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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23:05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劉佳 北京報道
一起圍繞宗氏家族離岸信託的糾紛,讓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身后的資產分配問題浮出水面。
8月1日傍晚,香港高等法院披露備受關注的宗家財產糾紛案判決書,相關細節躍然紙上。
《華夏時報》記者從律師處獲得長達43頁編號為[2025] HKCFI 3355的文書中顯示,三名原告分別為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被告為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針對原告提出的保全令(匯豐賬户中持有的淨資產1,799,062,412.25美元)申請,香港高等法院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表示,禁止「提取(withdrawal)」和「抵押(encumbrance)」能在保全資產與避免干預內地法院案件管理間達到適當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判決書顯示,宗慶后與宗馥莉曾簽訂一份委託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宗慶后委託宗馥莉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上述信託為不動本信託。
不過香港高等法院認為,雙方在信託及受信責任問題上存在一個嚴重的待審問題。
信託約定:三份文件浮出水面
據瞭解,宗慶后生前通過三份文件對家族資產的信託事宜做出了安排。
2024年1月底左右,宗慶后手寫了一份指示給郭虹,內容提到要在香港匯豐銀行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辦理信託,每人7億美元。
這份手寫指示要求按香港法律簽訂信託合同,並經香港公證處公證,受益人僅限本人及子孫,與配偶無關,屬於婚前財產。同時明確,信託長期不動用本金,僅能收取利息使用,若匯豐賬户的美元不足,需將人民幣換成美元,先辦理宗繼昌、宗婕莉的,等美元充足后再讓宗繼盛回來辦理。
2024 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了《委託書》,委託宗馥莉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信託 A、B、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
其中,信託 A 以宗繼昌及其子女為受益人,信託 B 以宗婕莉及其子女為受益人,信託 C 以宗繼盛及其子女為受益人。
《委託書》明確,受益人僅包括上述人員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包括配偶。該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分配。
此外,《委託書》還約定,完成上述事宜后,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歸屬於宗馥莉,由其自行處理。同日,宗馥莉簽署確認函,同意該《委託書》的內容。也是在這一天,宗馥莉成爲了建浩公司的唯一股東。
宗慶后於2024 年2月25日去世后,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簽訂了《協議》。
根據《協議》,宗馥莉承諾以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的賬户內的資產權益為三位原告設立三個信託,初始規模為每個信託7億美元(總金額21億美元),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協議》還提到,信託設立預計以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 PTC 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后擔任;過渡期結束后,則由原告指定的人士擔任。
過渡期結束后,宗馥莉不再參與信託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原告管理,初始信託財產完整交付之后,宗馥莉解除其責任。同時,宗馥莉應按照《協議》約定完成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託設立工作,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原告應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
此外,《協議》約定,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一方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宗慶后手寫指示以及其與宗馥莉的協議中約定設立「不動本信託」,在民商法專家、國科創新研究院智庫專家楊祥看來,在該家族信託設置上主要是希望信託能永續,即只分配利息,這樣信託財產能夠長久不被消耗。
糾紛顯現:提款爭議與信託設立受阻
原告方指出,通過對比2024年1月31日和2024年5月31日的匯豐銀行對賬單,發現存在未經授權的提款行為。
具體包括:多種外幣(美元、加元、澳元、英鎊、歐元、日元)資產價值減少,港元和人民幣資產價值增加;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提取了5244600.17 美元;2024年4 月30日后提取了1085120 美元。原告認為這些提款未經其知情和同意,用途不明,且顯然與離岸信託無關。
對此,宗馥莉方面解釋稱,外幣資產減少、港元和人民幣資產增加是由於匯率波動和投資組合調整所致;約524萬美元的淨變動主要是在2024年3月和4月償還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對匯豐銀行的貸款及利息;1085120美元的提款用於結算 「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L.P.」 和 「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II, L.P.」(合稱 「基金」)於 2024 年 1 月 22 日和 3 月 14 日發出的資本認購通知,建浩創投有限公司曾在 2017 年 8 月和 2022 年初投資該基金,這是宗慶后在世時的一貫操作。
除了提款爭議,信託設立的停滯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告方表示,2024 年 6 月起,相關方就開始準備設立離岸信託所需的文件,但宗馥莉未能或拒絕簽署。期間,雙方就信託公司的選擇產生過爭議,原告方為避免耗時和產生更多糾紛,同意了宗馥莉提出的更換信託公司的要求,但直至 2024 年底,宗馥莉仍拒絕簽署相關文件。原告認為宗馥莉在拖延簽署相關文件,無意受《協議》約束,其不作為違反了《協議》第 7 條。
宗馥莉方面則稱,與原告就信託文件條款的討論和談判是真誠的,雙方對《委託書》等文件的條款存在理解分歧,比如不應將她視為僅僅是受託人,特別是第 5 條規定在離岸信託過渡到私人信託公司(PTC)期間,宗馥莉將是「受託人的股東」。
同時,她堅持要求對資產進行估值。簡言之,宗馥莉辯稱匯豐賬户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 21 億美元,因此在雙方找到彌補短缺的方法之前,原告沒有理由主張各自有權獲得每個 7 億美元的離岸信託。
宗馥莉進一步辯稱,每人7億美元的數字僅僅是期望值(aspirational only),而且無論如何,她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堅持每個離岸信託必須注入7億美元現金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行的。
根據宗馥莉的説法,兩個陣營之間的這些分歧成為討論和談判中產生分歧的根源,阻礙了設立離岸信託所需文件的簽署。換句話説,宗馥莉是説她沒有表現出不受《委託書》和《協議》約束的意圖,她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或不行動(違反《協議》第 7 條)來阻止離岸信託的設立,而是原告操之過急。
那麼離岸信託是否有效設立?法學院教授高凌雲認為,英美法的規則是沒到手的錢不能設立信託,否則大家都可以用別人的財產設立信託那還了得。所以即便有信託,也是已經轉移給受託人手里的錢,當然還要搞清楚誰是受託人。裁決書中提到的兩個可能的受託人似乎都沒有收到信託財產,從這一點上看,説生前信託成立較難。
楊祥則提出另外一個觀點。他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從宗老先生的安排可知,是非常罕見但又典型的代持型家族信託。
「在英美法系,信託關係具有超越性,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雙方為‘信託關係’或提及‘信託’的詞匯,雙方也完全有可能會構成信託關係。法官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認定當事人之間具有信託的意願,或者基於信託關係對於各方來説更為公平,如擬製信託、回覆信託等,均可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進行裁判認定。」 楊祥表示。
「然而在國內,代持型家族信託,如果存在違法目的,則應當認定為無效。如果代持本身不違法或公序良俗,那麼可以基於雙層法律關係分別予以認定。」 楊祥補充道。
法院判決:資產保全與披露令雙管齊下
香港高等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案件存在需要審理的嚴重問題,包括合同違約及信託與受信義務相關問題等。
基於此,法院做出如下判決:批准資產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匯豐銀行賬户資產,能在保全資產與避免干預內地法院案件管理間達到適當平衡。
香港高等法院認為,該保全令將確保標的資產仍存續,避免杭州訴訟徒勞,顯然有助於內地法院。亦體現對內地法院的禮讓——確保位於香港的資產仍可為內地法院處置所用。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還明確,若情勢重大變更(如內地法院就案件實體做出某些裁決),致保全不再公正或便利,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香港法院,屆時由香港法院考慮如何處置保全令。
在命令的效力方面,香港高等法院稱,有效期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針對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列為第三方)的索賠做出最終處理(該訴訟已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7月4日受理並登記),或直至法院另有命令。
「目前匯豐銀行賬户還是凍結狀態,法院沒有下結論。」 京都家族信託法律事務中心執行主任、京都律所高級税法顧問高慧雲律師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按照原告請求做出披露令,要求披露匯豐賬户的最新結余;自2024年2月2日起賬户資產的處置或轉移情況(包括去向和接收方)和自2024年2月2日起至本命令送達相關被告之日,匯豐賬户資產的資產、收入及支出變動的完整賬目 。
對於披露令內容及目的,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魏東達律師看來,其核心目的是作為保全令的輔助措施,確保法院能監督資產狀態,防止被告轉移資產導致保全令失效,同時為內地法院的實質性審理提供基礎,體現香港法院對內地法院的司法禮讓。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做出訴訟費暫準命令,要求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含所有預留費用),由書面簡易評估,可由兩名大律師代理。
「從結果來看,香港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對宗馥莉本人及其持股公司在香港銀行賬户的操作加以限制,以配合中國大陸主案的主張。同時,被告(宗馥莉)還需承擔起訴相關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此次判決不是就資產最終歸屬做出決定,而是‘資產保全’性質的命令,為杭州主案訴訟創造條件。主案誰勝誰負,仍以中國杭州中院最終裁決爲準。」楊祥如是説。
目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方的訴訟,后續進展本報記者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馮櫻子 主編:張志偉
責任編輯:朱赫楠