲線。
於是,就在海辰儲能赴港上市的關鍵時刻,一場大戰上演了!
01
老鄉喊話:不要產業霸凌,不要黑公關!
左為海辰儲能董事長吳祖鈺,右為寧德時代董事工曾毓羣
今年57歲的曾毓羣與39歲的吳祖鈺,兩人本是寧德老鄉。
2011年,吳祖鈺在碩士畢業后加盟寧德時代,工作近8年直至2019年離職。據媒體報道,在此期間吳祖鈺主導了67項專利研發,並於2014年被寧德市評為「市級引進人才」,引進單位正是寧德時代。2019 年,吳祖鈺在廈門創立海辰儲能,專注儲能電池。
現在,曾吳兩人之間已經勢如水火。主要是因為最近一段時間,曾毓羣旗下的寧德時代火力全開,通過司法訴訟等一套組合拳,在海辰儲能IPO的關鍵時刻精準狙擊。
8月5日,一向低調的吳祖鈺終於不再隱忍,通過一封致海辰儲能全體員工的公開信,正式反擊、應戰!
吳祖鈺的公開信;標紅部分為趕碳號加註
吳祖鈺在公開信中表示,「我們不惹事,也不怕事!此刻,我想號召每一位海辰人,面對惡意攻擊,我們要保持有理有力有節的發聲,共同守護我們來之不易的事業。」
在這封公開信的最后,吳祖鈺更是不點名地批評對手:
「我們深知,行業遭遇此類惡意抹黑的,我們不是第一家,可能也不會是最后一家。我們也藉此呼籲各企業恪守競爭自律,徹底摒棄「產業霸凌,內卷內耗」的狹隘邏輯,把精力放在技術創新的突破上,而不是黑公關的惡意抹黑上。」
海辰儲能只用了短短五六年時間,就干到了行業第二,戰鬥力肯定不一般,此番既然應戰,矛盾已經激化,當然就不需要再留任何情面。此前,寧德時代與中創新航、蜂巢能源等多家企業亦有專利訴訟,但雙方之間也很少有類似表述。
今年以來,特別是在香港遞表以來,市場中關於海辰儲能的各種傳聞也是一波連着一波。其中影響頗廣的,當屬海辰儲能「美國第一大客户破產」及「15億訂單蒸發」的相關報道。
最近,海辰儲能嚴正聲明:「我司與美國儲能集成商Powin的合作尚未進入規模化交付階段且雙方不存在任何未決的債權債務。Powin的破產申請文件亦顯示我司不在其債權人名單中。Powin申請破產事件,並不會對我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目前,尚沒有證據表明近期關於海辰儲能的相關報道與其競爭對手有關,以及是否涉及「黑公關」。但現在既然公開嗆聲,「」或許海辰儲能真有掌握了確鑿證據,而不是虛張聲勢。
寧德時代與海辰儲能之間的矛盾第一次公開化,是發生在2023年。寧德時代當時向媒體爆料:海辰儲能創始人吳祖鈺已被仲裁委裁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並向寧德時代賠償了100萬元違約金。
在當時,行業都以為兩家企業之間的糾紛已告終結。但是沒想到的是,就在海辰儲能赴港上市的關鍵節點,寧德時代又對海辰儲能發起了新一輪訴訟「圍剿」。
一方面要保護知識產權與創新,一方面又要防止頭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惡意打壓競爭對手。
我們應該如何客觀、理性地看待這場「寧海之爭」呢?
02
馮登科案,能否成為一記殺招?
寧德時代最近投向海辰儲能的最重磅炸彈,是海辰儲能總裁辦主任、工程部負責人馮登科因涉嫌侵犯商業祕密,已被福建省寧德市警方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有媒體報道,馮登科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正是寧德時代在調查中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祕密,並主動報案所致。
對於正在偵察或審理過程中的案件,由於趕碳號並不掌握具體案情,無法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此案發生的時間節點,意圖和指向都是非常明確的,就是要阻止海辰儲能上市。
海辰儲能的公司聲明以及吳祖鈺在公開信,均對此進行了迴應:
來自海辰儲能的聲明
吳祖鈺在公開信中表示:
「對因謠言受牽連的同事,尤其是那些遭遇過度濫用競業限制、借商業祕密之名受到惡意指控與施壓,或是在網絡上遭受惡意攻擊的夥伴,公司將全力提供法律支持與關懷,一起共渡難關,也相信法律最終會還其公道;」
類似馮登科案對於一家正在赴港IPO的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來説,如果存在涉及侵犯商業機密的刑事訴訟,對於A股IPO企業肯定會構成影響,因為內地審覈機制更為嚴格。但是,此次海辰儲能是在港股上市,而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規則一 般更側重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完整性。
若馮登科案最后被證明與海辰儲能無關,且不影響海辰儲能持續經營能力,那麼該案件將不會影響到海辰赴港IPO,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若經司法調查最終認定,馮登科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海辰儲能無關,海辰儲能未參與其中,也未從中獲取任何不當利益,且所涉 「複合集流體技術」 經專業第三方機構鑑定屬於公知技術,公司從未在任何產品中使用該技術,未對寧德時代構成商業祕密侵權,則對其IPO不會構成影響。
根據港股上市規則,若法院受理相關訴訟,若海辰儲能能夠向港交所説明,馮登科案不會導致公司面臨高額賠償、技術禁售、供應鏈斷裂等問題,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那麼其IPO亦不會受到影響。
趕碳號認為,現在即使沒有馮登科,或許也會有李登科,劉登科。因為寧德時代一向都是堅定的專利捍衞者,專利訴訟大戰的發起者。近年來,以寧德為原告的侵權訴訟層出不窮,被告包括中創新航、蜂巢能源、塔菲爾新能源等諸多同行。
相關個人中,最有名的當屬張五堂、鍾開富案。兩人的確侵犯了寧德時代的商業機密。
張五堂,碩士研究生,2014年-2016年任職寧德時代,負責氧化亞硅負極材料、N1拉線工藝等研發。鍾開富,博士研究生,同期任職寧德時代,參與方形電池芯片技術研發。
經查明,兩人通過網易、QQ郵箱向競爭對手泄露3項核心技術(氧化亞硅工藝、N1 拉線技術、方形芯片技術),獲利超50萬元。2017年3月,張五堂獲刑1年6個月緩刑2 年,罰金80萬元;鍾開富獲刑8個月,罰金20萬元。
兩人與青山系及瑞浦蘭鈞發生交集,是在重獲自由以后。張五堂緩刑期至2019年3月,鍾開富刑期至2017年11月。兩人在2020年左右入職了青山集團旗下企業。
03
海辰之前,寧德時代也狙擊過中創新航IPO
對於寧德時代在專利、知識產權領域的「維權」行為,市場中一直有兩種不同聲音。
支持者認為,專利與知識產權當然要得到保護,否則只要從頭部企業挖幾個技術人員,就能輕松掌握對方投入巨資積澱的核心技術,既不公平,也不利創新。這是從專利與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的主流觀點。
反對者如中創新航等認為,寧德時代打着 「保護創新」 的旗號,利用涵蓋在先公知公用技術的無創新性專利,對同行業行惡意打壓之實,違背專利法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的立法宗旨。
站在員工角度,一些被上競業的員工認為,入職時簽署的競業協議的補償金不足以覆蓋員工在離職后的正常生活成本,寧德時代極端維權、「千里追殺」的一些做法,讓員工不敢離職,同時也限制了行業人才的合理流動。
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寧德時代與中創新航之間的專利訴訟、商譽訴訟目前尚未完全結束,雙方互有勝負。
寧德時代在前幾次訴訟一審中多有勝訴,但中創新航通過上訴等方式也取得了部分案件的反轉,同時中創新航也對寧德時代提起了訴訟。
關於「集流構件和電池」 專利侵權案,2022年,福州中院一審判決中創新航敗訴。不過,中創新航表示將向最高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並無終審結果。
2023年,最高院分別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 「正極極片及電池」(專利號 ZL201810696957.2)、「鋰離子電池」(專利號 ZL201910295365.4)兩項專利的民事判決,並駁回寧德時代起訴,兩份裁定均為終審裁定。
對於目前這場「寧海之爭」,趕碳號認為不能簡單地認為誰對誰錯。
在反內卷的當下,寧德時代在鋰電行業強大的話語權,在客觀上讓鋰電沒有完全陷入殘酷的價格戰,這是其比較積極的一面。其中,寧德時代通過專利維權,在保護自身研發成果與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有效遏制了一些企業試圖跨界參與鋰電行業的競爭。
另外,關於寧德時代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打壓競爭對手這件事,市場中一直存在爭議。
此番海辰儲能在IPO之前遭遇精準狙擊並非孤立個案。2021年7月,寧德時代對中創新航發起專利訴訟,索賠金額一度高達5.18億元,當時中創新航正在尋求港股IPO。
儘管面臨專利訴訟,中創新航還是於2022年成功在港上市,説明其通過合理應對,如在招股書中充分披露訴訟風險,強調專利侵權指控缺乏依據等,降低了訴訟對 IPO 的阻礙,最終未影響其上市的關鍵進程。
鋰電行業,除了海辰儲能與瑞浦蘭鈞以外,鮮有創業企業,就是因為有寧德時代的存在。
前幾天趕碳號在文章中表達過類似觀點,在此有必要重複一下:
創新是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 「核心驅動力」。正是因為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面臨更大的壓力,所以才能倒逼其通過創新突破技術壁壘。不同於大型企業的系統性研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更加「小而美」——有時可能就是一項工藝的改進、一個應用場景的優化、一個細分市場需求的精準滿足。中小企業,正是我們龐大商業生態中的微生物,看似微小卻非常重要。
所以,站在中小企業是行業創新主體的角度看,寧德時代的專利戰對於鋰電行業的創新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但總體上弊大於利。
一方面,專利戰客觀上能倒逼中小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佈局,推動其在技術研發中規避侵權風險,形成自主創新意識。
海辰儲能招股説明書顯示:「海辰儲能超過1,100名研發人員,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佔比近29%,2022-2024年度研發投入累計達12億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球範圍內提交了3,997項專利申請,已獲1,993項專利授權。」
另一方面,頭部企業往往也會憑藉專利優勢發起高頻訴訟,會對中小企業形成創新壓制。中小企業資金有限,動輒數千萬的索賠額和漫長的訴訟周期,可能使其被迫縮減研發投入以應對糾紛。
部分初創企業甚至因擔心侵權風險,放棄在覈心技術領域探索,轉向低附加值環節,導致行業創新生態趨於保守。
這種以訴訟為手段的競爭模式,勢必削弱中小企業這一創新主體的市場活力,長遠看不利於行業整體創新的多樣性與持續性。
一個健康的商業生態,既要有寧德時代,同樣也需要千千萬萬的中小企業。同樣以海辰為例,該公司是首批把280Ah儲能電池產品用於大型儲能項目的企業,亦是首批量產314Ah儲能電池並應用於海外大型儲能項目的企業,還在行業內率先推出首款適配長時儲能場景的1175Ah儲能電池的企業,海辰還在業內推出過首款循環壽命超過20,000次的電力儲能專用鈉離子電池……
2019年,在海辰儲能創業之時,動力電池仍是行業焦點,儲能電池纔剛起步,電化學儲能剛度過技術驗證和示範應用階段,甚至還沒有完全實現產業化。當年,國內年新增裝機量不過636.9MW,寧德時代儲能電池營收佔比僅為 1.33%。
所以,海辰儲能並不像很多跨界光伏企業一樣、在行業已經烈火烹油時還跳進來「卷」,而是和寧德時代一樣,是儲能行業起步時的參與者,儲能商業生態的建設者,儲能知識產權的維護者。
唯一能夠解釋的就是,海辰儲能驚人的發展速度與市場影響,的確讓頭部企業感到緊張了。
當然,寧德時代的產品在市場中有口皆碑,一些儲能項目的業主方會明確要求EPC企業採用寧德時代的電芯、陽光電源的逆變器,以保證系統的品質。寧德時代也因此而獲得了高溢價和高業績。
對於海辰儲能,一位來自光伏企業的儲能同行這樣評價,其全球化能力特別是在美國市場、產能的落地速度非常快。正因為是創業企業,相較於頭部企業而言,海辰內部決策非常快,一線的戰鬥力也很強:「海辰的品質非常好,但是賣得不貴。」他甚至認為,海辰儲能的定價投標,是儲能行業的最高水準。
04
不怕老外,就怕老鄉?
不怕老外,就怕老鄉,這幾乎是新能源頭部企業們的共同感受了。
知識產權、商業機密,更像是企業開展市場競爭的武器:在合適的時機,投向合適的目標、對手。
趕碳號當然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堅決捍衞者,但是我們也同樣認為,頭部企業更應該站在我國鋰電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維度上、站在如何保護與激發創新活力的維度上來思考問題。
鋰電行業是中國的優勢產業。寧德時代在打擊中國同行的同時,同樣也在對外進行最尖端的鋰電技術輸出。
寧德時代自2023年開始對福特進行鋰電池技術出口這事,從市場角度看當然無可挑剔,此舉標誌着中國企業正依靠技術出海,很了不起。但從情感上,卻又有些五味雜陳。趕碳號一直信奉市場精神,市場的核心要義就在於公平。寧德向對方提供的,是美國當下最需要的動力電池核心技術。
福特在與寧德時代合作以前,與韓國企業的合作曾經碰壁。
福特在與SKI協商電池合資計劃時,要求SKI共享電池密度相關技術。在談判過程中,SKI以韓國《產業技術保護法》規定,電池技術被指定為國家核心技術為由,拒絕技術共享時,福特甚至直接去訪問了韓國產業資源通商部,要求證實韓國企業的説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2022年9月,韓國政府就拒絕了EV電池材料公司L&F在美國建廠的請求。韓國產業部給出的理由是,充電電池相關材料、工藝、生產技術是決定電池產業競爭力基礎的最尖端技術。如果這些技術流向海外,將會對韓國產業和國家安全產生負面影響。
可喜的是,我國政府也越來越重視鋰電池技術的管制。2025年7月15日,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新增 「電池正極材料製備技術」為限制類技術條目,包括電池用磷酸鐵鋰製備技術、電池用磷酸錳鐵鋰製備技術、磷酸鹽正極原材料製備技術。
屬於《目錄》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藉此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國鋰電行業的領先性。
此外,中國的鋰電行業的創新,也不應當因過度的競業限制受到打擊。一些員工或根本沒有掌握核心技術,卻也「揹負」了競業條款限制;甚至賠償金額遠大於其實際收益。一些員工的跳槽,本不涉及到競業競爭,但是由於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團隊的支持,個人與企業在公堂對簿時往往處於弱勢。
慶幸,濫用競業限制的現象將會發生變化。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發佈,自9月1日起施行。為遏制競業限制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説:「雖然是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勞動者只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業祕密。例如一個藥品公司的勞動者只掌握兩款藥的商業祕密,后來去了另一家藥品公司,但是這個藥品公司所生產的藥物與原先那兩款藥物沒有任何關係,不具有競爭性,此時也不能認定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編審及統稿:偵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