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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52
(來源:金杜研究院)
題述
中國新能源企業正在逐步走向國際,由東南亞製造工廠逐步擴展到歐美、中東市場,漸次實現了由原料、技術和設備「三頭在外」格局向新能源產業全球化運營的轉變,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佈局、規模效應和技術優勢,展現出強大的全球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后勁。
與此同時,中國新能源企業產業、技術的快速發展也面臨着全球能源政策波動、原材料價格波動、市場競爭激烈的挑戰。多地產業鏈本地化要求不斷強化,「雙反」調查趨向嚴峻,市場準入門檻增高,文化衝突時有發生,政策變動影響市場預估,新能源企業出海面臨諸多「路障」和「急轉彎」。
近期美國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H.R.1,以下簡稱「OBBB法案」)的落地,對於計劃向投資美國相關產業、向美國出口含有中國技術和投資的新能源相關產品的企業而言,需謹慎評估美國新政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充分衡量投資風險及合作履約風險,增強供應鏈韌性,增擴目的地市場,適時重新審視和調整企業全球佈局戰略。
繼新能源出海丨OBBB法案落地:重塑中企新能源出海佈局(上)簡述OBBB方案出臺背景和新法案對新能源產業税收抵免的調整后,本篇繼續介紹法案下對限制享受税收抵免優惠主體範圍的界定規則,探討法案對新能源產業及中國企業新能源出海佈局的影響。
04
OBBB法案限制享受税收抵免主體範圍的界定
如上篇所介紹,OBBB法案通過對「削減通貨膨脹」法案(「IRA」)確定的新能源税收抵免優惠政策予以調整或取消,實質性影響了新能源全產業鏈在美出海、投資的規則。
1. 「被禁止外國實體」及「實質性協助」對税收抵免的影響
OBBB法案擴大了IRA、《國內税收法典》(「IRC」)及相關法案中限制享受新能源税收抵免優惠的主體範圍,引入「被禁止外國實體」(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和「實質性協助」(Material Assistance)規則的概念,以進一步縮小優惠取得範圍。簡言之,OBBB法案會對新能源產業鏈上更多的部分(尤其是生產端)進行來源審查,影響更多相關主體享有的税收抵免資格。
受OBBB法案規定的「被禁止外國實體」和「實質性協助」影響的新能源税收抵免政策主要包括:
另,儘管OBBB法案保留了IRC第6418節關於「特定税收抵免的可轉讓性」的內容,但增加了特定税收抵免不得向「特定外國實體」(Specified Foreign Entity)予以轉讓的要求,即在税收抵免的「二級市場」進一步限縮了流通性。
2. 「被禁止外國實體」的規則
(1)「被禁止外國實體」認定規則
根據OBBB法案相關條款,「被禁止外國實體」包括「特定外國實體」及「受外國影響的實體」(Foreign-influenced Entity)。而「受外國影響的實體」又與「特定外國實體」存在聯繫,但兩者均受到「被禁止外國實體」規則下的限制。
「特定外國實體」包括以下任一形式的實體:
-
符合《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所述之「受關注外國實體」(FEOC),但不包括由「受關注國家」政府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令的外國實體
-
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260H條被認定為「在美國運營的中國軍事企業」的實體
-
列入所謂《2021年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清單的實體
-
依據《2024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54(b)條指定的實體,即被列為「國防部電池採購不合格的實體」[1]
-
「受外國控制的實體」(Foreign-controlled Entity),包括:
(i)
「受關注國家」(指中國、朝鮮、伊朗、俄羅斯)政府,以及國家級以下任何級別的政府
(ii)
上述(i)項所述政府的機構或實體
(iii)
「受關注國家」的公民或國民(但不包括美國公民、國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個體)
(iv)
依據「受關注國家」法律註冊成立,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受關注國家」的實體或合格營業單位[2]
(v)
由(i)、(ii)、(iii)或(iv)項所述實體控制[3]的實體(包括附屬實體)
「受外國影響的實體」包括兩大類實體:
-
(第一類情形)目標實體在納税年度內存在以下任一情況:
»
「特定外國實體」有權直接任命一名目標實體的董事或高管等官員(covered officer)[4]
»
單一「特定外國實體」持有目標實體至少25%的股權
»
一個或多個「特定外國實體」合計持有目標實體至少40%的股權
»
一個或多個「特定外國實體」合計持有目標實體至少15%債權
-
(第二類情形)在前一納税年度內,目標實體曾依據合同、協議或其他安排向「特定外國實體」支付款項,且該安排使得該「特定外國實體」(或其關聯方)能對目標實體以下事項行使實際控制(effective control):
»
目標實體(或其關聯方)所擁有的合格設施或儲能技術
»
目標實體(或其關聯方)生產合格組件過程中任何適用關鍵礦物的開採、加工或回收活動
»
目標實體(或其關聯方)生產合格組件過程中非適用關鍵礦物的合格組件的生產活動
綜合上述認定規則,「被禁止外國實體」的認定涵蓋「股權」、「債權」、「合同控制」、「管轄地」等諸多要素,相關實體被認定構成「被禁止外國實體」的可能性更大。
(2)「實際控制」(Effective Control)的認定
根據OBBB法案相關條款,「實際控制」指通過一般的協議安排或以特定的許可協議安排等方式形成控制的情形。
一般協議安排控制
除「受外國影響的實體」第一類情形的一般控制認定標準外,「實際控制」還可以指納税主體的一個或多個合同相對方,通過一個或多個協議或安排形成對以下事項關鍵環節的特定授權權限:(i)合格組件的生產;(ii)合格設施的發電活動;或(iii)儲能技術的運營,且該等授權不涉及上述「受外國影響的實體」第一類情形中的基於管理權、所有權或債權關係。
根據OBBB法案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長將於2026年12月31日前頒佈必要的指引以確定「協議安排控制」的認定範圍,因此該等情況下的「協議安排控制」的範圍將區分指引頒佈前和指引頒佈后。
在指引頒佈之前,「實際控制」應指合同相對方享有的以下不受限制的合同權利:
-
決定納税主體所生產合格組件的數量或生產時間
-
決定納税主體的合格設施發電活動或儲能技術儲電活動的規模及時間安排
-
決定何等主體可購買或使用納税主體生產設施產出合格組件
-
決定何等主體可購買或使用納税主體合格設施產出電力的主體
-
限制對納税主體合格設施中生產或儲存能源關鍵數據的訪問,或限制對納税主體生產場所、合格設施任何部分或儲能技術的訪問,且相關數據、場所僅限該合同相對方的人員或代理人接觸
-
以獨佔的方式維護、修理或運營納税主體用於生產合格組件或電力所必需的廠房設備
簡言之,合同相對方如果通過一般生產、銷售等協議對於納税主體重要的產品生產、產品銷售、關鍵數據訪問等具有重大權利,則合同相對方即可被認為構成對納税主體的「實際控制」。
特定許可協議控制
除上述直接於生產、運營相關的協議安排控制外,若納税主體與相關方(即合同相對方)存在涉及其合格設施、儲能技術或合格組件生產(合稱「關鍵事項」)的知識產權許可協議(或與該許可協議相關的其他合同、協議或安排),通過該等協議、安排,合同相對方保留以下任一權利即可能被認為存在「實際控制:
-
有權指定或指令納税主體關鍵事項所使用的組件、次級組件或適用關鍵礦物的來源
-
有權指令納税主體任何關鍵事項的運營
-
有權限制納税主體使用與關鍵事項相關的知識產權
-
有權在許可協議或任何類似協議生效10年后(含展期或修改)繼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類似付款)
-
有權指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納税主體與其簽訂2年以上(含展期或修改)的服務協議
-
合同相對方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在未向被許可方提供全部必要的技術數據、信息及專有知識,致使被許可方無法在合同相對方或「特定外國實體」不進一步參與的情況下,獨立生產協議所涉合格部件
此外,如該合同、協議或安排繫於OBBB法案頒佈之日或之后簽訂(或修訂),亦可能被認為存在構成上述「實際控制」,即納税主體在2025年7月4日后與「特定外國實體」簽訂上述相關許可協議,將該納税主體將被視為「受外國影響的實體」。
例外(善意出售):不適用於真實的知識產權買賣行為。但如知識產權買賣協議約定所有權將在特定期限后迴歸合同相對方,則不得視為真實買賣。
簡言之,合同相對方如果能通過特定的許可協議或安排,實質影響納税主體的組件採購、知識產權的使用,或能長期收取特許使用費等,則該合同相對方亦可被認為構成對納税主體的「實際控制」。
(3)上市公司豁免規則
對於上市公司(Publicly Traded Entities)而言,其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豁免被認定為「特定外國實體」或「受外國影響的實體」。
「特定外國實體」認定豁免
在以上認定的一般規則下,上市公司證券在以下市場(「受認可交易市場」)定期交易,可被豁免認定為上述「特定外國實體」:
-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
-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1A條建立的全國性市場系統
-
美國財政部長認可的、具有充分規則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但不包括依據「受關注國家」法律設立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受關注國家」的證券交易市場
*除外事項
即使滿足上述「特定外國實體」認定豁免規則,如該上市公司受到以下主體控制,則該上市公司仍應被視「受外國控制的實體」:
-
一個或多個「特定外國實體」(不包括前述「受外國控制的實體」)
-
一個或多個「受外國控制的實體」(不包括由前述「受外國控制的實體」第(v)項認定標準確定的實體)
該等「特定外國實體」需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則報告其實益所有權。
「受外國影響的實體」認定豁免
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可被豁免認定為「受外國影響的實體」:
-
上市公司證券在受認可交易市場進行定期交易
-
不低於80%的股權直接或間接由符合豁免被認定為「特定外國實體」的實體持有
*除外事項:
即使滿足上述「受外國影響的實體」認定豁免規則,如該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況,則該上市公司仍應被視「受外國影響的實體」:
-
在該納税年度內「特定外國實體」有權任命一名董事或高管等官員(covered officer)
-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則的披露要求:一個「特定外國實體」持有該上市公司不低於25%的股份,或一個或多個「特定外國實體」合計持有該上市公司不低於40%的股份
-
該上市公司首次發行時向一家或多家「特定外國實體」發行的債務佔其公開交易債務的比例超過15%
該等「受外國影響的實體」需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則報告其實益所有權。
3. 「實質性協助」規則
除就納税主體是否屬於「被禁止外國實體」進行審查外,OBBB法案還在先進製造業税收抵免、清潔電力生產税收抵免、清潔電力投資税收抵免的審查中加入了「實質性協助」審查,即若納税主體的任何合格設備或儲能技術、生產的合格組件的設備系來自於「被禁止外國實體」,則相關納税主體將不得就上述三項生產、投資申請税收抵免。
OBBB法案對於「實質性協助」的審查,引入了「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的量化方式:
對於任何合格設施或儲能技術,若其「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低於相應適用臨界百分比;
對於任何生產合格組件的設施,若其「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低於相應適用臨界百分比,
則相關納税主體將被視為受到了來自「被禁止外國實體」的「實質性協助」。
(1)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
「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的計算公式為:
總直接成本:納税主體在建設完工時併入合格設施或儲能技術的所有制成品(含組件)的直接成本
被禁止外國實體關聯成本:上述製成品中由「被禁止外國實體」開採、生產或製造部分的成本
對於任何合格設施和儲能技術而言,其「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與開工建設時間掛鉤,而生產合格組件的設施則與生產年度掛鉤。
(2)安全港表格(Safe Harbor Tables)
根據OBBB法案的規定,美國財政部應不迟於2026年12月31日發佈安全港表格,以明確「實質性協助成本比率」公式內的「總直接成本」中可歸因於「被禁止外國實體」的比例,以及如何計算實質性協助的金額。
對於在安全港表格正式發佈之前或在安全港表格發佈后60日內開始建設的合格設施或儲能技術的納税主體,可以(i)採用《美國國税局2025-08號通知》所附表格確定相應比例;或(ii)依據供應商出具的認證/聲明,以證明相關成本不來自於「被禁止外國實體」,或説明來自於「被禁止外國實體」的成本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OBBB法案經簽署生效后不久,特朗普總統又簽署了名為《終止對不可靠、外國控制的能源提供扭曲市場的補貼》(Ending Market Distorting Subsidies For Unreliable, Foreign Controlled Energy Sources)的行政命令。根據該行政命令,在OBBB法案頒佈后45天內,美國財政部長應採取其認為必要且適當的全部措施,嚴格終止IRC第45Y和48E條中針對風能與太陽能設施的清潔電力生產及投資税收抵免政策,其中包括頒佈新的或修訂后的指導文件,防止人為操縱資格或濫用「開工」政策,以及限制適用寬泛的安全港表格(除非相關設施已實質性完成建設)。
05
OBBB法案對新能源佈局影響
OBBB法案通過大規模的減税及優惠政策調整,意圖調整美國經濟的方向和結構,並可能對世界範圍內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外溢影響。其中,法案對於新能源税收抵免政策的調整,將會對美國新能源及能源行業的發展,以及中國新能源企業投資美國、含有中國技術和投資的新能源相關產品出口美國等的計劃產生深遠影響。
1. 美國能源結構重塑
從政策導向角度看,OBBB法案提前終止或調整了大量新能源税收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期間,在時間上不分主體地直接阻斷相關税收優惠的取得渠道,通過擴大石油、天氣等化石燃料陸上開採範圍、削減聯邦土地開採油氣特權使用費等措施利好傳統能源,充分展現了特朗普政府擁抱傳統能源,將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開採、生產作為其今后能源政策核心的主張。
OBBB法案政策導向的調整不僅實質性影響了美國新能源產業既有的優惠政策,更對美國能源發展方向和納税主體產業選擇上予以了干預,相關企業、投資人可能基於法案的規定及發展成本考慮,調整能源資金流向和規模,從而在結果上重塑美國能源結構。
2. 新能源中企出海美國承受壓力
美國市場作為全球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OBBB法案下新能源政策的調整也對世界範圍整個新能源行業產生外溢影響。
OBBB法案引入了「被禁止外國實體」以及「實質性協助」等規則,對IRA及IRC中「受關注外國實體」認定規則予以擴張,除股權認定因素外,OBBB法案還通過供應鏈穿透審查,意圖全面阻斷或限制特定國家(包括中國)在新能源產業方面的影響力,實現在產業鏈中「去中國化」。
具體而言,OBBB法案引入的上述規則(1)將原「受關注外國實體」僅主要限制新能源汽車領域税收抵免,拓展至新能源產業鏈其他部分;(2)在税收抵免轉讓市場加入「被禁止外國實體」的概念,實現對税收抵免一級、二級市場的雙重限制;(3)税收抵免限制主體的認定不僅限於股權因素,還從組件、設施、技術構成等方面審查相關成本的來源,具有追溯性。
OBBB法案短期內對擬直接或間接以投資形式或產品或技術出口形式出海美國的中國新能源企業在取得相關税收抵免優惠方面將帶來實質性影響和較大障礙。中長期而言,考慮到存在美國政策穩定性、全球供應鏈、國際產能需求、各領域優惠退坡完成等多種變量,目前雖較難預測,但不排除負面影響可能降低。
3. 新能源中企出海佈局的影響
從TCJA和IRA的頒佈以及美國近年的立法實踐來看,OBBB法案最終成文歷經了多次的討論和修改,雖有平衡各方的意見,但其仍是特朗普政府1.0到2.0主要主張的體現。OBBB法案對拜登政府、奧巴馬政府相關重要政策進行了重大的調整乃至部分顛覆,亦進一步反應出美國政府政策的反覆無常和不確定。這不僅與時代、經濟的發展相關,也與其各任政府背后的黨派利益密不可分。
近年來,中國新能源企業海外市場逐步拓展,正在從對歐美市場依賴向不斷開拓新興市場發展邁進,中東、拉美等區域市場需求增長迅速,眾多國家已明確公佈重點扶持、發展新能源的規劃或政策。
以中東地區為例,沙特提出可再生能源計劃,計劃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沙特能源結構中的佔比將達到50%;阿聯酋2023年批准《國家能源戰略2050更新》,計劃到2030年再度大幅提高能源領域投資力度,將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增加兩倍以上。
風物長宜放眼量。在現行OBBB法案逐漸收緊中國新能源產業在美發展支持的情況下,中國新能源企業一方面要調整短期內出海美國的投資和技術授權方式、慎重審查國際合作中履約風險,另一方面可繼續拓展至對中國更加友好和政策相對穩定的地區,應對和對衝因單一市場政策變化等產生的風險。
結語
OBBB法案的落地不僅影響着美國新能源行業和全球新能源產業鏈,亦就中國新能源企業投資美國、含有中國技術和投資的新能源相關產品出口美國形成了重大壓力。面對法案各方面的影響,中國企業既需着眼當下,重新評估、調整投資美國、含有中國技術和投資的新能源相關產品出口美國的邏輯,又需放眼未來,以長遠的視角確定新能源產業及企業發展方向,調整企業全球佈局,構建多元化的供應鏈渠道,實現企業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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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根據《2024財年國防授權法案》(Public Law 118-31)第154(b)節的規定,美國國防部(DoD)自2027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撥款資金採購由以下六家中國企業或其繼任者生產的電池: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簡稱CATL),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BYD Company, Limited),遠景能源有限公司(Envision Energy, Limited),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EVE Energy Company, Limited),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Gotion High Tech Company, Limited),海辰儲能科技有限公司(Hithium 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2] 根據IRC第989(a)條,「合格營業單位」是指納税人貿易或業務經營中任何獨立且明確界定的單位,且該單位需單獨設立賬簿和記錄。
[3] 根據OBBB法案的規定,「控制」的認定標準包括:(i)對於公司,指持有該公司超過50%表決權或價值權益的股份;(ii)對於合夥企業,指持有該合夥企業超過50%的利潤權益或資本權益;(iii)對於其他任何實體,指持有該實體超過50%的實際受益權益。
[4] 根據OBBB法案的規定,「covered officer」包括(i)董事會、監事會或同等治理機構的成員;(ii)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裁、首席執行官(CEO)、首席運營官(COO)、首席財務官(CFO)、總法律顧問或高級副總裁;或(iii)擁有與第(i)項或第(ii)項所述人員類似職權或職責的個人。
[5] 根據OBBB法案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長應不迟於2027年12月31日,針對「」適用關鍵礦物「」發佈臨界百分比,以替代根據OBBB法案中確定的對應日曆年的臨界百分比。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師事務所對任何法域中任何問題的法律意見或諮詢建議。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數據可能隨着時間推移、法律法規變化、市場環境變動等因素而不再準確或適用。任何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做出的作為和不作為決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如您需要法律意見或其他專家意見,應該向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本文作者
業務領域:跨境投資及戰略併購、債務重組及司法重整、產業重組整合、國企治理合規、金融機構化險投資、地方政府化債及履職合規
唐逸韻律師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醫療健康、金融保險等行業的大型產業整合、債務重組、風險化解、併購投資、合規治理及股權融資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得益於二十多年參與的各種跨境投資及重組處置的項目經驗,唐律師為客户在日益活躍的跨境交易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包括參與設計投資方案、統籌境外盡調、起草談判交易文件、協調境內外項目參與方合作溝通、推進政府審批及實施交割。唐律師為中國、英格蘭及威爾士執業律師。唐律師為國際破產執業者組織(INSOL International)成員。
劉傳泰
「一帶一路」國際法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