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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1:40
(來源:電動知家)
熱門賽道刑案頻起,商業祕密罪成「達摩克利斯之劍」
近日,「尊湃通訊侵犯華為特大商業祕密案」一審判決震撼出爐。上海市人民法院重磅判定:「尊湃通訊創始人張琨犯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依法凍結公司9965萬元現金資產!其余13名涉案人員全部獲刑!」
同期,另一個大熱賽道的儲能新貴海辰儲能,爆出前總裁辦主任、工程部負責人馮登科因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被福建省寧德市警方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報案人正是儲能行業老大寧德時代。海辰儲能正在港股上市關鍵期,一時間,山雨欲來風滿樓。
全明星創業陣容和資本熱捧難成免死金牌
首先看看尊湃通訊創業全明星團隊:
創始人張琨是1998年保送北大的少年天才,碩士畢業后就職於高通公司,期間領導開發了多款Wi-Fi/Bluetooth產品,也參與了多項國際標準的制定,為Wi-Fi技術的發展做出了貢獻,2010年獲得了高通年度最佳技術獎、最佳團獎、最佳項目獎等。2011年,張琨受邀入職華為,組建Connectivity射頻團隊,期間主導了多款短距互聯芯片。2021年,離開華為的張琨成立尊湃通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基於其強大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尊湃通訊核心團隊堪稱全明星陣容,多數來自海思、高通、Marvell、展鋭等頂級芯片大廠。與之同步而來的,還有大量資本,包括江蘇地方國資、上海地方國資、財政部、韋爾半導體,以及事后第一時間下場解釋的小米系「瀚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對比海辰儲能:
創始人吳祖鈺從福州大學化學工程系畢業后於2011年加入ATL(寧德新能源)擔任工程師,2016年從ATL轉入CATL(寧德時代),大約2019年前后離職寧德時代。2019年末,33歲的吳祖鈺在廈門創立海辰儲能。據報道,包括近期被警方批捕的馮登科,海辰儲能的創業團隊有不少寧德時代的前同事,監事賀勇、海辰儲能技術管理副總經理兼全球解決方案中心總經理易梓琦、海辰儲能市場戰略管理的副總經理龐文傑,都曾在寧德時代或寧德新能源任職。其中,易梓琦、龐文傑在海辰儲能還獲得了大額股權激勵,據其《招股書》顯示,2022年-2024年,海辰儲能向員工授予了以股份為基礎的獎勵,股份支付薪酬開支高達3.82億元、3399萬元和2359萬元,其中,易梓琦、龐文傑的股份支付金額最高,分別為5224萬元和4472萬元。
對比尊湃,海辰儲能的融資能力更為亮眼,從成立到現在6年,海辰儲能已成功融到80億,投資方包括產業資本、商業機構、地方國資,陣容強大,最高時估值接近300億。
海辰儲能的「阿喀琉斯之踵」
2025年8月4日,海辰儲能正式發佈「嚴正聲明」,就近期事件做出正式迴應,這場以關聯員工為核心的風波終究在海辰系颳起漣漪。
此前,晚點LatePost獨家報道中,清楚的敍事邏輯是馮涉嫌的商業祕密犯罪行為和複合集流體技術相關,而海辰儲能的靈魂人物吳祖鈺在寧德時代的關鍵研發恰好就是複合集流體技術,並曾作為相關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文中披露一家名為深圳海鴻新能源的公司將一項關於複合集流體的專利授權給海辰儲能,而深圳海鴻新能源的監事林麗君是吳祖鈺的親屬。馮登科在 2017 年從寧德時代離職后,曾化名「馬工」加入寧德時代的供應商金美新材,為寧德時代代工複合集流體樣品。馮登科、吳祖鈺之前的強關聯顯然是這篇報道要着力表達的故事線。馮登科的犯罪事實一旦查實,引起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不寒而慄,商業祕密風險也將極有可能成為海辰儲能這個百億巨人的阿喀琉斯之踵。
馮登科被採取強制措施信息在7月26日前后披露,至此馮登科本人進入了刑事案件處理的「黃金37天」,也即嫌疑人及其律師爭取不批捕,或撤案或改變強制措施的最佳時機。偵查機關申請批捕或者撤銷案件,對嫌疑人來説是天壤之別,而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基本會決定案件的重要走向,一旦錯過這段時間,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嫌疑人無罪的難度就會陡然增大。同時,隨着公安機關啟動偵查,新的證據、新的犯罪線索如果存在也將會被不斷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進一步擴大同樣存在可能,案件處理實踐中常説的商業祕密犯罪風險「由個人穿透到公司」也多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出現。因此,無論是馮登科本人還是海辰儲能,眼下必然是影響案件未來走向的第一個關鍵分水嶺。如果檢察院在37天內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可能被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若批捕,則意味着嫌疑人將進入長期羈押狀態,后續辯護難度將幾數級增加。
儘管IPO進程中的海辰儲能對外宣稱馮登科已經離開,但憑馮就任總裁的海辰綠能(上海)公司90%的股份由海辰儲能持有,馮本人通過廈門海辰創享投資合夥企業、廈門海辰致誠一號投資合夥企業兩家持股平臺持有海辰儲能股份,以及前述的以「複合集流體」技術為關鍵鏈接的與寧德時代錯綜複雜的過往,都昭示着風險。
在媒體紛紛陷入海辰儲能是否將因此進入IPO迷局的討論中時,對比尊湃案一審判決的全軍覆滅,「阿喀琉斯之踵」的故事必然不會這麼輕松,特洛伊王子帕里斯在太陽神阿波羅的指引下,用箭射中阿喀琉斯腳踝的結果是不敗英雄的重傷而亡。馮登科的拘留是會僅僅影響海辰儲能IPO上市進程,還是會直接促使公權力的大棒揮向更多人,不得而知。
企業家如何守護「阿喀琉斯之踵」
1.罪與非罪
因人員流動導致的商業祕密刑事案件往往有一個難點,員工在職期間所獲知的原單位的商業祕密與個人專業技能一般存在交叉,員工基於工作的經驗積累在流動中必然選擇同行業者才能實現個人價值的更大化,爲了平衡商業祕密保護和補償勞動權,因此產生了競業協議和對應的費用。但違反競業協議與侵犯商業祕密罪卻有着民事與刑事在法律認定上的鴻溝差別。競業協議好理解,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約定一方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同樣的職業,協議生效的前提是支付約定的競業費用。但商業祕密犯罪則與之差距巨大,它是國家公權力主導下對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的追究,非達到如此惡劣程度,輕易不應被啟動。
而按照我國法律,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刑法第219條)必須同時滿足「行為要件+結果要件+情節要件」,三者缺一不可,且均有明確量化或定性的標準。
其一,行為要件,也就是「做了什麼」,法律規定: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違反保密義務或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共同侵權。以上行為擇一即可,但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
其二,結果要件,也就是「侵犯了什麼」。這里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對應信息必須同時滿足三個特徵:非公知性,不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商業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或經濟利益;保密措施,權利人採取了與其價值相適應的合理保密措施。這三項缺一不可,且必須有客觀且足夠的證據證明。本事件討論至今,媒體介紹多圍繞「專利」的流轉展開敍事,某種程度上也混淆了專利與商業祕密天生敵對的關係,專利的公開要求是對商業祕密最大的破壞。海辰儲能在「嚴正聲明」中也迴應了這一點。
其三,情節要求,也就是「達到什麼標準罪名成立」,最新的司法解釋認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達到30萬以上即可,但必須證明關聯性。
因此,行為表象上「離開前東家同時選擇同業競爭」的,是否足以達到商業祕密犯罪的程度,是企業家應認真分辨的第一個問題。這個階段,代理律師的快速介入,初步覈驗「非公知性、商業價值性、保密措施」三要件是否成立,必要時立即引入技術專家或鑑定機構,準備《非公知性鑑定》《商業價值評估》等報告,搶佔證據先機就顯得尤為重要。簡言之,商業祕密犯罪的「黃金37天」是「技術+法律」的雙重賽跑:律師既要像工程師一樣吃透技術祕密的邊界,又要像刑事專家一樣卡死程序節點。誰先把「非公知性、合法來源、損失數額」三大爭議點在37天內做成鐵證,誰就掌握了案件走向的主動權。
2.個人罪與公司罪
實踐中,商業祕密犯罪的追究多與商業競爭緊密關聯,對個人行為追究是一個方面,穿透到單位犯罪時將直接顛覆企業間的競爭格局,然而,哪怕不關聯到企業責任,商業祕密犯罪的重災區人羣主要是企業經營者、主要技術研發負責人、核心銷售等,刑事犯罪耗時長久,這些人長期身涉其中,也將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害。
在司法實踐中,把「個人侵犯商業祕密」升格爲「法人(單位)犯罪」,同樣必須同時滿足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概括起來就是:「行為由個人實施→利益歸單位、體現單位意志、業務與單位相關→單位成為共犯或被單獨追訴」。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嫌單位犯罪的主體一定是具備獨立人格的公司主體(以上存續公司基本都滿足),對侵權行為表現爲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決策流程決定(即體現單位意志),最終違法利益由單位所有,用於公司生產經營。除此之外,不適用單位犯罪條款。例如,有相應決策流程,但違法所得進入個人賬户的;對員工攜帶原公司商業祕密並使用一事不知情,或已要求跳槽員工簽署未攜帶原公司商業祕密的書面聲明或不披露原公司商業祕密的承諾函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主觀意志體現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而典型的穿透到法人主體的表現形式包括:
設立「殼公司」,利用企業員工、高管或其配偶、親屬設立新公司(殼公司)專門接收商業祕密,殼公司再與母公司簽訂技術轉讓、代工或銷售協議,形成「技術—生產—銷售」閉環,此時,殼公司雖名義獨立,但實際控制人仍是原員工,利潤最終迴流到母公司或關聯公司;
「多公司協同」,實際控制人同時操控 A、B、C多家公司,其中A負責竊取技術,B負責生產,C負責銷售,形成「分工協作」,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以「利益共同體」「意志共同體」「行為共同體」三要件認定這些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或共同犯罪;
「關聯公司租賃」,原公司被判定侵權后,實際控制人立即設立新公司,以「租賃設備、廠房、工藝包」等名義把侵權生產線整體平移到新公司,繼續生產,此時,新老公司人格混同、財務混同,法院一般認定為同一侵權主體繼續實施犯罪;
「決策程序留痕」,公司重要會議例如董事會會議紀要、總經理辦公會記錄、OA 審批流等書面文件明確記載「引進某某離職員工技術」「支付技術補償款」等事項,留下「單位意志」的直接證據。此時,若資金由公司對公賬户支付,發票抬頭、合同主體均為公司,將進一步鎖定單位責任;
「收益歸集」,侵權產品銷售款全部進入公司基本户,利潤體現在公司財報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公司再以該利潤進行分紅、再投資或償還銀行貸款等,也將以公司責任論處。若收益未進公司賬户而是流入個人賬户,則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因此,單位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嚴格的從主觀目的到客觀行為再到最終結果的完整鏈條要求,任何一個環節不滿足均無法以單位犯罪論處。
結語
尊湃通訊創始人張琨獲刑6年、公司解散、近億元資產被凍結的判決,向市場展示了「個人—團隊—法人」全線穿透追責的殘酷模板:
個人:核心技術高管直接入刑,行業禁入5年;
團隊:14名前華為員工連坐,刑期階梯式分佈;
法人:公司現金凍結、技術銷燬、工商註銷,等於「商業死亡」。
對照之下,海辰儲能雖尚未被刑事立案,但馮登科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疊加寧德時代1.5億元不正當競爭索賠、IPO聆訊關鍵期,風險傳導路徑幾乎復刻尊湃:
技術同源爭議:涉及雙方587Ah電芯產品;
殼公司+關聯人:深圳海鴻新能源「技術搬運+快速註銷」手法;
高管身份重疊:馮登科同時任職海辰系多家主體,法人切割難度大。
寧德時代「馮登科案」與尊湃通訊「華為芯片竊密案」的一審宣判,對高速擴張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發出同一警報:只要越過刑法第219條,37天就能決定個人與公司的生死;而能否全身而退,取決於事前合規體系的厚度。
在尊湃案中,摘抄、截屏、U盤拷貝等「小動作」被認定為有組織犯罪,海辰若無法證明馮登科行為超越公司授權,也極易被認定為「單位意志」。該案從立案到宣判雖歷時兩年,但所有關鍵證據均在警方首次收網的37天內固定。因此,企業必須把「黃金37天」延伸為「合規365天」,在日常就完成非公知性鑑定、保密措施日誌、競業協議臺賬,而非案發后亡羊補牢。
對於任何來自競爭對手或前員工的技術、代碼、工藝包,企業需同步完成來源合法性審查、技術相似度比對,並對資金路徑實行隔離,使技術引進達到「刑事級盡調」。
一句話:技術競爭沒有灰色地帶,只有合法創新與刑事犯罪兩扇門。把商業祕密合規嵌入招聘、研發、融資、上市的每一個環節,纔是對股東、員工和自己最硬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